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國企·民企>銳·評論銳·評論
糊涂的“附加費”亂象應依法規范
近些年地方收取“附加費”情況普遍存在,部分地方收取水費時附加“南水北調基金”、電費附加“線路維護費”,甚至辦網吧要繳納30萬元的“誠信守法及產業發展基金”,目前“附加費”清理存在很大的空間。目前全國性廣泛收取的各類民生資源“附加費”,不下20種,滲透到了衣食住行各個領域。(11月24日《新京報》)
媒體的曝光讓公眾看到了“附加費”亂象的嚴重,盡管財政部明確表態要進行清理,但如何清理,清理的效果如何,難免令人心里犯嘀咕。因為類似的清理之前已多次開展,然而自查式和運動式的治理,既無法做到治標,更無以實現治本,邊治邊反彈的現象屢禁不止。比如有些過期還依然在征收,有的被取消了,又換個名稱繼續征收,說白了,在收費思維大于一切的情況下,這樣的狀況幾乎無以避免。
民生資源“附加費”給一些亂收費創造了條件,并因為捆綁式征收,使得公眾幾乎很難有拒絕的力量,也因為變得隱蔽而容易躲過監督,正是因為如此,在行政性清理的促使下,其以民生資源“附加費”,滲透到衣食住行的各個領域,并將這一路徑運用到了極致。自然,如何清理“附加費”亂象就成了一個亟待解決的難題。
表面上看,“附加費”亂象的根源在于收費思維在作崇,根本上講還是對權力缺乏約束,或者說現行的約束機制完全失靈。比如對于行政性收費有明確的“目錄清單”,還有相應的程序限制,然而由于內控的機制不暢通,效力不高,加之監督機制沒有及時跟進,使得這一制度安排被架空。若是借鑒“費改稅”的已有經驗,清理“附加費”亂象就不能止于“清理”,而應在做好頂層設計的基礎上,將其真正納入法治化的軌道。
現在的當務之急,就是要加強對政府行政事業類收費的立法,首先實現治理本身的法制化。“附加費”亂象的產生,既源于對權力的約束不力,也源于相應的標準和程序不清,還缺乏具體的操作性,無論是內部控制還是外部監督,都還未能建立明確而剛性的責任體系,比如如何設立統一的目錄清單,如何做好程序性把關,是否舉行聽證會,如何做到“收支兩條線”,如何做到賬務的公開和審計的補位……只有把收費像征稅一樣規范了起來,并最終納入了法治化的軌道,那么這種搭車收費的行為,才會被關進籠子中。
從計生輔養費到環境污理費,從高速通行費到道路停車費,以行政性收費為代表的政府非稅收入,存在著數額大、征收主體多元化、管理規范性差等多種問題,在很多地方,政府非稅收入已然成為地方收入的主要收入。比如2012年,審計署發布對全國54個縣財政性收入的審計調查,當前縣級政府的獨享稅種(如契稅等)稅源較為分散,縣級財政性收入中非稅收入占比相對較高。2011年,54個縣實現的財政性收入中,非稅收入占60.45%,超過稅收收入20.90個百分點。在中央大力取消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營改增”擴圍提速、實行大幅度的減稅的背景下,嚴控地方“附加費”亂象必須實行釜底之治。
從某種意義講,實現政府行為的自我規范,最終還得走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國之路。糊涂的“附加費”亂象應依法規范,這既是政府自我改革的需要,也是對依法治國能力的有效驗證。
編輯:羅韋
關鍵詞:附加費 亂象 清理 收入 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