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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革上海市委:認識協商民主 發揮制度優勢
原標題:認識協商民主 發揮制度優勢
中共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對協商民主在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發展的作用進行了重要闡述,并對健全協商民主制度作出重大部署。新近下發的《中共中央關于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意見》(《意見》)更對協商民主建設作出了系統的規定。協商民主是黨的群眾路線在政治領域的體現,是決策民主的一種基本方式,體現著中國共產黨執政的政治文明。在中國社會利益矛盾復雜、思想觀念多元的當下,迫切需要以協商民主實現充分的表達和有序的政治參與,取得最大社會共識。協商民主的廣泛多層制度化,對于推進全面深化改革、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具有重要作用。
《意見》對協商民主建設給出了根本遵循,各協商渠道作用的發揮,需要在實踐中推進和完善。協商從性質上要求主體平等、能力對等,還要求充分知情、暢所欲言。就當前實踐而言,有兩點很重要:一、政黨協商、人大協商、政府協商、政協協商,是關于國家全局重大決策的協商,特別需要有包容的氛圍。因為協商的效果,取決于決策方“兼聽”的覺悟和識別意見的水平,取決于主持者容不容得負面意見。因此要有對不同意見的包容,如俞正聲主席所言“不要把一個不同的認識上升到綱領”。有包容,才有敞開心扉的探討,才可能實現“真協商’”。二、人民團體、基層、社會組織協商,多是關于特定群體的、局部問題的商議,“大家的事大家說了算”,落實協商民主,更重要的是培養大眾協商民主的理念和習慣,以及搭建可借以說話的平臺和傳達意見的渠道。當前需要有意識地在基層開展文明養成的訓練,在社區事務處理、糾紛解決的博弈妥協過程中,根植正確的法治觀念、建立符合民主表達的議事習慣。
民主黨派是中國協商民主的共同創造者和始終如一的實踐者,在國家民主政治建設的進程中擔負著重要使命。民革作為民主黨派,是政黨協商的參與方,要在提升自身能力上下大功夫,以求能出色地“合作共事”。作為政協的重要組成者,民革要在政協履職中,更大發揮參政黨組織的作用,為增強政協“重要渠道”和“專門機構”作用做貢獻。民革還可以從工作的重點領域出發,通過調查研究,對立法事項提出具體協商意見,擴大立法協商的廣泛性;在民革開展的基層社會服務中,倡導、參與基層事務協商實踐,促進基層協商民主發展。
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是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決定性階段,尤其需要以協商民主實踐的扎實推進,最大地煥發中國政治制度優越性,向“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邁進。
編輯:孫莉姍
關鍵詞:協商 民革 民主 發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