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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訴法今日起實施 打通“民告官”七大關卡

2015年05月01日 11:27 | 作者:馬學玲 |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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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新行訴法今日起實施 打通“民告官”七大關卡

  中新網北京5月1日電(記者 馬學玲)24年來首次大修的行政訴訟法今起正式實施。這部標志著中國“民告官”進入2.0時代的新版法律,有哪些重要變化?面對這些變化,人們的“民告官”之路該怎么走?為此,中新網記者特梳理出通關七則。

  關卡一:立不了案?

  通關法則:對依法提起的訴訟,一律接收起訴狀!

  舊版行政訴訟法是自1990年10月1日起實施的,規(guī)定了行政訴訟程序的基本規(guī)則,旨在為受到國家行政機關非法侵犯合法權益的公民和法人,提供法律救濟途徑,因此這部法律也被稱為“民告官法”。但該法實施以來,中國的“民告官”之路走得并不順暢。其中,法院受理難成為原告面臨的第一道“攔路虎”。

  為解決這一問題,此番新修訂的行訴法增加條款:“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對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該條款進一步明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值得一提的是,《關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意見》也將自今日起施行。

  媒體分析稱,這是為了解決現實中立案難、立案慢、選擇性立案等等不合理現象。舊有的“立案審查制”下,法院的職權處于絕對強勢地位,而公民的起訴權則相對弱勢,這顯然不利于民眾及時、公平地獲得司法救濟。且就具體操作而言,原先“審查立案”的機制設計,也給“法外因素”干擾法院獨立履職提供了切入口和時間差——于此,“民告官”案常被以各種理由拒不立案,就是最典型的例證。

  在立案登記制方面,新版行訴法明確,“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

  今起實施的關于行訴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亦明確,“對當事人依法提起的訴訟,一律接收起訴狀。”

  對于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后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起訴狀內容的,新版行訴法明確,“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關卡二:不立不裁?

  通關法則: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

  結合過去20多年的經驗來看,在行訴法實施過程中,“不立不裁”也成為中國“民告官”路上的一道“攔路虎”。

  為此,新修訂的行訴法在第五十二條明確:“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審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中新網記者注意到,舊版行訴法中的規(guī)定為:“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審查,應當在七日內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以前遇到法院裝聾作啞,既不立案又不作出相應裁定,當事人往往無能為力。”清華大學教授何海波說,新行訴法作出的規(guī)定,對破解“立案難”提供了有力保障。立案的門檻降低了,遭遇“推脫”也有了救濟途徑。

  關卡三:告官不見官?

  通關法則: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出庭應訴!

  行訴法雖被稱為“民告官法”,但在實踐中卻往往面臨“告官不見官”的尷尬。有的案件只有律師代理行政機關出庭應訴。

  為此,新修訂的行訴法增加條款明確:“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

  最高法發(fā)布的關于行訴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上述條款規(guī)定的“行政機關負責人”,包括行政機關的正職和副職負責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訴訟代理人。

  為了增強這一條款的約束力,新版行訴法在第六十六條指出,“人民法院對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將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況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監(jiān)察機關或者被告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依法給予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處分的司法建議。”

  關卡四:“紅頭文件”違法?

  通關法則:法院可認定“紅頭文件”合法與否!

  除了“告官不見官”,一些“紅頭文件”違法,也成為“民告官”案件審理難的一大突出問題。

  為破解這一難題,新版行訴法新增條款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國務院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guī)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對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可以一并請求對該規(guī)范性文件進行審查。”

  需要指出的是,條款中所指“規(guī)范性文件”不含規(guī)章。

  最高法出臺的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規(guī)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不作為認定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闡明。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應當向規(guī)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提出處理建議,并可以抄送制定機關的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行政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長李廣宇解釋說,“法院可以在判決書當中闡明規(guī)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也就是直接認定它合法還是不合法。”

  關卡五:行政復議時“官官相護”?

  通關法則:維持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作共同被告!

  在人們維權意識普遍增強的今天,“行政訴訟”已不再是一個陌生的法學字眼,可作為與行政訴訟并行的另一種重要的權利救濟方式,行政復議卻始終遠離人們的視線,沒有引起足夠的關注。

  分析稱,可能是由于老百姓對古來有之的“官官相護”的疑慮,所以發(fā)生行政爭議時,寧愿選擇信訪或者干脆與行政機關對簿公堂。

  為此,新修訂的行訴法將相關條款修改為:“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中新網記者注意到,原來的條款為:“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李廣宇對此指出,舊版行訴法這一規(guī)定跟世界各國通行的做法是類似的,但是在中國,這個制度帶來了一些負面的效果,就是復議機關怕當被告,如果改變了原行政行為,復議機關就要當被告。

  “這使得一些復議機關更愿意統(tǒng)統(tǒng)維持原有行政行為,被群眾調侃為‘維持會’。”清華大學教授何海波說。

  “在中國羞于當被告這一觀念也不是短時期內就能扭轉的。既然有這么一種情況,復議機關就傾向于盡量作出維持的決定,即使面對一些違法的行政行為,也很少去作出改變,所以使得行政復議的功能大打折扣。”李廣宇說。

  李廣宇解釋說,盡管修改后的制度設計跟各國的通行做法有些不太一致,但這是針對中國特殊的現實情況,是一個富有中國特色的制度設計,相信能夠發(fā)揮最初設計這個制度的初衷。

  在何海波看來,這將鼓勵復議機關積極履行職責。

  關卡六:地方保護主義?

  通關法則:跨行政區(qū)域管轄行政案件!

  除了行政復議中的“官官相護”,地方保護主義也成為行訴法實施過程中備受詬病的一大難題。

  為此,今起實施的新版行訴法新增條款明確:“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qū)域管轄行政案件。”

  “‘民告官’難在哪兒?難在地方保護主義。”北京大學教授姜明安說,新行訴法確立“跨行政區(qū)域管轄行政案件”,這有助于法院擺脫地方干預,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也為今后條件成熟時成立行政法院提供了可能。

  關卡七:行政機關當“老賴”?

  通關法則:可拘留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除了立案難、審理難,執(zhí)行難也成為行訴法實施過程中面臨的一大難題。

  《中國法律年鑒》數據顯示,2007至2011年,行政訴訟案件一審判決162767件,同期行政執(zhí)行案54572件,強制執(zhí)行率33.53%,即有1/3左右的生效判決沒有得到自動履行。

  媒體指出,行政訴訟的執(zhí)行多難于行政機關敗訴時。為此,新版行訴法將“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的措施進一步豐富、細化。

  譬如,“將行政機關拒絕履行的情況予以公告”。

  再如,“拒不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社會影響惡劣的,可以對該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拘留;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姜明安評價稱“這一規(guī)定很厲害”,如果行政機關當“老賴”,拒不履行法院判決,法院不僅可以對單位負責人予以罰款,還可以將其拘留。

  如上,僅是中新網記者從法律規(guī)定層面梳理出的“通關”七則,至于中國“民告官”之路能否真正通關,破解“信訪不信法”的怪圈,還需進一步觀察新版行訴法的落地實施情況。(完)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新行訴法 “民告官” 七大關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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