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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剪刀手”能否柔性執法
日前,24歲的浙江省麗水市龍泉小伙小方駕車行駛在金麗溫高速公路上時,對著監控攝像頭擺了一個“剪刀手”造型。沒想到這個即興的動作剛好被監控拍了下來,小方的行為被交警定性為“未安全文明駕駛的行為”,被罰款200元。(1月28日《錢江晚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可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但是,也規定了對于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的,指出違法行為,可給予口頭警告后放行。
筆者以為,警方對小方高速公路上駕車擺“剪刀手”的行為,完全可以采取批評教育的方式,即使要處罰,也不一定非要“頂格”到200元罰款。如果說,小方的違法行為導致了嚴重后果,對其做出這種處罰當然過輕了。可問題是,這一違法行為事實上沒有造成任何后果。它的行為時間極為短暫。高速交警對其做出“最嚴厲”、“最高規格”的處罰結果未免讓人產生不公平之感。
在法律規定中存在很多種“處理方式”,執法交警不是罰50元、100元而是直接“罰”到頂,單單拿出最重的一種,內中原因難免會讓人猜疑。這一違法行為和處罰事件,有特定的背景,是當事人對著監控攝像頭擺出的POSE“自拍”,恰恰被指揮中心人員看到,而后,麗水市高速交警支隊接到指揮中心指令后把他攔了下來。是不是警察以為,小方在挑戰警方的權威?
按規定,開車時擺“剪刀手”確實是違規行為。但是,有一只手離開方向盤是違規,拿手機是違規,偏頭說話、精力不集中也是違規,而且,它們的性質和可能造成的后果和“剪刀手”也一樣。那么,在同樣路段和大致相同時間段,有多少駕駛人“一手離開了方向盤”?有多少人打過手機?又有多少人在和副駕駛座位上的人說話?這些人被“抓拍”了嗎?被頂格罰款了嗎?如果說類似的違法行為并沒被頂格處罰,那么唯獨拿“剪刀手”開刀,其執法公平性便值得商榷,交警選擇性執法的動機也就值得懷疑。
編輯:水靈
關鍵詞:剪刀手 柔性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