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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重患者入院7天未手術死亡 北大人民醫院稱當時"血荒"
原標題:病重患者入院7天未手術死亡
京華時報訊(記者裴曉蘭)因胸背部撕裂疼痛到北京大學人民醫院就診的楊先生,雖被醫院告知病情危險要盡早手術,但入院后7天仍未實施手術治療,最終死亡。醫院稱未手術是因“血荒”,家屬則提供證據稱他們配合醫院完成了獻血量。記者昨天獲悉,西城法院一審認定,北京大學人民醫院存在不足,判決其賠償楊先生家屬9.8萬余元。
家屬曾組織30人獻血
楊先生的家屬訴稱,2012年1月8日,55歲的楊先生因胸背部撕裂疼痛前往河北遷安市中醫院治療,并于當日晚8時許轉往北京大學人民醫院治療。經診斷為主動脈夾層(Ⅱ型)主動脈瓣關閉不全,高血壓病。
家屬稱,醫院交待,患者病情嚴重,須盡早手術,夾層動脈瘤有隨時破裂、引起大出血及急性大出血等死亡危險,并收住入院。然而,楊先生入院后,醫院卻不進行手術治療,最終導致楊先生于2012年1月14日死亡。
家屬起訴要求北京大學人民醫院按照20%的責任比例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1.7萬余元。
院方辯稱,不存在醫療過錯,不同意賠償。楊先生在該院就診期間,北京市存在“血荒”問題,不能及時配血?;颊叩氖中g需準備足量血液才能進行,否則風險會更高。
楊先生家屬反駁稱,楊先生住院期間,因北京大學人民醫院沒有血源,家屬組織同村人員及親屬共30人分3次來北京獻血,獻血時指定了用血人就是楊先生,配合醫院完成了獻血量。家屬出具了11個獻血證,上面顯示,獻血時間在2012年1月10日至1月12日,采血單位為北京市紅十字血液中心。
病歷沒寫未手術原因
案件審理期間,經原告申請,雙方協商,最終確定由北京中衡司法鑒定所就北京大學人民醫院對患者死亡是否存在醫療過錯及參與度進行司法鑒定。
《司法鑒定意見書》對于醫院的診療行為分析認為:根據輔助檢查,楊先生就診時有明確急診的手術指征。醫方心血管內科會診意見:手術是唯一有效的治療措施。上級醫師查房多次交代“患者夾層動脈瘤有隨時撕裂風險;向患者及家屬交代病情,積極完善術前檢查、配血,限期手術”。醫院充分告知病情危險性及盡早手術治療原則,患方進行了簽字,要求積極搶救治療,并積極配合術前準備。楊先生住院達7天,醫方仍未實施手術;在病歷中沒記錄推遲手術的原因、術前準備的進展程度及告知楊先生未手術的原因,醫方存在不足。
楊先生于2012年1月14日零點50分經積極搶救近兩小時無效,喪失了手術治療的機會。
法院認定醫院擔責20%
關于北京大學人民醫院醫療行為與楊先生損害后果的因果關系,鑒定指出,楊先生的家屬要求積極搶救,同時配合醫院完成了獻血量。楊先生入院后,時有發燒、心肌缺血損傷,不利于手術和增加了他隨時發生危險的因素。楊先生于住院后7天仍未實施手術治療,與醫方在術前準備欠積極有關,醫方存在不足。
同時,楊先生入院后病情進一步惡化,為臨床治療和手術帶來了困難,其自身所患疾病的危重性及疾病的演變是導致死亡的根本性原因。
綜上,醫療過失參與度為B級(理論系數值為10%,責任程度為輕微,參與度系數值為1%-20%)。
法院認為,根據鑒定意見以及有關病歷等證據可證實,北京大學人民醫院充分告知了患方病情危險性及盡早手術治療原則,患方進行了簽字,要求積極搶救治療,并積極配合術前準備。但是患者住院期間,醫院未實施手術,病歷中沒記錄推遲手術的原因、術前準備的進展程度及告知患方未手術的原因,存在不足。法院根據鑒定意見,認定上述不足與患者的死亡存在輕微因果關系,比例確定為20%。
法院一審判決北京大學人民醫院賠償楊先生的家屬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組織人員獻血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9.8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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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證應急用血醫院可臨時采血
記者從北京市紅十字會血液中心了解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第十五條規定:為保障公民臨床急救用血需要,國家提倡并指導擇期手術的患者自身儲血,動員家庭、親友、所在單位以及社會互助獻血。為保證應急用血,醫療機構可以臨時采集血液,但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確保采血用血安全。
根據互助獻血程序,將由醫院方出具一張《家庭互助獻血申請單》,上面寫明醫院名稱、申請日期,以及患者個人信息,并有醫院輸血科蓋章。該份申請單交由患者,到北京市血液中心獻血后,填上此單相關事項,連同領取的《獻血證》交回醫院方。隨后,血液中心會向醫院發配相應血量供患者手術。
編輯:趙彥
關鍵詞:醫療糾紛 血荒 背部撕裂疼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