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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調整高院中院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
原標題:最高法調整高院中院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
新華社北京4月30日電(記者羅沙)記者30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法近日發出通知,調整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的標準,以準確適用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關于級別管轄的相關規定,合理定位四級法院民商事審判職能。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實施。
通知明確,當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處省級行政轄區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北京、上海、江蘇、浙江、廣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5億元以上的案件,所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標的額1億元以上的案件;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安徽、福建、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西、海南、四川、重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標的額3億元以上的案件,所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標的額3000萬元以上的案件;吉林、黑龍江、江西、云南、陜西、新疆高級人民法院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分院管轄標的額2億元以上的案件,所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標的額1000萬元以上的案件;貴州、西藏、甘肅、青海、寧夏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標的額1億元以上的案件,所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標的額500萬元以上的案件。
如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處省級行政轄區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北京、上海、江蘇、浙江、廣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3億元以上的案件,所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標的額5000萬元以上的案件;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安徽、福建、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西、海南、四川、重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標的額1億元以上的案件,所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標的額2000萬元以上的案件;吉林、黑龍江、江西、云南、陜西、新疆高級人民法院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分院管轄標的額5000萬元以上的案件,所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標的額1000萬元以上的案件;貴州、西藏、甘肅、青海、寧夏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標的額2000萬元以上的案件,所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標的額500萬元以上的案件。
解放軍軍事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1億元以上一審民商事案件,大單位軍事法院管轄標的額2000萬元以上一審民商事案件。
通知同時明確,婚姻、繼承、家庭、物業服務、人身損害賠償、名譽權、交通事故、勞動爭議等案件,以及群體性糾紛案件,一般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對重大疑難、新類型和在適用法律上有普遍意義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由上級人民法院自行決定由其審理,或者根據下級人民法院報請決定由其審理。
此次調整的級別管轄標準不涉及知識產權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和涉外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完)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最高法 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