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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掛牌督辦20起破壞環境資源案件
原標題:最高檢掛牌督辦20起破壞環境資源案件
近年來,我國頻頻發生重大污染事件,河南洛陽“紅河谷”、昆明東川“牛奶河”、京津冀地區的“十面霾伏”等,為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敲響了警鐘。然而,一邊是政府花大力氣、用大投入治理污染,一邊卻有不法企業偷排偷放……
2014年3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全國部署開展破壞環境資源和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專項立案監督活動,重點監督刑法“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中發案較多的犯罪。活動開展近一年來,發現哪些問題、取得了哪些成效?記者展開調查。
最高檢掛牌督辦20起破壞環境資源案件
騰格里沙漠腹地竟然有一個露天排污池!2014年9月,這一消息讓社會公眾一片嘩然。
“最高檢于2014年12月12日對進入檢察環節的騰格里沙漠環境污染案件進行掛牌督辦,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日前,最高檢偵查監督廳負責人表示,最高檢已經指示寧夏、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對涉嫌破壞環境資源犯罪開展立案監督,提前介入,引導取證。
“從目前曝光的一批破壞環境污染事件看,一些地方在縣域經濟發展上依然存在以廉價資源換取財政收入和先發展后治理的思想觀念,導致對能源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不力。更有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員片面追求經濟利益,為了一己私利無視法律、嚴重失職。”最高檢瀆職侵權檢察廳廳長李文生表示。
在為期8個月的破壞環境資源和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專項立案監督活動中,全國檢察機關共監督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破壞環境資源類犯罪案件1505件1804人,監督公安機關立案偵查1479件1795人,最高檢也對20起破壞環境資源案件進行掛牌督辦。
在專項行動中,各地檢察機關不僅推動查辦了一批涉嫌破壞環境資源犯罪,而且在監督移送、監督立案后,注重加強跟蹤監督,對重大案件及時派員介入偵查、引導取證、跟蹤催辦,有效解決立而不偵、久偵不結的問題。
2014年12月30日,備受關注的江蘇省泰州“天價環境公益訴訟案”二審正式宣判:維持原判,判決6家化工企業賠償環境修復費1.6億余元。這一結果讓環境保護人士歡欣鼓舞。但很少有人知道,泰州市檢察院還對14名企業責任人追究了刑事責任。這14人因犯環境污染罪獲刑2至5年,并處罰金16萬至41萬元不等。
發現并查辦涉嫌職務犯罪案件162件290人
“環境污染背后往往都隱藏著瀆職犯罪的影子,但只有釀成了重大污染事件,才會引起社會關注。”一位查辦過環境污染案件的檢察官油然感慨。大部分環境污染事件的背后,往往都有環境監管部門和人員的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甚至與犯罪分子結成利益同盟、為違法犯罪充當保護傘等問題。
在2010年爆發的紫金山金銅礦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案中,時任福建省上杭縣環保局局長陳軍安、副局長藍勇不認真履行環境監管職責,致使整改不到位,埋下嚴重安全隱患。在事故發生后,陳軍安甚至還組織縣環保局相關人員配合紫金山環境監理站工作人員制作虛假的檢查筆錄以應付調查。
類似陳軍安這樣的失職瀆職案件,在全國檢察機關所辦理的環境污染職務犯罪中相當普遍。在專項監督活動中,深挖環境污染背后的保護傘也成為各級檢察機關的關注重點。
“環境監管的行政執法主體多,包括環保、林業、農業、國土等多個部門,部門之間缺乏有效的協作配合,容易出現相互推諉扯皮的現象。”最高檢瀆職侵權檢察廳檢察官于小平說,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之間的銜接機制不健全、不完善也是此類案件多發的原因,“環保行政執法部門往往‘以罰代刑’,對于環境污染類案件一罰了之,不走司法程序,客觀上放縱了瀆職行為的發生。”
此次專項行動中,全國檢察機關共發現并查辦涉嫌職務犯罪案件162件290人,為推動行政監管執法規范化提供了助力。
檢察機關對新法的實施責任重大
2015年1月1日,被稱為“史上最嚴”的新環保法正式施行。這部四易其稿的法律大幅提高了環境污染犯罪的違法成本,比如,增設了按日計罰制度,明確規定違法排污者將按日連續處罰,上不封頂。同時賦予環保部門執法權,規定環境保護部門有權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有權責令超標或超總量排污的企事業單位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并規定對于“未批先建”拒不改正等四種行為,可給予治安拘留處罰。
在一片歡呼聲中,仍有專家對新環保法的實施效果持冷靜態度。此前,我國涉及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有30部左右,行政法規有90部左右,還有大量的環保標準,一方面這些法律法規有些已不適應現實需求,欠缺可操作性,另一方面長期存在執法不嚴,甚至執法缺位的情況。“最嚴環保法期待最嚴執行”,是社會公眾的呼吁。
“檢察機關對于新環保法的正確統一實施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最高檢偵查監督廳負責人表示,在整個專項監督活動中,檢察機關全面加強了與行政、公安機關的交流合作,推動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深入開展。比如配合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對轄區內污染水域、排污企業、基本功能喪失的耕地等領域進行拉網式排查,共同研究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現途徑和機制,形成打擊合力。
針對查辦環境污染犯罪案件的“發現難、立案難、查證難、處理難、阻力大”問題,最高檢要求各級檢察機關在狠抓案件查辦質量的同時,也要結合辦案中發現的問題,積極向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提出預防建議和措施,督促有關部門建章立制,堵塞漏洞。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最高檢 20起破壞環境資源案件 騰格里沙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