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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6.7%參保職工享企業年金 國企成為建立“大戶”
原標題:僅6.7%參保職工享企業年金 國企成為建立“大戶”
僅6.7%參保職工享企業年金
國企成為建立企業年金“大戶”專家呼吁普惠廣大中小企業
本月6日,“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正式亮相。“強制建立”的方式使其一出生就站上高起點——所有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都將享受這一補充養老保險所帶來的福利。
與職業年金相對應的《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已自2004年開始施行,“自愿建立”的方式使其歷經11年仍然曲高和寡——在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參保職工中,只有約6.7%的職工能享受企業年金。
□現狀
國企成為企業年金“頂梁柱”
2004年起施行的《企業年金試行辦法》明確規定,符合三項條件的企業可以建立企業年金: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履行繳費義務;具有相應的經濟負擔能力;已建立集體協商機制。
根據人社部數據,2014年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參保人數為3.41億人,當年企業年金參加職工有2292.78萬人。2292.78萬人在3.41億人中,占比只有約6.7%。也就是說,能享受企業年金的企業職工比例十分有限。
在《企業年金試行辦法》施行后,曾有專家預測,2008年我國企業年金規模有望突破1萬億元大關。然而人社部數據顯示,到2014年底全國企業年金基金還只有7689億元,全國建立企業年金的企業總數為73261個。
企業年金專家、中央財經大學商學院教授楊長漢介紹,目前國企在企業年金建立過程中充當了“頂梁柱”,而為數眾多的中小企業仍亟待建立企業年金。他認為,有關部門應進一步出臺稅收優惠政策、降低企業繳納職工養老保險費率,邁過這最大的“兩道坎”,才能使企業年金真正形成普惠。
□案例
一國企基層職工月繳數百元
林女士是北京市一家市屬國企的基層職工,每月她自己要按工資總額的5%繳納幾百元的企業年金,單位的繳費比例是8.3%。但單位繳費部分并非完全進入職工的個人賬戶,其中一部分要用于支付基金管理費等。
每月個人賬戶能積累約千元,一年算下來也相當于多發了兩個月的工資,對于月薪幾千元的林女士來說,企業年金也算是她每年一筆不小的收入了。針對現在年輕人跳槽比較頻繁的特點,單位的規定也比較人性化。在職職工可以自愿停交;跳槽者對方單位有企業年金的,個人賬戶可以轉走;對方單位無企業年金的,也可以由原單位繼續管理個人賬戶資金。不過對于上述情況,原單位都不再負擔年金的管理費,需職工或跳槽后的單位負擔。
記者也從某銀行下屬支行的一位高層管理人員處了解到,他的個人繳費和單位繳費加在一起,一年有3.6萬元,每月約3000元。
林女士認為,現在國家只是籠統規定,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合計一般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1/6,但由于企業間工資水平差異很大,對于收入偏低的企業職工來說,與其他企業比起來,總有種吃虧的感覺。她覺得如果出臺一些“提低限高”的政策,讓企業間的企業年金水平再均衡一些,制度會更加公平。
>>鏈接·年金領取
后可領取額度千差萬別
按照《企業年金試行辦法》規定,職工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可以從本人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一次或定期領取企業年金。職工未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不得從個人賬戶中提前提取資金。出境定居人員的企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根據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記者從參與企業年金的職工處了解到,無論是在企業內部還是企業間,由于職工和單位繳費不同,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不同,最后可供領取的年金總額,以及每月領取的額度也是千差萬別。
□三問企業年金
為何建年金企業數量偏少
據楊長漢分析,從外部因素看,當前養老險的企業繳費負擔過于沉重,直接制約了其建立企業年金的積極性,這也是導致參與企業年金的企業數量始終偏少的最重要原因。
十八屆三中全會已提出要適當降低養老保險繳費水平。國務院副總理馬凱去年底也曾提出,當前社會保險等繳費水平確實偏高,“五險一金”已占到工資總額的40%-50%。
楊長漢認為,要釋放企業的繳費能力,激勵企業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最有效的措施就是盡快降低企業在養老保險方面較高的繳費率。
眾所周知,多數單位每年對于職工工資以及社保公積金的繳費,都有預算限制一般不輕易突破。楊長漢分析,如果只降低養老險單位繳費率,不降低個人繳費率,以及繳費劃入個人賬戶的比例,那么職工在養老保險待遇方面預計將不會受到損失。而為企業降低的養老險繳費,有較大可能轉變為企業年金繳費。
人社部部長尹蔚民在今年全國兩會上曾表示,按照目前規定,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營只能買國債、存銀行。從近幾年情況看,收益率低于CPI,實際上處于貶值的狀態。而人社部公布的企業年金數據則顯示,2014年企業年金通過投資管理,當年加權平均收益率高達9.3%。
楊長漢認為,換言之,企業將同樣的資金用于養老保險和企業年金,養老保險投入相當于在貶值,而企業年金的平均收益率卻能達到近一成,資金所產生的效益截然不同。如果擴大企業年金覆蓋面,其實也相當于減輕了政府養老的壓力。
繳納和領取年金是否征稅
2014年起我國執行的財政部等三部門通知規定,單位為職工繳付的企業年金單位繳費部分,在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超過規定標準繳付的年金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部分,應計征個人所得稅。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按月領取的年金,全額計征個人所得稅;按年或按季領取的年金,平均分攤計入各月,同樣計征個人所得稅。
楊長漢認為,針對企業年金的稅收優惠力度較弱,也是多數企業不愿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的障礙。一些企業的年輕職工和低收入職工在處于收入少而支出高的時期,對于單位再扣除個人工資一部分繳納企業年金就存在異議。而且企業年金還不像養老金那樣完全免稅,還要再扣除一部分個人所得稅,更加劇了企業與職工間的矛盾。部分企業因此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索性不建立企業年金。
他建議,國家可適當考慮增加對于企業年金的稅收支持力度。如果不能實現完全免征個稅,也應該進一步提高個稅優惠的比例和額度。
企業建立年金流程復雜嗎
楊長漢介紹,當前我國企業年金制度涉及受托人、托管人、賬戶管理人和投資管理人四個角色,管理主體多,管理流程長而復雜,投資成本較高。一些中小企業人力資源人員可能只有幾個人,招聘、社保、公積金等業務已經消耗其絕大部分精力,根本無暇顧及企業年金問題。同時關于企業年金建立中的受托、托管、賬戶管理和投資管理等方面,又需要企業人力資源人員具備相對較高的專業知識,進一步形成了中小企業難于建立企業年金的“短板”。
楊長漢表示,有關部門應盡快縮短企業年金的管理流程,提高建立企業年金的效率。為了使企業年金建立的節奏更合理,有關部門應盡快大范圍推行“企業年金集合計劃”,以解決中小企業年金的發展問題。所謂“企業年金集合計劃”,簡而言之,就像為職工買現成的商業養老保險產品一樣,只要負責花錢即可,完全不必再為其他環節操心。可以讓愿意建立年金的中小企業能夠通過相對簡單的流程,便捷、低成本地建立企業年金制度,借助這種捆綁式的管理模式,中小企業可以跳過選擇托管人、賬戶管理人和投資管理人等專業環節。
京華時報記者趙鵬京華時報制圖謝瑤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企業年金 6.7% 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