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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堵提“錢”出獄漏洞 建議將711名罪犯收監執行

2014年08月27日 07:54 | 作者:彭波 趙玥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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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對于激勵罪犯改造、促進罪犯回歸社會具有重要意義,但在司法實踐中,卻成為個別人逃避刑罰的手段。計分考核、立功受獎、疾病鑒定環節造假問題集中,嚴重損害了法治尊嚴和司法公信力。今年以來,中央政法委、最高法、最高檢、司法部等密集出臺文件,對高墻內的腐敗集體說“不”。

  2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四則職務犯罪立案偵查消息,分別是河北省監獄管理局原副局長孫海等人涉嫌受賄、徇私舞弊暫予監外執行;貴州省冊亨縣原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公安局局長劉賢銘等人涉嫌私放在押人員;江西省南城縣人民法院原刑事審判庭庭長吳建明等人涉嫌受賄、徇私枉法、徇私舞弊暫予監外執行;內蒙古自治區保安沼地區人民檢察院原監所檢察室副主任、駐烏塔其監獄檢察室主任林安涉嫌受賄。這四起案件都涉及違法辦理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背后的職務犯罪。

  記者從最高檢獲悉,從3月20日最高檢在全國檢察機關部署開展為期9個月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專項檢察活動以來,共立案查處涉及職務犯罪案件105件120人,建議將711名罪犯收監執行,其中廳局級以上職務犯罪罪犯76人。

  計分考核、立功受獎、疾病鑒定環節造假問題最集中

  以權贖身、花錢買刑、提“錢”出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對于激勵罪犯改造、促進罪犯回歸社會具有重要意義,但卻成為個別人逃避刑罰的手段,嚴重損害了國家法治尊嚴和司法公信力。

  原廣東健力寶集團董事長、總裁張海,2007年一審被判15年有期徒刑,通過賄賂監獄管理人員、偽造立功材料等手段,先后獲得一次改判、兩次減刑,縮短刑期9年1個月28天,2011年1月即出獄,隨即逃往海外。“在專項檢察活動中,我們發現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存在一些突出問題及薄弱環節,突出表現在職務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類罪犯’較之普通罪犯減刑間隔時間短、減刑幅度大,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比例高。”最高檢監所檢察廳廳長袁其國表示。

  問題主要出現在計分考核、立功受獎、疾病診斷鑒定這3個環節。假立功是許多罪犯違法獲取減刑、假釋的“捷徑”,他們通常以非法手段獲取立功線索、編造虛假材料申報專利發明,謀求立功獎勵。沈陽第二監獄原監區分隊長喬某收受罪犯李某的賄賂,通過捏造事實、偽造材料等方式,先后兩次為李某呈報減刑,最終使李某獲得減刑3年4個月。而在有些案件中,執法司法人員甚至將獲知的案件線索私下告訴罪犯,然后由他們來“舉報”,以此獲得“立功表現”。

  在暫予監外執行罪犯中,保外就醫的比例相對較高,這與法律規定過于籠統有關。我國目前辦理保外就醫的依據是,1990年發布的《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這一辦法規定的疾病傷殘范圍過于籠統,而司法實踐中對于“其他需要保外就醫的疾病”“經診斷短期內不致危及生命”等標準的認識和理解存在較大分歧。

  相對于假立功、假鑒定等違法手段比較容易核實,計分獎勵問題則顯得隱蔽很多。計分考核反映的是罪犯在服刑期間的悔改表現,是辦理減刑假釋的重要依據之一。按照相關規定,罪犯的很多行為都可以被加分,每次加兩三分并不顯眼,一旦累計起來卻很可觀。且因其隱蔽性較強,很容易被違法者利用。

  執法司法人員徇私舞弊、失職瀆職是發案的重要原因

  在眾多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例中不難發現,執法司法人員徇私舞弊、失職瀆職是發案的重要原因。查辦此類案件背后的職務犯罪,也成為最高檢專項行動所要解決的突出問題。

  “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案件往往呈現出執法司法人員相互勾結、形成窩案串案的特點。而且反偵查能力較強,導致案件發現難、查辦難、處理難。”袁其國表示,這類犯罪案件極大損害了司法公信力,是十分嚴重的司法腐敗。

  江蘇省檢察機關在專項行動中發現江蘇某監獄監區長施某存在徇私舞弊減刑、假釋和受賄的線索,立即對其進行立案偵查,查明施某為有關服刑罪犯在勞動改造崗位調整、計分考核等方面和有關業務單位在產量提升、質量管控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后15次非法收受賄賂24萬余元,并為罪犯違規申請減刑、假釋。最終,施某被法院以受賄罪和徇私舞弊減刑、假釋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我們在專項檢察行動一開始,就向社會公布了舉報電話。同時,各駐監所檢察室也通過設立專門舉報信箱,與服刑罪犯談話,對刑滿、假釋罪犯回訪等措施,暢通舉報渠道。”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高祥陽表示,北京市檢察機關將推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全程網上公開,努力杜絕暗箱操作。

  遏制高墻內的腐敗,需要完善法律堵住監管漏洞

  今年以來,中央政法委、最高法、最高檢、司法部等密集出臺文件,對高墻內的腐敗予以嚴格規范,以此提振司法公信力。但在程序不斷完善的情況下,一些漏洞則需要法律來填補。

  袁其國指出,有的地方沒有正確理解和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把法律規定的“可以”理解為“應當”或者“必須”。而有些法院在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案件時沒有期限限制,存在“一決到底”現象,有的罪犯則未到社區矯正場所報到,存在“脫管漏管”現象;對審判前未羈押、審判后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案件,監所檢察部門無法掌握相關情況,存在監督真空。

  “此外,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的辦理程序不夠公開透明也是導致高墻內腐敗的主因。此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的辦理主要在政法機關內部進行,公開開庭審理的比率較低,決定書也不對外公開。”袁其國表示,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的方式正由書面審理向開庭審理轉變,檢察機關也應適應這種變化,積極履行監督職責。

  “同時,我們還將進一步加強派駐檢察室建設,推進執法司法機關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網上協同辦案平臺建設,切實提高監督能力。”袁其國說,下一步,檢察機關將對發現的違法違規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進行嚴肅糾正,重塑司法公信力。

編輯:牟宗娜

關鍵詞:減刑 假釋 監外執行 高墻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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