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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高院宣告原審被告人呼格吉勒圖無罪 案件回顧
摘要:12月15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對呼格吉勒圖故意殺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審判決,一、撤銷本院(1996)內刑終字第199號刑事裁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1996)呼刑初字第37號刑事判決,二、原審被告人呼格吉勒圖無罪。
呼格吉勒圖
新華網呼和浩特12月15日電 (記者羅沙、賈立君)12月15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對呼格吉勒圖故意殺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審判決,并向申訴人、辯護人、檢察機關送達了再審判決書。
該案因呼格吉勒圖的父母申訴,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于11月19日決定啟動再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并依法進行審理。審理中,合議庭查閱了本案全部卷宗以及相關材料,聽取了申訴人、辯護人和檢察機關意見,經合議庭評議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作出如下判決:一、撤銷本院(1996)內刑終字第199號刑事裁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1996)呼刑初字第37號刑事判決,二、原審被告人呼格吉勒圖無罪。
1996年4月9日晚19時45分左右,被害人楊某某稱要去廁所,從呼和浩特市錫林南路千里香飯店離開,當晚21時15分后被發現因被扼頸窒息死于內蒙古第一毛紡織廠宿舍57棟平房西側的公共廁所女廁所內。原審被告人呼格吉勒圖于當晚與其同事閆峰吃完晚飯分手后,到過該女廁所,此后返回工作單位叫上閆峰到案發女廁所內,看到楊某某擔在隔墻上的狀態后,呼格吉勒圖與閆峰跑到附近治安崗亭報案。
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呼格吉勒圖犯故意殺人罪、流氓罪一案,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于1996年5月17日作出(1996)呼刑初字第37號刑事判決,認定呼格吉勒圖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流氓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宣判后,呼格吉勒圖以沒有殺人動機,請求從輕處理等為由,提出上訴。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于1996年6月5日作出(1996)內刑終字第199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根據當時有關死刑案件核準程序的規定,核準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呼格吉勒圖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1996年6月10日呼格吉勒圖被執行死刑。
呼格吉勒圖的父親李三仁、母親尚愛云提出申訴。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內刑監字第00094號再審決定,對本案進行再審。
再審中,申訴人要求盡快公平公正對本案作出判決。辯護人辯稱,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宣告呼格吉勒圖無罪。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認為,原判認定呼格吉勒圖構成故意殺人罪、流氓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通過再審程序,作出無罪判決。
經審理,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審認定呼格吉勒圖犯故意殺人罪、流氓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對申訴人的請求予以支持,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和檢察機關的意見予以采納,判決呼格吉勒圖無罪。主要理由是:
一是原審被告人呼格吉勒圖供述的犯罪手段與尸體檢驗報告不符。呼格吉勒圖供稱從楊某某身后用右手捂楊某某嘴,左手卡其脖子同時向后拖動楊某某兩三分鐘到隔墻,與“死者后縱隔大面積出血”的尸體檢驗報告所述傷情不符;呼格吉勒圖供稱楊某某擔在隔墻上,頭部懸空的情況下,用左手卡住楊某某脖子十幾秒鐘,與“楊某某系被扼頸致窒息死亡”的尸體檢驗報告結論不符;呼格吉勒圖供稱楊某某擔在隔墻上,對楊某某捂嘴時楊某某還有呼吸,也與“楊某某系被扼頸致窒息死亡”的尸體檢驗報告結論不符。
二是血型鑒定結論不具有排他性。刑事科學技術鑒定證實呼格吉勒圖左手拇指指甲縫內附著物檢出O型人血,與楊某某的血型相同;物證檢驗報告證實呼格吉勒圖本人血型為A型。但血型鑒定為種類物鑒定,不具有排他性、唯一性,不能證實呼格吉勒圖實施了犯罪行為。
三是呼格吉勒圖的有罪供述不穩定,且與其他證據存在諸多不吻合之處。呼格吉勒圖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法院審理階段均供認采取了卡脖子、捂嘴等暴力方式強行猥褻楊某某,但又有翻供的情形,其有罪供述并不穩定。呼格吉勒圖關于楊某某身高、發型、衣著、口音等內容的供述與其他證據不符,其供稱楊某某身高1.60米、1.65米,尸體檢驗報告證實楊某某身高1.55米;其供稱楊某某發型是長發、直發,尸體檢驗報告證實楊某某系短發、燙發;其供稱楊某某未穿外套,尸體檢驗報告證實楊某某穿著外套;其供稱楊某某講普通話與楊某某講方言的證人證言不吻合。原判認定的呼格吉勒圖犯流氓罪除其供述外,沒有其他證據予以證明。
案件回顧
1996年4月9日,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毛紡廠女廁發生強奸殺人案,隨后,年僅18周歲的職工呼格吉勒圖被認定為兇手。法院判決呼格吉勒圖死刑并立即執行。2005年,內蒙古系列強奸殺人案兇手趙志紅落網,其交代的數起案件中就包括“4·9”毛紡廠女廁女尸案,從而引發媒體和社會對呼格吉勒圖案的廣泛關注。2014年11月20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宣布,經過對呼格吉勒圖案的申訴審查,認為本案符合重新審判條件,決定再審。
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一女子被掐死在公廁內。
1996年5月23日: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呼格吉勒圖犯流氓罪、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
1996年6月5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核準死刑。
1996年6月10日:18歲的呼格吉勒圖被執行槍決,距離案發只有62天。
2005年10月23日:系列強奸、搶劫、殺人案的犯罪嫌疑人趙志紅落網,主動交代了其1996年在呼市一家屬院公廁犯下的殺人案。呼格的父母從此開始上訪申冤。該案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并被媒體報道為“內蒙古版聶樹斌案”。
2014年11月20日:內蒙古高院向呼格吉勒圖的父母送達立案再審通知書,呼格吉勒圖案進入再審程序。
編輯:牟宗娜
關鍵詞:呼格吉勒圖無罪 閆峰 呼格吉勒圖案 血型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