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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制度”關鍵在落實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近日公布《食品召回管理辦法》,該辦法將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人民日報》3月17日)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布《食品召回管理辦法》,規范食品停止經營、食品召回和退市食品處置等與食品安全息息相關的行為,比起去年的《食品召回和停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這次的監督管理措施更為具體、法律責任更加明確。比如,明確食品生產經營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一級召回24小時內啟動等,充分顯示出國家嚴格食品安全監管的決心和信心,也是實現食品安全從“監督管理”到“依法治理”的轉變。
2009年頒布的《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就規定:國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規定,食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從法律的原則性規定,到一步步具體化和細節化到今天的《食品召回管理辦法》,我國“食品召回”機制已從萌芽到逐漸完善。
當食品出現安全問題,立即啟動召回程序,無疑是給公眾健康加裝了一道“安全防線”。在發達國家,食品召回是應對食品安全事件或突發事件的重要風險管理選項,早已成為他們的習慣性做法。1993年~2003年,美國的食品召回年均335起。
食品召回需要政府監管部門發揮主導作用,但如何激發生產經營者的主動性,也是十分現實的問題。
從食品召回制度比較健全和成熟的國家來看,一方面,食品召回首先是食品生產者的法定義務,他們承擔召回過程中問題食品的回流、處理、銷毀以及產生的相應成本。另一方面,食品召回制度的執行力源于食品召回體系,它包含有生產者、監管者和消費者三個方面的權利與義務,是一個完整的工作鏈條,而生產者僅僅只是“召回”這一具體行為的執行者。
然而,食品召回的前提是發現問題食品的存在。企業自檢測可以發現問題,但是出于經營成本的算計,指望企業主動召回問題食品顯然靠不住;消費者也能發現問題,但他們發現問題時往往已經產生了嚴重的后果,已經失去最有利的時機。因此,食品召回必須建立在可靠的檢測與監管基礎之上,然而,對食品生產領域的監管一直都是薄弱環節,如去年的上海福喜過期肉事件,兩年7次檢查都沒發現問題。
食品召回往往是一個繁瑣的過程,退貨、換貨和回收、銷毀缺陷食品等一系列程序,都會消耗大量成本,甚至可能使企業陷入嚴重的信譽危機直至倒閉,在這種召回即面臨更大危機的情形下,有多少企業能有積極性愿意主動實施召回?我們不妨學習、借鑒美國等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及早完善相關食品召回險的建立、健全,分散企業的經營風險,讓有良心的企業家不至于因為主動召回而陷入經營困窘。這不僅可以使食品召回順利實現,也有利于發揮保險的經濟補償機制,減輕政府的救助壓力,促進食品產業良性發展。
編輯:水靈
關鍵詞:食品召回制度 落實 食品安全 退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