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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環境公益訴訟“掛空擋”
“2013年全國環境公益訴訟‘掛空擋’,無一例案件受理。”2月28日,在北京舉行的“2013年環境維權情況通報會”上,中華環保聯合會環境法律服務中心副主任兼督查訴訟部部長馬勇無奈地說。
中華環保聯合會的主管部門是環境保護部,在新《民事訴訟法》生效前,中華環保聯合會曾在貴陽、無錫等地環保法庭有過8起成功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例。
“新《民事訴訟法》2013年1月正式實施后,我們依據該法關于環境公益訴訟條款規定積極進行司法實踐,全年共開展了8起環境公益訴訟,包括7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1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對這8起公益案件,法院均以原告主體不適合為由未予立案。”馬勇說。
更讓馬勇百思不得其解的是,2013年中華環保聯合會對海南羅牛山種豬育種有限公司及海南天工生物工程公司長期排放未經處理的污水,嚴重破壞當地生態環境及下游國家級紅樹林保護區一事提起了環境公益訴訟。海口中院卻將已立案的兩起公益訴訟駁回。其依據理由竟是將《民事訴訟法》第55條明文進行“改動”,認為只有“法律規定的有關機關和有關組織”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目前法律尚未對中華環保聯合會作為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主體資格作出明確規定,因此,該會不能作為民事公益訴訟原告主體。
此外,部分法院對中華環保聯合會提起的公益訴訟既不受理,也不下發書面不予立案通知,如訴重慶市雙慶硫酸鋇有限公司、河南省靈寶市金源礦業有限公司環境污染案;個別法院在不出具任何意見情況下將訴狀原樣寄回,如訴山西省原平市住建局環境侵權案。
“當企業知道我們起訴其破壞海南紅樹林,就不斷打電話要求協商。我們跟他說,一切按法律程序走。當我們的立案要求被駁回時,企業一個電話也沒有了。”馬勇說,當用法律保護環境的手段被人為“截斷”,那么保護環境只剩下行政一種手段。
“我們都知道用行政手段保護環境的力量是有限的。”馬勇說,《民事訴訟法》雖然對環境公益訴訟進行了明確規定,“但是我會在開展環境公益訴訟實踐中,卻遭遇‘有法難依’的尷尬。期待中的環境公益訴訟非但沒有‘春天’,反而退回到了原點。”
編輯:付鵬
關鍵詞:訴訟 公益 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