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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的軌道上 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
3月1日,《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實施,一些地區已經完成了職責和機構整合,設置了統一登記窗口,啟動了統一登記工作,這標志著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開始實實在在落地,象征著我國物權法治建設走過具有重大突破意義的關鍵節點,意味著中國公民的不動產財產權進入了更全面、更權威、更莊嚴保護的重要時期。
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不是簡單的職責和機構整合,隨著這項工作的不斷深入,將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產生積極且深遠的影響。
首先,不動產權利人合法財產權將得到更加有效的保護。通過不動產統一登記,進一步提高登記質量,避免產權的交叉或沖突,保證各類不動產物權的歸屬和內容得到最為全面、準確的明晰和確認,以不動產登記較強的公示力和公信力為基礎,有效保護權利人合法的不動產財產權。
其次,不動產交易安全將會進一步得到保障。通過不動產統一登記,促進不動產登記信息更加完備、準確、可靠,避免“信息孤島”,根據準確有效的信息來進行不動產交易,保障交易安全,為建立健全社會征信體系創造條件。
第三,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進一步提高,更加便民利民。通過不動產統一登記,最大限度整合資源,減少政府行政成本,進一步厘清政府與市場關系,完善政府運行機制,發揮市場的積極作用。通過整合登記職能,減少辦證環節,采取“一站式”服務等措施,節省登記費用,更好地方便企業、群眾申請和辦理不動產登記。
全面落實《條例》,關鍵就是要實現“四統一”。一是統一登記機構。沒有統一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就沒有實施主體,無從開展。當前,不動產登記職責機構整合取得重大進展。國家層面的機構和職責整合全面完成,26個省市區完成省級職責和機構整合,市、縣兩級職責和機構整合全面鋪開。但具體承擔不動產登記工作的市、縣兩級完成整合的較少,十分緊迫。二是統一登記簿冊和證書。目前,統一的簿證已經啟用,重點是要加強對地方使用統一簿證的監督指導。三是統一登記依據。不動產登記作為一項行政行為,統一不動產登記的依據,不僅是規范行為,強化責任,提高質量,增強不動產統一登記的嚴肅性、權威性和公信力的客觀需求,而且是貫徹落實依法治國和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3月1日《條例》正式實施,《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不動產登記權籍調查等技術規程規范等相關配套規章政策正在按程序加快推進。四是統一信息平臺。統一的信息平臺是提高不動產統一登記機構登記效率,實現不動產審批、交易和登記信息在有關部門之間依法互通共享、消除“信息孤島”的重要保障,是提供便捷的不動產查詢服務,保障不動產交易安全,保護群眾合法權益的有效舉措。今年將重點推進數據整合和信息平臺研發,力爭盡快上線運行。
不動產統一登記社會關注度高,要正本清源,把握好其保障不動產交易安全、保護不動產權利人合法財產權的核心目的和功能。
不動產統一登記不是開征房地產稅的前提條件。在分散登記模式下,同樣可以開展征收房地產稅的改革。是否征收房地產稅、何時開征、如何征收,應當通過制定相關稅收法律去規定。但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特別是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建成并全面運行后,能夠為征收房地產稅提供更加充分的依據和基礎信息,能夠更加有效支撐房地產稅收改革工作。
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的目的不是為了降房價和財產公開。不動產統一登記對各類社會經濟活動都具有正面和良性的影響。從長遠看,不動產統一登記后,有利于建立房地產市場調控長效機制,促進房地產市場秩序的健康穩定。而財產公開制度以及反腐敗等工作要由有關部門通過制定相關法律和紀律規定去推動,不是不動產統一登記優先解決的問題。
按照“不變不換”和方便企業、群眾的原則,啟動新的證書,不會要求當事人強制換證,不會增加企業和群眾負擔,更不會影響已經依法取得的不動產權利。權利不變動,證書不更換,只有在轉讓等發生變化并依法辦理變更、轉移等登記時,逐步更換為新的不動產權證書。《條例》實施后,無論是依法頒發的新版證書,還是因不具備頒發新版證書條件而繼續頒發的各類舊版證書,以及《條例》實施前已經依法頒發的各類證書,都繼續有效,新版證書和舊版證書在一段時間內并行使用,力爭到2015年年底,全國全面頒發新版證書。
(作者系全國政協委員、國土資源部副部長)
編輯:水靈
關鍵詞:法治 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 財產 房地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