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政聲·政情>推薦 推薦
最高檢:檢察人員不受理在押人員申冤將被追責
原標題:不理在押人員申冤 檢察人員將被追責
最高檢再出臺14項舉措防糾冤假錯案,在刑事執行檢察的各環節防止和糾正冤假錯案
據新華社電 為確保檢察機關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切實履行監督職責,認真及時發現冤假錯案線索,防止和糾正冤假錯案,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廳日前下發意見,對在押人員等提出的申訴辦理不利的將被問責。
2014年呼格案等一批冤假錯案在經過幾年、甚至十幾年后終于得以昭雪。這些冤假錯案被揭出,使“如何防糾冤假錯案”成為人們檢驗司法公正、司法改革的一個首要問題。
這份《關于在刑事執行檢察工作中防止和糾正冤假錯案的指導意見》是最高檢防止冤假錯案的又一有力舉措。意見共14條,分別對刑事執行檢察工作如何防止造成冤假錯案、糾正冤假錯案、完善控告申訴處理機制、如何問責等提出了具體的指導,在刑事執行檢察的各環節防止和糾正冤假錯案,要求全國檢察機關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切實維護刑事訴訟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意見》摘錄
在押
超期羈押案件實行檢察監督
●嚴格防止造成冤假錯案。看守所檢察應當對入、出所在押人員身體健康檢查實施嚴格的監督,并監督看守所細致檢查、拍照、錄像,固定證據。注重發現和糾正刑訊逼供、暴力取證、辦案人員體罰虐待或者變相體罰、虐待在押人員等違法行為。
●應當對入所在押人員的身份核實進行監督,注意發現是否有“冒名頂罪”的情形。
●對超期羈押和久押不決案件實行檢察監督的同時,應當注意調查了解該案是否存在證據不足或者刑訊逼供等違法辦案情況。
服刑
服刑人員自殘 應及時調查
●認真做好糾正冤假錯案的相關工作。監獄檢察對長年堅持申訴、拒絕減刑及因對裁判不服而自殺、自殘等情形的服刑人員應當及時調查了解原因,發現有冤假錯案可能的應當依照規定及時報告。
●強制醫療執行監督中發現被強制醫療的人不符合強制醫療條件或者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院作出的強制醫療決定可能錯誤的,應當依照規定報經檢察長批準,將有關調查材料轉交做出強制醫療決定的法院的同級檢察院處理。
申訴
健全與在押人員定期談話制度
●要暢通在押人員控告申訴渠道,健全與在押人員定期談話制度、在押人員約見檢察官制度、檢察官信箱制度。積極推廣設立約見檢察官信息系統,及時接受被監管人的控告申訴。
●要加強協調配合,與有關部門共同做好防止和糾正冤假錯案工作。
追責
不受理冤案申訴將追責檢察人員
●對刑事執行檢察人員不認真辦理在押人員、被強制醫療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控告、舉報、申訴,對存在冤假錯案可能的案件不受理、不辦理、不依法轉辦、不督促辦理或者玩忽職守的,要視情節輕重依法依紀追究其責任;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 解讀
把住入、出看守所兩道關
“意見提出,對于看守所應當重點監督檢察在押人員出入所健康檢查狀況。”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說,“這是過去沒有關注的一個重點,從駐所檢察角度提出對這一部分予以監督非常重要。”
陳衛東認為,這一規定旨在加強對所外提解的監督,防止和發現辦案人員以起贓、辨認等為由提解犯罪嫌疑人出所后,對其進行刑訊逼供、暴力取證、體罰虐待等違法辦案的情形。
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邵守剛說:“把住在押人員入、出所兩個關鍵環節強化監督,可以大大降低將在押人員帶出羈押地進行暴力取證、刑訊逼供的可能性。有效堵住了以往的監督死角。”
此外,邵守剛認為,意見將看守所、監獄、強制醫療執行場所等均納入監督范圍,監督人群涵蓋了犯罪嫌疑人、犯人、被強制醫療人等所有可能蒙受不白之冤的特定群體,“有效堵住了以往的監督死角。”
暢通在押人員“喊冤”渠道
邵守剛表示,以往司法實踐中一些監獄和看守所一直在執行一個不成文的規定,把服刑人員的申訴與否作為認罪態度好壞的一個考量,直接與減刑和假釋掛鉤,催生了一些冤假錯案。“意見不僅否定了這種做法,而且設立問責機制對杜絕此類現象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邵守剛說。
陳衛東認為,意見在糾正冤案錯案方面改變了過去一些不科學的思想和做法,不再將長期堅持申訴視為在押人員“抗拒改造”,“這是觀念的創新,體現了人文關懷和檢察工作的人性化,也暢通了發現、糾正冤假錯案的渠道”。
據新華社電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檢察機關 冤假錯案 在押人員 申訴 不受理 追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