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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應避免“打太極”
為規范食品召回、食品停止經營和退市食品處置行為,嚴格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中國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6日就《食品召回和停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規定,食品召回分為緊急召回和一般召回。其中,食用后可能導致死亡或者可能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損害,需要予以緊急召回。(8月7日新華網)
長期以來,對于食品的保質期,我國沒有統一規定;對于過期食品的處理辦法,也沒有明確規定。《食品安全法》要求:“禁止生產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銷售者如實記錄食品的保質期和銷售日期,如食品已經超過保質期,應立即停止銷售,撤下柜臺銷毀或者報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如此模糊的界定,加上監管不力,便讓“永不過期”的食品有機可乘。可見,立法規范食品召回和停止經營,十分必要。
特別是,最近上海福喜先是身陷“過期肉”事件,繼而又被曝對食材篡改生產日期。殊不知,食品過期回收再修改,這算不上是福喜的獨家伎倆,其實是個公開的秘密,整個市場都存在這種現象,福喜僅露出了冰山一角。可見,即便是沒有“瘦肉精”,沒有“蘇丹紅”,沒有“三聚氰胺”……但在食品流通體系仍不完善、退換貨制度缺乏監管的大環境下,越來越多的“永不過期”食品,正在侵蝕著我們的食品安全。
反觀國外,他們之所以能做到對過期食品的嚴格監管,除了有一整套有法可依、違法必究的程序保障外,所有企業都本著“健康至上”的原則,在保障體系里“按常規出牌”。加拿大嚴格禁止銷售過期食品,《加拿大食品和藥物法案》中明文規定:任何人都不可銷售過期食品。英國《食品安全法》條款非常嚴厲,一般違法行為根據具體情節就會被處以5000英鎊的罰款或3個月內的監禁;情節和后果十分嚴重的,最高會處以無上限罰款或2年監禁。
可見,立法規范食品召回和停止經營,應避免“打太極”。而《食品召回和停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對違法食品企業的處罰,僅限于“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等,明顯存在“打太極”之嫌,震懾作用有限。因此,必須對該辦法進行修繕,除了對違法食品企業實施處罰之外,還應該追究相關責任人的違法責任。同時,在監管上,應打“組合拳”。比如,以防控篡改食品生產日期為重點,探索建立食品生產日期監督和專業化的問題食品召回處理機制;完善違法食品“黑名單”制度,將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假劣食品,納入違法食品“黑名單”。
編輯:羅韋
關鍵詞:食品 打太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