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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是依法治國的主體
有些同志提出一個問題:中共中央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強調人民是依法治國的主體,這是完全必要的,但人民的這種主體地位同中國共產黨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中的領導地位是什么關系呢?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同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一樣,都是我國憲法明確規定的,都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題中應有之義。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是有機統一的,黨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領導主體、責任主體、推進主體,人民是全面依法治國的力量主體、監督主體、受益主體。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作為我們國家的主人,當然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主體而不是客體。在我國“八二憲法”之前的三部憲法中,國家機構這一章都是放在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這一章之前的。在“八二憲法”修改起草中,有人主張把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置于國家機構之前。當時的憲法修改委員會感到難以決斷,專門向鄧小平同志作了請示匯報。鄧小平同志經過深入思考后明確表示:在憲法文本中,應當把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這一章擺到國家機構這一章的前面。鄧小平同志對這個問題考慮得是很深的:在國家憲法的篇章結構上,先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再規定國家機構,不但表明了我們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國家機構是根據人民的授權建立的;而且也表明了我們黨和國家對保障公民享有的憲法權利的高度重視。
中共中央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不但同修改起草“八二憲法”時的法治理念一以貫之,而且在法治建設必須以保障人民根本權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承擔應盡的義務方面,提出了比“八二憲法”更多更全面的要求。
人心普遍安定,社會才能穩定。我們必須把落實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的重大舉措,同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政法機關要重點解決好損害群眾權益的突出問題,決不允許對群眾的報警求助置之不理,決不允許讓普通群眾打不起官司,決不允許濫用權力侵犯群眾合法權益,決不允許執法犯法造成冤假錯案這“四個決不允許”結合起來,在法治建設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護人民上取得實實在在的新成效。
(作者系全國政協社會和法治委員會副主任)
編輯:付鵬
關鍵詞:人民是依法治國的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