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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擬鼓勵社會資本投入農田水利建設
原標題:《農田水利條例(征求意見稿)》鼓勵社會資本投入農田水利建設
新華社北京1月26日電(記者于文靜)國務院法制辦26日就《農田水利條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明確,農田水利建設實行政府投入和社會投入相結合的機制。
征求意見稿指出,農田水利事業是基礎性公益事業。發展農田水利,實行以政府為主導、農民等生產經營主體和社會組織共同參與的方針,堅持統籌規劃、因地制宜、節水高效、建管并重的原則。
征求意見稿明確,大中型農田水利工程建設以政府投入為主,鼓勵社會資本投入。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建設采取政府投入、農民投資投勞和社會資本投入相結合的方式。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穩定的農田水利建設投入保障機制,按照有關規定從國有土地出讓收益(入)中計提一定比例資金專項用于農田水利建設。
征求意見稿明確了管理主體。政府投資建設的大中型農田水利工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工程管理權限確定的管理單位負責運行管理和維護;農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企業和其他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的農田水利工程,由投資者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負責運行管理和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流轉的,應當同時明確該土地上農田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和維護責任。
征求意見稿提出,農田水利工程供水實行有償使用、計量收費制度,尚不具備計量收費條件的地區,可以按照農田灌溉實際受益面積收費。逐步推行定額內用水享受優惠水價、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的農業水價制度。
根據征求意見稿,國家鼓勵推廣應用噴灌、微灌、水肥一體化和管道輸水灌溉、渠道防滲輸水灌溉等節水灌溉技術以及先進的農機、農藝和生物技術等措施。國家支持在糧食主產區和嚴重缺水、生態環境脆弱地區、地下水超采地區優先發展節水灌溉,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興建節水灌溉設施,對節水灌溉設備與產品的購買者予以補貼。
征求意見稿還強化了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追責機制,明確了對相關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15年2月26日前,通過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郵寄信函或發送電子郵件的方式提出意見。(完)
編輯:鞏盼東
關鍵詞:農田水利條例 社會資本 政府投入 社會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