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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長稱治污怎么能干:幾百億埋地下老百姓也看不見
《中國經濟周刊》記者 攝
COD(化學需氧量)全國環境容量承受能力是740萬噸,但實際排放量已達3000萬噸。
“我們的水環境面臨挑戰,COD(化學需氧量)全國環境容量承受能力是740萬噸,但是全國第一次污染源調查結果顯示,我們實際排放量有3000萬噸;氨氮環境容量不到30萬噸,但我們實際排放量達到179萬噸,都是好幾倍的差距。”5月15日,中國工程院院士、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院長孟偉在“中國循環經濟發展論壇”上介紹。
從1994年大規模治理淮河至今,我國水污染只是有所減輕,并未得到根本上的改善和控制。20年來全國治理大江、大河、大湖,從未間斷過,但實效與預期并不一致。
有專家透露,環保部牽頭制定的三項環保行動計劃之一的《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近日將上報國務院審議,其核心是關注工業廢水處理,提出至2017年前消滅劣V類水的目標。在政府和排污企業之外,依靠第三方機構治污被寄予新的希望。
引入民間資本,解決治污資金難題
“市長說,地下鋪了管網,把幾百億埋在地下,老百姓也看不見,我怎么能干這個事兒呢!”在一個沿海地區經濟發達城市調研時,全國工商聯環境商會秘書長駱建華聽到這樣的聲音。
這也是政府主導水污染治理的困境。駱建華認為,工業污染治理之所以見效不明顯,是因為投入不足的問題一直存在。污染治理最重要的指標是投入,投入不到位,治理就跟不上。2010年開始的新一輪淮河治理,計劃5年投入160億元;遼河為了早點摘掉污染帽子,3年投入200多億元,但這些錢換來的僅是“有所改善”,離“人水和諧”、“東方萊茵河”的目標還差很大一截。駱建華建議,應該搞第三方治理,讓更多的資本進入污染治理領域。
“第三方治理”的提議能否落地并在未來得到推廣?今年年初,位于湘江上的湘潭市岳塘區,在治理重金屬污染重點區域竹埠港老工業區時,采用了第三方治理模式,率先進行試點。岳塘區政府與專門從事環境污染治理的高科技民營企業湖南永清投資集團簽署合作協議,合資組建“湘潭竹埠港生態治理投資有限公司”,著力綜合治理重金屬污染。
近幾年,湘江重金屬污染的報道屢見報端,2013年,對湘江的治理保護成為湖南省政府“一號重點工程”,湘江流域各地政府紛紛加大治污力度。但按照污染治理的常規操作——要么由排污企業出資,要么由當地政府投資,籌集治污費用存在很大挑戰。
但是,在竹埠港園區治理中,當地政府引入永清投資集團作為第三方機構,提供環保治理的專業技術與資金支持。該集團一位負責人介紹,永清投資集團將利用自身環境治理技術、工程管理、項目運作以及團隊優勢,對整個區域污染治理提出科學、系統的綜合治理和生態修復方案,并提出科學的資金預算。
這種模式的好處在于:在治理過程中,第三方不收取治污費用,而是在治理完成后,從治污成果中受益。岳塘區環保局一位負責人介紹,此番治理后,竹埠港的土地將從工業用地轉為第三產業開發,并整體規劃為生態新城。永清投資集團在完成竹埠港治污之后,還將與當地政府一道對該區域進行生態修復、開發土地新用途,并將其作為自身獲利的機會。
永清投資集團董事長、中國環保產業協會副會長劉正軍介紹說,我國過去10年的環保投入大致在3萬億元到3.5萬億元之間,而對照國外的治理經驗,要實現治理目標,環保方面投資至少需提高到每年GDP的3%以上(按2013年GDP約56萬億元計算,即年投入約1.68萬億元)。
劉正軍表示,目前資金已成為制約環保產業發展的一大瓶頸,僅靠國家財政投入顯然不夠。應該盡快創新治理模式,積極探索環境治理市場化機制,發展環保服務業,積極推廣“合同環境服務”模式(指用戶獲得了既定的環境效果,才付費給治理企業),大力鼓勵民營資本進入環境治理領域,在準入條件、稅收、技術、人才等方面予以積極扶持,為環境治理提供強勁的發展動力。
第三方治理提高治污效率
受困于目前的治污效果,第三方治理是大勢所趨。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提出,要“建立吸引社會資本投入生態環境保護的市場化機制,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據《中國經濟周刊》記者了解,目前國家發改委正在委托相關部門做第三方治理的具體實施方案。
駱建華表示,引入第三方治理有三個好處:一是提高工業的治污效率,企業把治污的事交給環保企業治理,等于是花錢買服務,自己專心經營生產即可;二是增強政府的執法效能,環保部門過去要看著千家萬戶排污企業,看不過來,現在只要看住上百家環保公司就行了;三是降低環境風險,排污企業對治污不在行,而且有違法排污動機,專業化治理以后可以大幅提高效益。
據了解,燕山石化公司在委托威立雅專業化處理污水之后,每年可以節約運行費用超過600萬元,由處理后的污水建成的牛口峪水庫環境優美,儼然一個休閑勝地。
稅收、融資,
第三方治污仍待政策春風
然而,在現行法律框架下,駱建華指出,第三方治理還存在諸多障礙:一是追責障礙,原來企業違法或超標排污,或有突發性事件,責任很明確,就是誰產生污染物誰負責,但由環保公司幫忙治理,一旦發生以上情況如何追責?如果責任轉移不到環保公司頭上,排污企業也沒有積極性,因此駱建華建議,未來相關法律法規修改時,應當把“誰產生污染物誰負責”改為“誰排放誰負責”;二是第三方治理還面臨稅收障礙,企業請環保公司來治理,要付給環保公司費用,就要征稅,無形中提高了企業成本,建議在政策設計時減免稅收;三是第三方治理面臨融資障礙,環保企業投資所需要的資金從哪里來?過去環保公司做市政業務時靠土地和廠房做抵押向銀行貸款,現在給工業企業做污染治理,工業企業的土地沒法拿去抵押,融資就發生了困難。
第三方治理污染常常伴有經濟風險,但融資困難使得環保公司在出現經濟風險時,難以通過融資渡過難關。例如竹埠港治理過程中,如果恢復生態消耗成本過高,或第三產業開發進展緩慢,永清投資集團就要承擔很大的經濟壓力。此外,如果上游企業的產量或者市場出了問題,環保公司也要承受連帶風險,例如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后,工業企業用電量下降,發電企業發電量隨之下降,這時,為電廠提供脫硫服務的環保公司收益就出現了大幅下滑。
為此,駱建華建議,設立國家環保基金,給工業企業治污提供貸款,并輔以減免增值稅等辦法,使第三方治理污染在機制上更完善、更具可操作性。
編輯:曾珂
關鍵詞:治理 環保 治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