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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讓“內褲公關”砸了司法公正的“鍋”
原標題:劉益尚:莫讓“內褲公關”砸了司法公正的“鍋”
一條送給看守所在押人員的內褲,隱藏著“撈人”秘密。在內褲被送達之后,被押者果然獲得12年減刑。這起看似荒誕的內褲減刑案,將我國司法中上級法院“插手”下級法院的弊病展現得淋漓盡致。(3月24日光明網)
一條普通的內褲被賦予上“公關”的信息,無意間將法院黑幕掀開了冰山一角。在法治社會,依法治國的大環境下,連象征公平和正義的法院都無法保障法律得到順利實施,這實在讓筆者唏噓不已。
眾所周知,法院作為法律的踐行者、案件最后的審判者,法院最需要保證的就是公平,然而就本案件而言,對于外圍傳入內部的“內褲信息”,毫不掩飾的說明自己正在“公關”,而最終這種“公關”無疑是成功的,因為刑期最終從15年變成了6年。
從文中我們無法判斷,內褲的所有者到底向誰進行了“公關”,怎么樣去“公關”,內褲公關的曝光,的確讓民眾對法院、對法律喪失了應有的信任,而法院本身也在不斷的喪失其公信力。
據官方解釋,法院的改判是由于中上級法院插手,仿佛想把責任推得一干二凈,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規范上下級人民法院審判業務關系的若干意見》,其中第六條規定:“第一審人民法院已經查清事實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原則上不得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重審。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發回重審裁定時,應當在裁定書中詳細闡明發回重審的理由及法律依據。”如此說來,下級法院是有權利要求上級法院說明理由和建議的,而下級法院卻偏偏服軟,即使這種權利是法律支持的。
如此,值得深思的東西很多。法院今后在審判中如何保持獨立性?如何對特定案件負責?又最終如何保證法律的公正和透明?
筆者認為,要解決此類問題,必須多管齊下:一方面,我們要建立健全法官職業化。對審理之后的案件,必須確保法官對案件的終身負責制度,并實現法官走向職業化,從而漸漸弱化行政干預司法;另一方面,加大力度完善合議庭制度。盡量用合議庭制度限制某些法官自由裁量權過大,隨意被涉案人“公關”,從而避免法官以犧牲公權獲得私利的情況發生;再者,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必須要確保審判的獨立性。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相關法律執行,對違規“打招呼”,違規更改案件性質的法官,一經曝光,必須嚴厲打擊。
一言以蔽之,法律執行得好不好,直接影響民眾對法律的期望,甚至影響依法治國的進程,我們必須謹慎對待。“內褲公關”聽起來可笑,但背后卻很“可怕”,千里之堤毀于蟻穴,如果對這樣的事件聽之任之,勢必會嚴重破壞司法公平公正,最后損害的必將是政府的公信力。
編輯:水靈
關鍵詞:內褲公關 司法公正 撈人 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