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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執法應制度化常態化
近日,國家發改委調查車企及高通,國家工商總局突查微軟,商務部禁止海運P3聯盟……2013年至今的中國高調反壟斷,引發舉世關注。這意味著自2008年8月《反壟斷法》生效以來,三類壟斷行為(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限制競爭的經營者集中)在我國市場上從自由放任走到面臨規制的新階段。
針對當前積極有為的執法態勢,支持者認為我國反壟斷執法進入新常態,應加強力度,向國際看齊,創造公平營商環境,發揮各類所有制企業的競爭活力。反對者批評反壟斷風暴損害經營自由、懲罰優勝者、有損投資環境,搬出美聯儲前主席格林斯潘的論調:“整個反壟斷制度都需要徹底檢討”。
正反兩種意見根本分歧在于市場與政府的關系。反對派迷信市場萬能,主張自由放任,要求政府扮演“守夜人”的消極角色,事實證明行不通。2008年金融危機爆發,很大程度上是美國政府縱容金融資本自由發展的結果,格林斯潘本人應當徹底檢討。反觀我國改革開放以來,公共品監管缺位,導致房改之后住不起房,醫改之后看不起病,教改之后上不起學,國民負重前行。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強調著力解決政府干預過多和監管不到位問題,將保障公平競爭,加強市場監管作為政府的主要職責和作用。
市場和政府均可能失靈。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前提是不被壟斷行為所綁架。特別是,當相關市場存在非暫時性高進入障礙,經營者基于排他權或特殊權利取得超級支配地位時,市場難以自我矯正。此時,反壟斷執法往往成為最后的救濟,通過規制壟斷行為,矯正市場失靈,保障公平與效率。
常態化、制度化的反壟斷執法要求在以下五個方面付諸努力:
第一,加強普法,消除誤解,確保競爭中立。我國《反壟斷法》對各類市場主體一體適用,不因民企、國企、外企身份而實施差別待遇。但是,反壟斷作為經濟體制改革政策組合拳的一部分,其作用不應被夸大。打破石油、電力等行業的“玻璃門”取決于我國對“兩個毫不動搖”的解釋和取舍,需要頂層設計和政治勇氣。在規制自然壟斷行業限制競爭行為時,反壟斷執法當前角色有限。
第二,確保執法一致性和威懾力。個案查處基于堅實的證據鏈和法律與經濟分析,要避免運動式執法,也要避免轟轟烈烈開始,和風細雨結束。違法成本低,治標不治本,壟斷行為將故態復萌。
第三,促進程序正義。在規范信息披露和保障相對人抗辯權等方面,三部委取得顯著進步。但生搬硬套歐美標準尚有差距,成為外媒指責的重點,被別有用心的人大做文章。三部委不可能不顧我國治理發展階段而在透明度和程序規則上過于激進。但在當前條件下,應勇于借鑒他國經驗,建設陽光政府。
第四,優化執法機構,充實執法力量,減少職責與能力之間的偏差。三部委在執法與制定配套法規時需加強合作與協調,三龍治水格局有待優化。極有限的執法資源難以滿足增長的執法需要,這是我國反壟斷事業發展的瓶頸。
第五,以行政與司法審查制度為后盾。我國《反壟斷法》以行政執法為主導,私人訴訟為重要補充,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為后盾。有力的行政與司法審查制度,能促進反壟斷執法機構從實體到程序上的審慎與穩健,保障行政權依法行使。
編輯:羅韋
關鍵詞:執法 反壟斷 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