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要聞 要聞
民生資源附加費僅“教育費附加”等3項有行政法規依據
北京市某居民的水費單顯示,費用中有水資源費和污水處理費兩項附加收費。
全國政府性基金目錄清單(財政部發布)
●鐵路建設基金
●港口建設費
●民航發展基金
●高等級公路車輛通行附加費(海南)
●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
●水利建設基金
●城市公用事業附加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農網還貸資金
●教育費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文化事業建設費
●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
●旅游發展基金
●水庫移民扶持基金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森林植被恢復費
1、 “附加費”依據何在?
多數“附加費”收費依據是“紅頭文件”
各界對民生資源“附加費”的質疑由來已久。特別是電價中附加的“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機票中附加的“民航發展基金”、“旅游發展基金”、電影票中的“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等,每年全國兩會都有代表、委員呼吁取消,還曾引發訴訟。
收費依據的合法性問題是一大質疑焦點。北京律師王錄春就曾向財政部提出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公開《民航發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制定依據。申請遭拒后,去年7月,王錄春提起訴訟。在法庭上,財政部稱“國家秘密文件,依法不予公開”。
王錄春認為,《立法法》規定,政府性基金屬于非國有財產的征收,只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或者授權國務院作決定。
上述20多種民生資源“附加費”中,有法律依據的只有“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依《教育法》收取。水價中的“污水處理費”依《城市排水和污水處理條例》。
“國家電影事業發展專項資金”、“旅游發展基金”和電價中的“水庫移民扶持基金”,政策依據都是國辦文件。
電價中的其余四項“附加”:“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農網還貸資金”、“城市公用事業附加”、“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以及水價中的“水資源費”、“垃圾處理費”;衍生出“防洪保安資金”的“水利建設基金”等,都跟“民航發展基金”相同,收費依據是財政部、發改委等部門發布的“紅頭文件”。
值得關注的是“城市公用事業附加”,財政部標注的政策依據是發布于1964年的“(64)財預王字第380號”。這個實行了近50年仍然有效的文件規定,“公共汽車、公共電車、民用自來水、民用照明用電、電話、煤氣、輪渡等七項附加,主要是對城市居民征收的(是采取提高票價或者對用水用電加成收費等辦法征收的)”;“附加率應當從低,最高的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2、 “附加費”存何問題?
透明度差 部分收費未上繳財政
透明度問題是另一個質疑焦點。
2009年10月,北京市居民任星輝就三峽建設基金先后向財政部、國務院三峽建委和三峽集團提出信息公開要求、申請行政復議,均無結果。次年,財政部官網公布了三峽基金收支情況。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城建處宋路明去年8月發表的《湖南省城市公用事業附加費征收管理使用情況小議》一文,也提到了透明公開問題。
“缺乏必要監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作為公用事業附加費的執收主體,委托電力公司代收,應當對代收情況進行監督核查,可這些年疏于監管,有的甚至不知道用電量、征收覆蓋面、收入狀況,從而導致湖南省公用事業附加費應收金額與財政部門實收金額的差額在逐年擴大,2010年、2011年、2012年分別為10813.1萬元、13931.1萬元、19798.4萬元”。
對于民生資源“附加費”的亂象,受訪專家們寄希望于明年起實行的新預算法和準備制定的行政收費法。
“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施正文表示,財政部作為收費部門,制定收費標準不合理,“標準應當由人大制定,財政部具體執行,這有利于監督。因此,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費項目的收費依據都應該上升到法規層面。同時,應該公開收費項目的構成,在票據上列明收取了哪些‘附加費’,讓百姓明白交費。
劉劍文也認為,“對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中的‘附加費’,不能‘一棍子打死’,有的確實有收費需求。但是哪些該收,哪些該砍,應該由法律做出調整,不能依據‘紅頭文件’”。
他強調,新預算法規定“政府性基金預算是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一定期限內向特定對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依據這一規定,目前所有收費依據為部門規章的“附加費”,都應該清理。
編輯:牟宗娜
關鍵詞:民生資源附加費 教育費附加 城市公用事業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