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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賦予地方政府適度舉債權 禁違法違規舉債
國務院印發《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
新華社北京10月2日電近日,國務院印發《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全面部署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
多年來地方政府舉借政府性債務,在促進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加快基礎設施建設和改善民生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從審計結果看,目前我國政府性債務風險總體可控,但在債務舉借、管理和使用等方面也存在一些需要解決的問題,有的地方存在一定的風險隱患。《意見》的出臺,對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有效發揮地方政府規范舉債的積極作用,切實防范化解財政金融風險,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意見》強調,要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按照“疏堵結合、分清責任、規范管理、防范風險、穩步推進”的原則,建立“借、用、還”相統一的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機制。一是加快建立規范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賦予地方政府依法適度舉債權限,允許地方政府發行政府債券規范舉債;推廣使用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城市基礎設施等公益性事業投資和運營;剝離融資平臺公司政府融資職能。二是對地方政府債務實行規模控制和預算管理。地方政府舉債不得突破批準的限額,債務限額由國務院確定并報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批準;地方政府在限額內舉借的債務,只能用于公益性資本支出和適度歸還存量債務,不得用于經常性支出;把債務收支分門別類納入全口徑預算管理。三是控制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建立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預警機制,列入風險預警范圍的債務高風險地區,要逐步降低風險。地方政府對其舉借的債務負有償還責任,建立債務風險應急處置和責任追究機制。建立對違法違規融資和違規使用政府債務資金的懲罰機制。
《意見》指出,加強債務管理,既要積極推進,又要謹慎穩健。在規范管理的同時,要妥善處理存量債務,確保在建項目有序推進,為經濟社會發展出力,切實防范風險。
《意見》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上來,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全面做好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各項工作,確保政策貫徹落實到位。(完)
編輯:顧彩玉
關鍵詞:舉債權 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 債務 十八大 十八屆三中全會 國務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