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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瓊瑤訴于正案”勝訴 500萬,必須讓于正疼一下
瓊瑤vs于正
“瓊瑤訴于正案”的勝訴是中國影視劇市場的一個利好消息,是一個支持原創和鼓勵創作的有利信號。如果法律對版權人的改編權不下大力度保護,那么,必將造成影視劇市場的萎縮,沒有人再愿意去創作新作品,長此以往,影視劇市場必將被大量的“口水劇”和“高仿劇”所占據。
昨日,北京三中院一審正式宣判了瓊瑤訴于正的著作權侵權案,被告于正被判承擔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和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
于正作為著名編劇,他對作品的影視改編本身也是一種再創作,也有獨立的著作權,只不過改編權利需要經原作品版權人的許可,并支付一定報酬。如果事先沒有得到原作品版權人的許可,事后也沒有支付報酬,按照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就屬于非法改編,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近年來,編劇行業逐漸演化成侵害原作品版權的高發區域,很多影視作品大同小異,所謂“高仿劇”大量充斥我國影視劇市場。這主要是因為編劇侵權具有一定的“隱蔽性”所致,很多原作品版權人大都因證據不足難以維權。
編劇侵權的“隱蔽性”主要體現在難以區分“模仿”與“抄襲”的界限。模仿是一種特殊的創作模式,在版權上屬于“再創作”,新作品與原作品之間有些相似,卻在主線、人物結構和情節上大有不同。抄襲則屬于照搬照抄,抄襲作品對原作品的劇情、主線、甚至人物構成和情節大都雷同。在版權法領域,模仿是自由的,而抄襲則是被認定為侵權的。
編劇行業可以通過改變人物名字、作品名字、作品時代、背景或敘事方式等手段來模糊剽竊與模仿之間的界限。這也是為何編劇市場中多有剽竊之風,卻很難追究抄襲者責任的原因之一。然而,作品的主線卻是作品的靈魂,一旦原作品的主線被高度“模仿”,那么,后劇就可能無法以“雷同巧合”或“模仿”做出抗辯。這樣“雷同”的編劇作品在版權法上,要么被認定為改編作品,當然,改編權需要原作品版權人來授予;要么就會被認定為抄襲作品,也就是未經原版權人許可的違法改編。
其實,改編作品很多都是不錯的作品,是對原作品的再次創作,比如,金庸先生的《鹿鼎記》曾多次被搬上屏幕,每個版本之間主線都是一致的,但敘事風格和人物形象等細節大有不同,合法的劇本改編也為觀眾提供了更多欣賞原作的角度。可是,如果不經原作品人同意的違法改編,這就是典型的侵害原作者權利的行為。
“瓊瑤訴于正案”的勝訴是中國影視劇市場的一個利好消息,是一個支持原創和鼓勵創作的有利信號。如果法律對版權人的改編權不下大力度保護,那么,必將造成影視劇市場的萎縮,沒有人再愿意去創作新作品,長此以往,影視劇市場必將被大量的“口水劇”和“高仿劇”所占據。
近觀中國編劇市場的“抄襲”盛行,直接影響到國產劇市場的萎靡不振。相比之下,遠觀美劇創作市場,好的劇本源源不斷,這與美國版權法對版權人周密的保護,以及對侵權人苛刻的懲罰有著不可分的關系。北京三中院判決對瓊瑤500萬元的賠償,看似不少,其實相對于侵權獲益和主觀侵權惡意來說,仍稍顯不足,如果不能讓侵權人“疼一下”,就無法彰顯法律的正義。 (作者系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研究員)
編輯:曾珂
關鍵詞:瓊瑤訴于正案勝訴 瓊瑤訴于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