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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協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中應大展作為
以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為主題的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是我們黨的歷史上一次非常重要的會議。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雖然提到政協只有4處,但通篇都和人民政協有關,或者說都涉及到人民政協的工作。人民政協工作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當前最關鍵的,就是把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貫徹好、落實好。
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加強憲法實施,積極建言獻策
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社會主義法治最根本的保證。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把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作為實現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的基本原則的第一條,是有現實針對性的。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的講話中強調:“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要有利于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有利于鞏固黨的執政地位、完成黨的執政使命,決不是要削弱黨的領導。”
我們堅持黨的領導地位,是有憲法依據的。我國憲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黨帶領人民進行革命、建設、改革取得的成果,確立了在歷史和人民選擇中形成的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習近平總書記說,“對這一點,要理直氣壯講、大張旗鼓講。”特別是我國憲法序言規定了“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這是從政治制度上規定中國共產黨領導地位的表述,極為重要。而這恰恰與人民政協有極為密切的關系,因為人民政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重要機構。維護憲法權威,就是維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堅持黨的領導地位,就必須堅持依憲治國、依憲執政。
中國共產黨要依法執政,作為黨的統一戰線組織的人民政協也要依法參政議政。人民政協人才集聚、智力密集、聯系廣泛,政協委員中有很多法律方面高層次的專家學者,有的直接從事立法、執法、司法和法律監督工作。這是人民政協服務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最大優勢。人民政協要圍繞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中的重大問題深入開展調研,積極建言獻策,及時提出建設性、可操作性的意見和建議,為鞏固黨的執政地位、實現黨和國家的長治久安,獻計出力。
堅持人民主體地位,保障人民根本權益,發展協商民主
堅持人民主體地位,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一個基本原則。堅持這一原則的重點,是以保障人民根本權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承擔應盡的義務,也就是保護民權(私權)。習近平總書記曾經指出:“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是憲法的核心內容,憲法是每個公民享有權利、履行義務的根本保證。”我們要依法保障全體公民享有廣泛的權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基本政治權利等各項權利不受侵犯,保證公民的經濟、文化、社會等各方面權利得到落實。憲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言論自由,即表達權,屬于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必須有合適的民主形式來體現、來保證,這就需要發展社會主義協商民主。
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是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獨特優勢,是中國共產黨的群眾路線在政治領域的重要體現。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進程中,為了保證和支持人民當家作主,保障人民享有廣泛而持續的民主權利,使人民不僅有進行民主選舉的權利,也要有進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權利,避免投票后就進入休眠期的形式主義問題,就必須大力發展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因此,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強調:“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建設,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構建程序合理、環節完整的協商民主體系。”
人民政協既是協商民主的重要渠道,也是專門協商機構。協商的渠道是多樣的,但專門的協商機構只有一個,就是人民政協。這意味著人民政協要在發展協商民主中承擔著更重要的責任。因此,習近平總書記在慶祝人民政協成立65周年大會上的講話中強調:“人民政協要發揮作為專門協商機構的作用,把協商民主貫穿履行職能全過程。”前不久召開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關于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意見提出,要加強協商民主建設,繼續重點加強政黨協商、政府協商、政協協商,積極開展人大協商、基層協商、人民團體協商,逐步探索社會組織協商。特別強調政協協商是三個重點之一,既是對政協協商成績的肯定,也是政協協商發揮更重要作用的新要求。
人民政協要加強制度建設,建立健全協商機制,拓展協商內容、豐富協商形式,提高協商實效,營造良好協商氛圍。同時,積極參與支持其他協商渠道,共同構建程序合理、環節完整的當代中國協商民主體系。特別是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就開展立法協商指出,充分發揮政協委員在立法協商中的作用,對人民政協參與立法協商有突破性的意義。
堅持法律平等原則,規范和約束公權力,強化民主監督
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另一個基本原則,體現了社會主義法律的基本屬性。堅持這一原則的重點在于規范和約束公權力,加大監督力度,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必追究,堅決糾正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行為。為此,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強調“行政機關要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規定行政機關不得法外設定權力,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決定,并且提出了一些重要舉措。
為了規范和約束公權力,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必須強化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為此,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加強黨內監督、人大監督、民主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制度建設,努力形成科學有效的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增強監督合力和實效。”在這8種監督中,民主監督是人民政協和民主黨派的重要職能。人民政協的民主監督是對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的實施,重大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通過建議和批評進行監督。它是參加人民政協的各黨派團體和各族各界人士通過政協組織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進行的監督,也是中國共產黨在政協中與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之間進行的互相監督。人民政協的民主監督具有廣泛的代表性、鮮明的政治性、強大的影響力,在提高黨的執政能力、擴大公民有序政治參與、實現人民當家作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等方面有著獨特的優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相對于其他監督,相對于人民政協的其他職能,民主監督顯得弱一些、軟一些,這也是一個事實。怎么解決這個問題呢?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有一個很重要的提法是“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法治化”,具有重大意義。這里面有個如何理解的問題。法治化包括法律化,但不等同于法律化。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的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第一個體系是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既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法律體系,也包括市民公約、鄉規民約、行業規章、團體章程在內的社會規范體系。依照這種“大法治”的概念來看,人民政協的章程、關于民主監督的工作規程性制度屬于法律規范體系,當然也屬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因此,《決定》講到人民政協是依章程履行職能,這也是法治化。
加強人民政協民主監督,重點還是制度建設,完善民主監督的組織領導、權益保障、知情反饋、溝通協調機制,不斷推進民主監督法治化的發展。
堅持德法合治原則,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發揮表率作用
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也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一條基本原則。憲法和法律反映一個國家和社會主流的價值觀,既是外在的制度規范,又源于人們內心的道德良知。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上的講話中指出:“治理國家、治理社會必須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視發揮法律的規范作用,又重視發揮道德的教化作用,實現法律和道德相輔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堅持德法合治原則的核心問題是“良法”、“善治”,這是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中出現的新詞,并且有新的含義。所謂良法,是指合乎道德、具有深厚道德基礎、更多體現道德理念和人文關懷的法律,只有這樣的法律才能為更多人所自覺遵行。所謂善治,是指以道德滋養法治精神、強化道德對法治文化的支撐作用。因為再多再好的法律,必須轉化為人們內心自覺才能真正為人們所遵行。因此,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在推進依法治國過程中,必須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傳統美德,培育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水平,為依法治國創造良好人文環境。”
法律的權威源自人民的內心擁護和真誠信仰。建設法治社會,必須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增強全民法治觀念,推動全社會樹立法治意識,形成守法光榮、違法可恥的社會氛圍,使全體人民都成為社會主義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必須抓住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認認真真講法治、老老實實抓法治,對法律懷有敬畏之心,牢記法律紅線不可逾越、法律底線不可觸碰,帶頭遵守法律,帶頭依法辦事,不斷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
政協委員是政協工作的主體。政協委員社會知名度大、關注度高,一言一行都具有影響力和示范性。政協委員要深化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認識,帶頭遵守憲法和法律,帶動所聯系的群眾成為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政協委員要善于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想問題、作判斷、出建議,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識、規范發展行為、促進矛盾化解、保障社會和諧。人民政協要尊重和保障委員民主權利,為委員履職盡責創造良好條件,使廣大政協委員都能珍惜自身榮譽,恪守憲法法律,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切實發揮在本職工作中的帶頭作用、在界別群眾中的代表作用,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作出應有的貢獻!
(作者系中央社會主義學院副院長、教授,北京市人民政協理論與實踐研究會副會長)
編輯:付鵬
關鍵詞:人民政協 依法治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