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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發布復查刑事申訴案件新規 16年來首次修改
中國最高檢20日發布了新修改的“復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從多方面強化了對申訴權的保障和規范。
16年來首次修改 強化對申訴權的保障
“復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是檢察機關復查刑事申訴案件的基本規范。這一規定在1998年6月制定實施,16年來首次修改。
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負責人認為,原有規定在加強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保護申訴人合法權益、促進司法公正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國家法治建設的發展,已不能適應實際工作需要。
規定的修改,對于依法按程序處理刑事申訴案件、強化對申訴權的保障、強化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和自身監督,具有重要意義。
明確應當立案復查的條件
據介紹,修改后的規定由原規定的41條增至共70條,按照依法辦案、規范執法、公正處理的要求,對刑事申訴案件管轄、受理、立案、復查等程序進行了全面修改完善。
修改后的規定明確,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刑事申訴,應當經部門負責人或者檢察長批準后立案復查:(一)原處理決定、判決、裁定有錯誤可能的;(二)被害人、被不起訴人對不起訴決定不服,在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后七日以內提出申訴的;(三)上級人民檢察院或者本院檢察長交辦的。
規定指出,原處理決定、判決、裁定是否有錯誤可能,應當從以下方面進行審查:(一)原處理決定、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是否有錯誤;(二)申訴人是否提出了可能改變原處理結論的新的事實或者證據;(三)據以定案的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四)據以定案的證據是否存在矛盾或者可能是非法證據;(五)適用法律是否正確;(六)處理是否適當;(七)是否存在嚴重違反訴訟程序的情形;(八)辦案人員在辦理該案件過程中是否存在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九)原處理決定、判決、裁定是否存在其他錯誤。
規定明確,對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經兩級人民檢察院辦理且省級人民檢察院已經復查的,如果沒有新的事實、證據和理由,不再立案復查,但是原審被告人可能被宣告無罪或者判決、裁定有其他重大錯誤可能的除外。
首次明確受理申訴2月內應決定是否復查
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負責人表示,修改后的規定通過修改完善刑事申訴案件辦理程序,切實保障了申訴人合法權益。
根據新規定,審查刑事申訴期限為2個月;調卷審查的,自卷宗調取齊備之日起計算審查期限;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經部門負責人或者檢察長批準,可適當延長審查期限。
新規定還突出了刑事申訴檢察的監督屬性和糾錯功能,將原規定中對任務的表述順序作了調整,把“糾正錯誤的決定、判決和裁定”放在了“維護正確的決定、判決和裁定”之前,突出問題意識和糾錯意識,彰顯了堅決糾正司法不公和維護司法權威的理念。
此外,加大上級院對下級院辦理申訴案件的監督力度,對復查終結的案件堅持嚴格的備案審查制度,以保證申訴案件辦理的質量和效率。對刑事申訴受理條件和申訴人遞交材料要求作出更具體規定,體現便利申訴的精神,同時明確檢察院相關部門的處理權限、期限和程序。對復查刑事申訴案件應當聽取申訴人意見、告知申訴人事項等作出明確規定。
將公開審查的適用范圍予以擴大
刑事申訴案件公開審查是貫徹司法公開的重要措施。最高檢2000年部署開展此項工作,實踐中取得了積極效果。但根據原有規定,公開審查程序只適用于辦理不服人民檢察院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的申訴案件。
新規定將公開審查適用范圍擴大至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申訴案件。
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負責人說,在修改規定征求意見過程中,大部分地方檢察院認為公開審查應當擴大適用。
考慮到實踐中不少地方檢察機關已將公開審查運用于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新規定在總則中明確:人民檢察院復查刑事申訴案件,根據辦案工作需要,可以采取公開聽證、公開示證、公開論證和公開答復等形式,進行公開審查。
“這樣規定就是明確了辦理兩類刑事申訴案件均可以進行公開審查。”該負責人說。(記者陳菲)
編輯:曾珂
關鍵詞:復查刑事申訴案件新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