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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溫嶺道管局原副局長貪腐案開審
11月19日,浙江臺州溫嶺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溫嶺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原副局長潘某涉嫌貪污、受賄、單位受賄罪一案。
潘某,65年生,中等身材,自參加工作以來均在交通運輸系統工作,出事前任溫嶺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副局長兼溫嶺市交通運輸局行政審批科科長。
2008年5月,潘某擔任了浙江省交通部門唯一試點的行政執法部門——溫嶺市交通行政執法大隊的“一把手”,工作兢兢業業,恪盡職守,帶領大隊同事獲得了諸多榮譽。2013年上半年,執法大隊因機構編制調整而解散。
但,在權力與金錢面前,潘某沒有把持好自己。據起訴書顯示:
2011年6月至2012年上半年,潘某多次要求聘用人員林某從執法大隊“小金庫”支取共計68萬用于歸還借款及買賣證券,并私自截留了2012年的廣告牌干股分紅3.6萬元用于其個人生活開支。
2010年春節期間至2013年上半年,潘某以報銷醫藥費、看病需要資金、到海南旅游等名義,分四次向金某索要財物共計11萬元。
2008年12月至2012年上半年,經潘某等大隊領導商量決定,溫嶺市交通行政執法大隊利用公路路政管理的便利,以每輛車每年收取2000元道路清潔維護費的名義,多次主動向擁有運輸車輛的10家公司收受了79.2萬元的財物。與此同時,該大隊以收受技術咨詢服務費、安裝費及索要干股分紅的形式,多次主動向8家廣告公司收取了135.08萬元。受賄的財物,除部分被潘某個人侵吞外,均已用于員工福利發放。
庭審中,潘某對公訴機關的各項指控均無異議,當庭自愿認罪,并稱其患有肝硬化失代償期、門脈高壓癥等,希望法庭能準予其監外執行。
檢方認為:潘某的行為已構成貪污、受賄和單位受賄罪,應實行數罪并罰。鑒于其到案后如實交待犯罪事實,當庭認罪,并已退賠部分贓款,可予以從輕處罰。
法庭決定擇日宣判。
編輯:羅韋
關鍵詞:副局長 大隊 浙江 溫嶺 道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