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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周口政協原副主席楊海震受賄獲刑15年
河南周口政協原副主席楊海震受賄獲刑15年
本報訊 在周口承建工程的曹某在節假日期間,多次給時任周口市川匯區區委書記的楊海震送禮。9月15日,西華縣法院認定曹某的行為構成行賄罪,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同一天,駐馬店市中級法院審結周口市政協原副主席楊海震受賄案,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楊海震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
曹某在承建周口市育新商業街項目工程中,為違規獲取川匯區政府的稅收、土地出讓金返還,與高某某(另案處理)策劃后,分別于2007年春節、中秋節,先后兩次給時任川匯區區委書記的楊海震送現金兩萬元;高某某分別于2005年12月、2006年1月及2006年楊海震搬家時、2006年春節、2007年春節,給時任川匯區區委書記的楊海震送現金5次,共計人民幣33萬元。在曹某被判緩刑的同一天,駐馬店中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楊海震有期徒刑15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50萬元。
經查,被告人楊海震(61歲,副廳級)在1996年至2012年期間,利用其擔任周口市(縣級)市委副書記、市長,周口市川匯區區長、區委書記和周口市政協黨組副書記、副主席的職務便利,在干部調整提拔、工作安排、承攬工程、撥付工程款、協調資金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共計762.7萬元人民幣、5.4萬美元、價值18萬元住房一套、價值3.667萬元手表一塊、價值4萬元櫥柜一套。
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海震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于其主動交代了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積極退出全部贓款,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依法可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后,楊海震當庭表示不上訴。
編輯:劉愛梅
關鍵詞:海震 副主席 周口 受賄 河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