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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一法院出具判決書蓋假公章 6旬老人損失70萬

2014年04月08日 10:41 |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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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歲老人晏文彬和法院判決書上的公章較起了真,這枚公章幾個月前已被權威機構鑒定為假。正是這份涉假公章的判決書讓晏文彬的近70萬元投資打了水漂。相關法院雖然認可這份判決書的存在,并通告其諸多錯誤,卻對公章真假不作結論。

  近日,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稱,會對公章問題進行調查。

  兩套房引發的迷案

  面前坡24號,這是海南省會海口市內一個不起眼的地方。正是在這里,闖海南已23年的湖南農民晏文彬,于2007年、2009年相繼買下了一棟9層只有土地證沒有房產證的私宅的大部分,用于旅館、出租等經營,只剩下5、6層的兩套房子未買成。

  2010年年初,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法院將這棟樓5、6層的兩套房產裁定給龐志堅抵債。近水樓臺的晏文彬得知消息后,立即出手,以42萬元的價格,從龐志堅處買下這兩套共計240余平方米的房產。繳納完13萬多元的稅費并用15萬元裝修后,晏文彬以為自己成了這棟私宅的完全主人。

  晏文彬沒想到的是,自己已陷入了一場曠日持久的官司。他買的房子正在幾個案件當事人那里鬧得沸沸揚揚,兩家基層法院產生爭議,各支持一方,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以督辦函的形式試圖了結爭議,卻最終牽出有關判決書錯誤百出、甚至連關鍵判決書上的公章都涉嫌造假的問題。

  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海中法執復議字第21號執行裁定書,是晏文彬在得知兩家區級法院爭議后得到的最后的法院文書。該裁定書查明的事實顯示了兩家區級法院爭議的緣由。

  2009年12月15日,美蘭區人民法院依據生效判決,重新立案執行龐志堅與周樹德貸款糾紛一案,以美蘭法院(2010)美執字第63-3號執行裁定書(以下簡稱“第63-3號裁定書”)裁定,將周樹德在面前坡24號的這兩套房產及相應的土地使用權查封,估價為46萬元左右。對這兩套房的拍賣流產后,美蘭法院裁定將此房按估價抵債給龐志堅。海口市國土局依據美蘭法院裁定,于2011年8月為龐志堅辦理了土地過戶手續。

  就在美蘭區法院將這兩套房清場交付給龐志堅的過程中,另一當事人張旭根拿著龍華區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向美蘭區法院提出了異議。張旭根所拿出的判決書為龍華區法院(2003)龍執字667-3號裁定書(以下簡稱“667-3號裁定書”),該裁定書于2005年4月8日作出,裁定將這兩套房抵債給金浩安海口分公司。10天后,金浩安海口分公司又與張旭根簽署協議,將這兩套房以抵償裝修工程款的名義轉給了張旭根。

  按照美蘭區法院的說法,兩家基層法院因此發生了“沖突”。2011年1月20日,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介入此案,并作出(2011)海中法執監督第36-1號《督辦函》,認為爭議涉及的房屋由龍華區法院先行查封,裁定抵債后,已發生物權變動的法律效力。美蘭區法院所采取的執行行為屬于重復執行,應予以糾正。

  美蘭法院不服這一《督辦函》,向海口中院申請復議稱,龍華法院未將抵債裁定書送達登記機關,未發生法律效力,不能對抗美蘭法院的裁定。詭異的是,美蘭法院在復議書中稱,在處置該房屋時,曾調閱龍華法院關于此案的案卷,竟沒有見到過667-3號裁定書。

  即使如此,美蘭法院的復議仍被駁回,美蘭法院最終根據《督辦函》意見撤銷了第63-3號裁定書。這意味著晏文彬的巨額投入可能打了水漂。

  不知所措的晏文彬只能向海口中院申請復議,海口中院延續了《督辦函》中的意見,仍認為龍華法院執行在先,美蘭法院執行在后,美蘭法院以撤銷原有執行裁定的方式糾正錯誤的執行行為,應該得到支持。

  裁判文書出現差錯被通報批評

  晏文彬想不明白,為何法院的錯誤,最終要他來承擔責任。他開始深入研究關于此案的所有能找到的材料。

  研究的結果讓晏文彬大吃一驚,將會導致他巨額損失的667-3號裁定書竟然出現多個版本,不僅如此,該裁定書的第一個版本錯誤百出,公章看起來也不像是真的。

  晏文彬推斷出一個可怕的結論:667-3號裁定書原本并不存在,是龍華法院承辦法官偽造的。他將這一結論向海口中院反映,但海口中院并未向其反饋667-3號裁定書公章到底是真是假的問題,僅形成了一份《關于對龍華區法院羅陳彪裁判文書多次差錯問題的情況通報》。

  這份海口中院的內部文件稱:龍華區法院法官羅陳彪在667-3號裁定書中存在嚴重過錯,導致利害關系人質疑法律文書的真實性,認為龍華區法院法官偽造法律文書、造假案,并向各相關部門多次投訴。

