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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政協總工會界委員呼吁
“20歲”的《勞動法》該修改了
在義烏市人力資源市場,手舉招聘信息的人們在等待應聘者。 新華社發
本報訊(記者韓柳潔)“新形勢下的勞動關系需要更加完善的法律,《勞動法》該修改了!”在全國兩會期間,總工會界多位委員表示,隨著勞動關系面臨的形勢發生深刻變化,《勞動法》已不能滿足有效調整和規范當前勞動關系的需要,應該修改。
《勞動法》施行于1995年1月1日,曾被譽為我國勞動法制建設的里程碑,20年來在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穩定協調勞動關系、建立健全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勞動制度等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但是,如今我國勞動用工制度發生了深刻變化,勞動關系領域出現了許多新情況,作為勞動領域基本法的《勞動法》卻從未修訂過。
全國政協委員、全國總工會原副主席徐振寰和全國總工會基層組織建設部原部長郭穩才委員,聯名提出關于修改《勞動法》的建議。提案列舉了《勞動法》在調整和規范當前勞動關系方面存在的一些空白和缺陷,如部分原則性條款可操作性不強,有的條款規定的執法主體已經變更,導致在實際工作中出現無法調整或者難以有效調整的情形等。
全國政協委員、四川省總工會副主席羅茂鄉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勞動關系主體日益多元化,既表現為用人單位所有制形式的多樣化,也表現為‘靈活用工人員’、‘非正規就業’的大量出現。《勞動法》的調整對象限于嚴格意義上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已經不適應當前勞動關系的實際了。”
全國政協委員施杰律師從實踐操作的角度提出《勞動法》的“不合時宜”:有的用人單位采取固定工資和靈活工資的分配方式,勞動者在享受各種加班工資時,用人單位只按固定工資部分作為計算基數,這樣很容易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徐振寰和郭穩才兩位委員在提案中呼吁全國人大盡快啟動《勞動法》修改程序,并建議:結合近年來頒布的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補充修改勞動法相關規定,保持勞動法律體系的一致性;適當擴大勞動法的調整范圍,對新型勞動關系進行有效規范;加大勞動法違法處罰力度,增強法律約束力,保證勞動法得到有效貫徹執行。
編輯:薛鑫
關鍵詞:《勞動法》 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勞動關系 政協 總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