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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最高巡回法庭:法官每兩年輪換防卷入利益關系
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廣東省深圳市召開新聞發布會,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通報了最高法巡回法庭的組建、機構、人員、職能等有關情況。
設巡回法庭緩解最高法壓力
據介紹,近年來,最高法受理的案件數量長期處于高位運行,2010年以來每年受理案件均在1萬件以上,登記來訪六七萬件次。
“大量案件涌入最高法,不利于最高法作為最高審判機關發揮其監督指導地方法院工作的職能,不利于維護首都地區和諧穩定,也不利于方便當事人訴訟。”孫軍工說。
據悉,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審理跨行政區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后,最高法迅速組織力量就設立巡回法庭進行深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形成設立巡回法庭試點方案,并于2014年12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七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
孫軍工表示,最高法設立巡回法庭有四大意義:巡回法庭審理跨區域重大行政、民商事案件,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有效監督、指導、支持地方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推進法律正確實施,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方便人民群眾就近訴訟,減輕當事人訴累,更加有效地維護群眾合法權益;有利于糾紛就地解決,維護首都地區社會和諧穩定;有利于最高法本部集中精力制定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釋,審理對統一法律適用有重大指導意義的案件,強化最高法本部監督指導全國法院審判工作的職能。
經濟社會發展決定設置地點
目前,最高法設立了第一、第二巡回法庭。第一巡回法庭設在廣東省深圳市,巡回區為廣東、廣西、海南三地。第二巡回法庭設在遼寧省沈陽市,巡回區為遼寧、吉林、黑龍江三地。
“巡回法庭設置地點的選擇與當地的經濟社會發展特點和司法審判工作實際密切相關。”孫軍工解釋說。
第一巡回法庭設立在廣東深圳,主要考慮到廣東的經濟發展速度比較快,案件數量比較多,鄰近港澳地區,案件類型多樣,設立巡回法庭有助于更好地統一法律適用標準。
第二巡回法庭設立在遼寧沈陽,主要是考慮東北是我國老工業基地,在工業經濟結構轉型升級的背景下,矛盾糾紛數量較多,希望通過設立第二巡回法庭,促進東北老工業基地的振興和東北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
孫軍工說,未來條件成熟時,根據有關規定和審判工作需要,還可以適時增設巡回法庭。
法官專業涵蓋全部受案類型
據介紹,巡回法庭主要由庭長、副庭長、廉政監察員、主審法官、審判輔助人員、綜合行政人員組成,實行人員分類管理。每位主審法官配備一名法官助理、一名書記員組成審判團隊,分別負責審判、審判輔助和審判事務性工作。
以第一巡回法庭為例,該庭設庭長1名、副庭長兩名、廉政監察員1名、主審法官9名、助審員兩名、法官助理13名、書記員10名、綜合行政人員6名。
孫軍工表示,巡回法庭的干部規格高,兩個巡回法庭庭長均由現任副部級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擔任,副庭長由現任民事、行政審判部門正、副職領導擔任,其中4人為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主審法官主要由民事、行政審判業務部門現任的優秀審判長或代理審判長擔任。
“巡回法庭是最高法派出機構,按照司法改革要求實行全新的審判機制和管理模式,對于法官司法能力特別是獨立辦案能力要求非常高。”孫軍工說。
據介紹,巡回法庭法官專業結構合理,主審法官來自立案、民商事、刑事、行政、審判監督、執行等各個審判業務部門,專業領域涵蓋巡回法庭審理的全部案件類型。
孫軍工介紹說,巡回法庭按照“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的原則,實行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合議庭審理案件時,由承辦案件的主審法官擔任審判長。巡回法庭作出的判決、裁定,經合議庭成員簽署后,由審判長簽發。
設專職廉政監察員倡廉防腐
為加強監督,巡回法庭設專職廉政監察員,負責巡回法庭的日常廉政監督工作。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完善防止內部人員干擾辦案的機制,強化防范司法腐敗的機制。
“巡回法庭主審法官由最高法選派,每兩年輪換一次,防止與地方形成利益關系。”孫軍工指出,巡回法庭受理的案件統一納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信息綜合管理平臺進行管理,立案信息、審判流程、裁判文書面向當事人和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孫軍工說,最高法紀檢監察部門負責監督巡回法庭工作,完善網上投訴和舉報機制,加強對巡回法庭工作的司法巡查和審務督查,對巡回法庭及其工作人員進行廉政監督。(本報記者 周斌 文/圖)
編輯:曾珂
關鍵詞:最高巡回法庭 法官輪換 防卷入利益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