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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輪退市制度改革正式啟動 重大違法公司將被強制退市
7月4日,中國證監會就《關于改革完善并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征求意見稿)》(簡稱《意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這標志著新一輪退市制度改革正式啟動。證監會新聞發言人介紹,這次改革的目標是實現上市公司退市的市場化、法治化和常態化。
欺詐發行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納入退市情形
對重大違法公司實施強制退市,是《意見》的一大亮點。長期以來,沒有一家公司因“重大違法行為”而退市。為破解這一難題,《意見》將市場反響強烈、嚴重損害投資者權益、各方認識較為統一的欺詐發行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納入退市情形,并分別規定了暫停上市、終止上市的標準。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說,按照《意見》,上市公司存在欺詐發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違法,被證監會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證監會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的,證券交易所應當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對于上述重大違法暫停上市公司,《意見》原則上要求證券交易所在一年內作出終止上市決定,但同時也對兩類違法情形作了差異化安排: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暫停上市公司在規定時限內全面糾正了違法行為、及時撤換了有關責任人員、對民事賠償責任承擔作出了妥善安排的,其股票可以恢復上市交易,但對于欺詐發行暫停上市公司,除非發現其行為不構成欺詐發行,否則其股票應當在規定時限內終止上市交易。
列舉7項主動退市情形
這位發言人介紹,對于何為“主動退市”,我國資本市場始終缺乏統一認識,導致在制度層面未能給予主動退市足夠重視與應有地位。
另外,主動退市與并購重組活動結合緊密,但我國市場收購、回購等并購重組制度尚不完善,缺乏余股強制擠出、杠桿收購工具等配套制度,行政管制色彩依然較重,導致主動退市的制度成本與社會成本總體偏高。近年來,雖然我國有一些主動退市案例出現,但總體而言數量不多,方式也比較單一。
《意見》逐項列舉了因為收購、回購、吸收合并以及其他市場活動引發的7種主動退市情形,還要求向證券交易所提交退市申請,并經證券交易所同意,以防范在主動退市中可能出現的損害中小股東利益的不當行為。
多舉措防止退市公司“一退了之”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說,為防止退市公司,特別是違法違規公司“一退了之”,《意見》針對強制退市公司和主動退市公司的不同特點,在退市后去向及交易方面做出了差異化的配套安排:一是要求證券交易所應對強制退市公司股票設置“退市整理期”;二是安排強制退市公司股票統一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即“新三板”)設立的專門層級掛牌交易;三是明晰重新上市的條件和程序。
為妥善處理退市與民事賠償的關系,《意見》突出強調了“重大違法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而非“退市公司”的民事賠償責任,要求重大違法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或者根據《證券法》關于民事責任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或者根據公開承諾等協議約定,通過回購股份等方式賠償投資者損失。
《 人民日報 》( 2014年07月05日 03 版)
編輯:曾珂
關鍵詞:證監會 重大違法公司 強制退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