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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實體店賣手機電腦要實名登記 店內要裝監控
原標題:新疆:實體店賣手機電腦要實名登記 店內要裝監控
實體店賣手機電腦要實名登記
今后,手機及關聯電子產品銷售信息要實行實名登記制度。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手機及關聯電子產品市場監督管理辦法》出臺,明確手機及關聯電子產品市場的開辦者和經營者要實行銷售信息實名登記制度,二手手機(電腦)交易實行查驗、實名登記制度等。該《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防止傳播非法有害信息
這份由自治區工商局、文化廳、公安廳、新聞出版局(版權局)、民委(宗教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六部門聯合制定的《辦法》,主要針對從事手機、電腦、移動存儲介質和其他帶有儲存、通信、記憶、播放功能電子產品銷售、維修(含二手手機電腦收購、銷售)市場開辦者、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旨在通過加強對手機及關聯電子產品市場的監督管理,規范市場經營行為,防止通過手機及關聯電子產品傳播非法有害信息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買二手手機電腦也要實名
《辦法》內容包括:手機裸機、電腦等電子產品的銷售信息實名登記制度、內部巡查制度和二手手機(電腦)交易的查驗、登記制度等管理制度,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嚴格審查核驗入場經營者的經營主體資格,安裝與公安機關聯網的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建立經營者及從業人員電子檔案并定期核實更新等。
二手手機(電腦)經營者應當對收售的二手手機(電腦)進行查驗登記。登記信息應包括二手手機(電腦)的來源、品名、商標、型號、手機IMEI碼和MEID碼、電腦ID碼或SN號,出售或者委托代銷、寄售二手手機(電腦)、平板電腦、無線路由器等設備的MAC地址,單位有效證明、個人的身份證號碼或者授權委托書。
未將二手手機(電腦)上述信息錄入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一律不得銷售。
二手手機(電腦)經營者應當在每次交易結束后,立即將交易二手手機(電腦)和購買者信息錄入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并保存兩年以上。
手機電腦店要裝監控視頻
《辦法》還要求手機及關聯電子產品市場的開辦者、經營者在營業場所出入口、主要通道和重要部位安裝視頻監控設備,并保證設備在營業期間正常運行,不得中斷。
視頻監控錄像資料留存不少于30日,不得拒絕、阻撓有關管理部門依法使用視頻信息系統及信息資料。
舉報非法有害信息有獎勵
《辦法》要求,新疆全區范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制作、存儲、下載、發送、播放、復制、傳播含有傳播制造、傳播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等十類文字信息和音視頻,或者使用、銷售載有上述內容的手機及關聯電子產品。
《辦法》同時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對舉報利用手機、電腦、移動存儲介質等電子產品和互聯網制作、發送、傳播、儲存、復制、播放非法有害信息的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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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辦者和經營者必須備案
禁止占道收購二手手機
手機及關聯電子產品市場的開辦者和經營者應當在所在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備案。
手機及關聯電子產品市場的開辦者和經營者停業、歇業,或者變更名稱、經營地點、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負責人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銷或者登記變更之日起15 個工作日內到原備案的縣級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辦法》施行前已經從事手機及關聯電子產品經營銷售的,應當自本辦法印發之日起90 日內,依照本辦法規定補辦備案登記手續。
經營二手手機(電腦)交易,應當在營業執照載明的經營場所內進行。禁止未取得營業執照或者占用城市道路、廣場、地下通道等公共場所以及走街串巷流動從事二手手機(電腦)收售活動。
嚴禁制售手機“黑卡”
《辦法》強調,手機及關聯電子產品市場的開辦者、經營者應當在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含有禁止傳播暴恐音視頻和有害信息等內容的警示標志。標志應當注明公安、工商等相關部門的舉報電話。
手機及關聯電子產品市場的經營者為用戶辦理移動電話(含無線上網卡)入網手續時,應當按照工信部和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嚴格落實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制度,嚴禁制售手機“黑卡”、“垃圾卡”。
此前購買手機卡要實名
“近幾年新疆已經實施了手機實名制,即消費者購買手機卡,在正規店里都需要進行本人身份證信息填寫,但如果只是購買裸機一般只需要填寫保修單信息,留下姓名和聯系方式即可,并不需要出示身份證,尤其是二手手機以及電腦,基本上不會登記任何信息,交錢就可交易。”烏市一家手機通信店老板張輝昨日告訴記者,二手手機交易目前普遍缺少信息登記環節,如果按照《辦法》要求,手機及關聯電子產品市場的開辦者、經營者在營業場所安裝身份識別機并與公安機關聯網,那么可彌補二手交易信息登記缺失的不足,對于打擊被盜手機交易或者丟失手機尋回都很有幫助。
編輯:王瀝慷
關鍵詞:新疆 實體店 賣手機 電腦 實名登記 店內 裝監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