  中國青年報記者查看這份情況通報中對667-3號裁定書錯誤的描述發現:在擬寫裁定書底稿的過程中,將本案的執行依據“(2003)龍民二初字第109號民事判決書”,錯寫成“(2003)龍民二初字第10號民事裁定書”;將申請執行人名稱“深圳市金浩安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錯寫成“深圳市金浩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海口公司”。該裁判文書在打印過程中,除上述錯誤內容外,還將裁定主文中“被執行人海南港龍軒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樹德”打印成“被執行人海南港軒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樹德”。

  667-3號裁定書送達后,承辦法官羅陳彪發現其中執行依據部分和被執行人名稱中的文字錯誤,奇怪的是,他沒有通過更正裁定的方式予以更正,而是通知申請執行人將原送達的667-3號裁定書送回,以手寫方式在打印錯誤部位改正,送達申請執行人的裁定書在書寫處加蓋了校對章,但667-3號裁定書另有一部分錯誤雖用手寫方式改正,卻沒有加蓋校對章。

  至此,667-3號裁定書的錯誤并未完結。海口中院的通報文件顯示,2010年,因需將667-3號裁定書送達國土部門協助執行,原印制的裁定書份數不足,需要加印裁定書,承辦法官在加印過程中再次出現錯誤內容,并送達海口市國土局。在發現錯誤后,承辦法官羅陳彪再次重新印刷667-3號裁定書,并重新向海口市國土局送達。

  海口中院研究了667-3號裁定書的錯誤后對承辦法官給了一個“通報批評”,但對該裁定書的公章涉假問題并未給予任何意見。

  多份判決書經鑒定“不是同一枚公章所蓋”

  就晏文彬的質疑,海口中院僅在2012年的一份執行裁定書中有過公開描述,其稱:“667-3號裁定書出現多個版本的問題,經調閱相關卷宗,及要求龍華區人民法院作出說明后,查明文書有多個版本是由于文書存在文字疏漏,進行幾次校正后,校正前文字有誤的裁定沒有及時收回造成。”

  晏文彬顯然不服。2013年2月,晏文彬購買的這兩套房產被龍華法院收回后,他開始到海南省高院上訪并要求法院鑒定667-3號裁定書的公章問題。當年年底,海南省高院對晏文彬作了解釋,告訴他667-3號裁定書不存在偽造問題,仍未同意鑒定公章。

  面對這樣的解釋,晏文彬決定自己去做司法鑒定。他找來3份龍華區法院不同年份的裁定書與667-3號裁定書一起,于2013年12月26日委托海南公平司法鑒定中心對4份裁定書上的公章進行鑒定。

  查閱海南公平司法鑒定中心官方網站可知,該中心是經海南省司法廳核準的司法鑒定機構,其所做的鑒定結論可作為重要訴訟證據使用。2013年12月27日,鑒定中心出具了《文書司法鑒定意見書》。

  海南公平司法鑒定中心檢驗過程表明,晏文彬找來的3份龍華區法院不同年份的裁定書上所蓋公章“印文樣本為同一枚公章所蓋”。晏文彬要求鑒定的667-3號裁定書公章印文雖然“個別單字、個別筆畫和部分國徽圖案不夠清楚,但其公章印文的基本特征依然可見,可供檢驗”。

  將667-3號裁定書上的公章與另外3份樣本對比后發現,兩者在公章印文的形狀、內容、大小上基本相同,“但在公章印文中國徽的大小,公章印文文字筆畫的粗細、長短,搭配比例、搭配位置、搭配關系,以及筆畫開頭結尾的形態等細節特征上均存在著明顯的差異,這些差異點的總和,反映出不同印章的蓋印特點。”

  由此,海南公平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結論為:“檢材上的‘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公章印文與公章印文樣本不是同一枚公章所蓋。”

  這一結論意味著,晏文彬提供的667-3號裁定書上的公章是假的。否則,就是另外3份龍華區法院裁定書上的公章有問題。

  有了這份司法鑒定結論,晏文彬以為自己拿到了鐵證,很快可以“翻案”了。但直至今日,接受其上訪的海南高院仍未決定受理晏文彬的申訴。

  日前,海南高院新聞處相關負責人接受了中國青年報記者的采訪,這位負責人說,海南省高院對晏文彬的訴求還是很重視的,也把這起案件的13本卷宗全部調到了高院進行閱卷。667-3號裁定書實際上目前反映了兩個核心問題,一是有沒有,省高院執行局的意見是,這個裁定不是憑空產生的,它有一個制作的過程,案卷材料里也顯示有這個裁定,而且有合議庭的筆錄,也有合議庭成員的簽字,之后送交庭長,經院領導核發,送達的回證還在,整個過程是完整的。二是晏文彬反映的公章問題,省高院執行局當時沒有接受他的申請,他既然做了鑒定,而且是不好的結果,省高院也不會置之不理,會力爭把問題化解,會對這個公章進行調查,有結果后會告知媒體。

  該負責人同時認為,晏文彬當初應該知道自己買的是法院處理的債權,他應該有風險自擔的意識。

  晏文彬則對中國青年報記者表示:“只要公開審理,雙方質證,不認可的進行鑒定,以證據說話,死也甘心。”

  本報海口4月7日電

 

編輯:顧彩玉

關鍵詞:裁定書 公章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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