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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協首次在立法前開展立法調研紀實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加強重點領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參與立法途徑。《四川省依法治省綱要》也明確提出,要建立社會各界參與立法的機制,發揮政協專家學者的優勢。
2013年,四川省政協社會法制委員會(以下簡稱“省政協社法委”)與省政府法制辦就如何更好地開展立法協商進行研究和探討。2014年初,省政府法制辦將《四川省人民政府2014年立法計劃》分送部分省政協委員和專家學者,經研究討論,確定把《四川省規范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和《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辦法》作為今年立法調研(協商)議題。
3月26日至28日,四川省政協社法委組織部分省政協委員、專家學者分成兩個調研組,赴成都、自貢、遂寧、內江四市就《規定》開展立法調研。這是省政協首次在政府立法前開展的協商實踐。
“自由”是把雙刃劍
據成都市環保部門反映,截止2012年,與環保有關的法律8部,行政法規10部,四川省地方性法規4部、部門規章7部,地方政府規章2部。因此,行政執法自由裁量空間過大,執法人員裁量尺度把握不統一,就可能會出現同案不同罰的現象。
同案不同罰不僅僅是成都市環保部門的現實困難,更是所有執法部門的通病。2012年8月,遂寧市率先在全省出臺規范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的政府規范性文件——《遂寧市規范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規定》,到2012年底,該市對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給付、行政裁決等7類行政執法權5000余項進行量化,為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尺子”劃上刻度。
“細化規章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規范自由裁量權。”省政協委員李正國認為,只有細化了才可能做到自由有度,裁量有據。
但是也不是越細越好。西南民族大學教授鄧建民提到,要留出空間供“彈性執法”,在執法時要考慮到地區差異及行業差異。
其實“自由”是把雙刃劍,發揮得合理與否直接影響到社會的公平正義,關鍵在于發揮執法人員的主觀能動性。省政協委員謝佳佐談到,在他自己代理的行政訴訟案件中,發現盡管執法結果是在法定的范圍之內,但是執法人員往往會利用執法程序上的紕漏,因此要注重執法程序要合理合法。
市場的問題交由市場處理,政府必須管的就必須要管好。省政協副主席趙振銑認為,在此次《規定》意見征求稿中,要著重突出程序上的規范性,加強頂層設計。由于行政執法涉及面太廣,不可能逐一作規定,可以將具體執法下放到地方或者行業,充分發揮社會組織的作用,政府也就不需要為繁雜的執法規定所累。
行政執法的“命脈”
不可否認,行政執法自由裁量與權力尋租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既然政府政策干預和行政管制能夠創造“租金”,自然就會有人要進行尋求這種干預和管制從而獲取“租金”的活動。規范行政執法從紙上到實踐,觸動部門利益必然會遇到阻力。
以非法運營為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到底罰多少?很大程度上與執法者的素質有關。不僅僅包括能做到不徇私舞弊,而且還包括執法水平以及執法態度。省政協委員朱赫在調研中了解到,即使不存在權力尋租,也可能因為執法人員官本位思想作祟,把執法對象的“講理”當作“無理取鬧”,從而作出過重或過輕的裁決。
如何把握行政執法的“命脈”,把權力關進制度籠子里,推動政府向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轉變?調研組對《規定》意見征求稿中的監督執法部分提出建議。
省政協委員侯水平認為,加強執法監督可以有效化解這個問題。盡管當前各部門都有著內部監督機制,但是由于不公開,所以就得不到公眾的信服。實際上,當前執法失當確實存在難以追責的問題。因此,他建議可以引入群眾監督、網絡監督等公眾樂于接受的方式。
“交警在執法時可以配備執法記錄儀,其他執法部門是否也可以考慮采用這種方法?”省政協社法委主任黃啟國建議,除少數涉密的內容可以保留外,其他執法結果都應盡量公開,而且,具體的責任要落實到具體的人身上,不能總是靠“集體協商”來躲避責罰,這樣才能到起到倒逼作用。
在這一輪規范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浪潮中,各級政府法制辦被推向更重要的位置。省政協委員曾文忠認為,最根本的是要增強內生動力,不能全靠外部監督,因此要從評價、考核、處罰等方面建立完善的責任追究制度。
編輯:劉愛梅
關鍵詞:執法 立法 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