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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李華波案:檢察官境外作證 買律師自傳研讀
原標題:揭秘李華波案:檢察官境外作證 買律師自傳研讀
5月9日,“紅色通緝令”中的2號疑犯江西省鄱陽縣財政局經濟建設股原股長李華波被遣返回國。最高檢 供圖
5月9日,潛逃新加坡四年的“紅色通緝令”二號疑犯——江西省鄱陽縣財政局經濟建設股原股長李華波被遣返回國。昨日,最高檢“揭秘”此案的追逃追贓經過:由于中新兩國尚未簽署雙邊刑事司法協助條約,只能依據共同締結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和互惠原則,相互提出司法協助請求并開展追逃追贓;中國首席大檢察官為此案曾與新加坡三任總檢察長多次磋商;檢察機關偵查人員還首次到海外刑事法庭作證。
【案發1】
國家級貧困縣現“小官巨貪”案
一個2010年全縣地方財政收入僅4.1億元的國家級貧困縣發生“小官巨貪”案,李華波案件發生后備受輿論關注。
“一切都是我一個人親手操辦,我真是一個不忠不孝不義之人……父母都已年邁,而自己將亡命天涯,不知所終。在此,我也承諾,只要有機會,我一定歸還這筆款項。”李華波出逃前,留下這樣一封信。
檢方證據顯示,2006年10月至2010年12月,李華波涉嫌利用管理該縣農業、水利等基建專項資金的職務之便,伙同他人通過私蓋偽造的公章、提供虛假對賬單等手段,將9400余萬元公款轉至個人賬戶。李華波個人分得約7200萬元,其中2900余萬元被轉移至新加坡,其余款項被其用于到澳門賭博、個人消費等。
2009年12月,他利用虛假身份申請辦理移民新加坡的手續。2011年1月6日,李華波及妻子徐愛紅、女兒李媛李津獲得新加坡永久居民資格。當時適逢春節,李華波對外謊稱全家要到海南島過年。2月10日晚,他給領導打電話,稱搞走了財政局巨額公款并已逃往加拿大。
2月23日,最高檢通過公安部向國際刑警組織請求對李華波、徐愛紅發布紅色通緝令,由此開始了追捕李華波的四年“征程”。
【交涉2】
首席大檢察官與新方多次磋商
2011年2月13日,鄱陽縣檢察院對李華波等人立案偵查。鄱陽縣檢察院反貪局副局長汪太平算了筆賬,近億元的款項從鄱陽縣財政局基建專戶轉移到幾名犯罪同伙手中,經過了五級轉賬,整個過程中轉賬和提現總計614筆,最少的一次轉賬為70萬元。在李華波準備出逃的前一年,一年間5次實施犯罪,轉移贓款累計5900萬,最多一次達1500萬。
2007年至2011年,李華波先后前往柬埔寨、馬來西亞等國及我國澳門,累計出境52次,出境天數達231天,他還通過地下錢莊洗錢后到澳門賭博。澳門檢察院提供的李華波在威尼斯人娛樂場賭博的記錄顯示:2008年4月29日至2011年1月30日期間,李華波在澳門賭博,累計投注金額近30億港元,共輸3400余萬港元。
在中新兩國尚未簽署雙邊刑事司法協助條約的情況下,如何將李華波帶回國?只能依據兩國共同締結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和互惠原則,相互提出司法協助請求并開展追逃追贓。
2011年5月,中央境外緝捕工作聯絡辦公室召開李華波案件協調會,建議由最高檢牽頭與新加坡總檢察署交涉。據最高檢反貪污賄賂總局副局長楊書文介紹,2011年5月5日,最高檢檢察長曹建明率中國檢察代表團參加第七屆中國與東盟成員國總檢察長會議期間,順訪新加坡時,首次向時任新加坡總檢察署總檢察長交涉李華波案。
當年,曹建明又利用參加國際會議和邀請新加坡總檢察長來華訪問的機會,與新加坡總檢察長進行磋商,最終就解決李華波案達成了原則共識。
【作證3】
檢察官境外作證 買律師自傳研讀
2011年以來,我國分別由最高檢、公安部牽頭,8次派出工作組赴新加坡開展執法合作。2012年9月,新加坡總檢察署以三項“不誠實接受偷竊財產罪”指控李華波。但一開庭,李華波就稱“他們知道我離職和移民了,所以要陷害我”,并聘請了新加坡最知名的律師。
如何在法庭上證實李華波轉入新加坡境內的錢是犯罪所得?中方能否提供李華波在華犯罪的證據以及中方證人能否出庭作證至關重要。由于我國檢察官從未在國外刑事法庭上作過證,沒有任何經驗可以借鑒,辦理此案的偵查人員、時任鄱陽縣檢察院反貪局副局長許軼峰除了接受專家培訓外,還專門在新加坡買了李華波律師的自傳研讀。
2012年11月8日,許軼峰走進新加坡國家法院,這是中國檢察機關偵查人員首次在境外刑事法庭出庭作證,其將28組證明李華波在中國犯有貪污罪并將部分贓款轉移到新加坡的證據材料一一呈交給法庭。9日下午,在法官宣布證人作證結束時,許軼峰終于松了一口氣。休庭期間,律師主動走進證人休息室與許軼峰握手。
2013年8月,新法院一審判決認定新加坡總檢察署對李華波的所有指控罪名成立,判處李華波15個月監禁,同時判決將指控的18.2萬新元贓款歸還中國。
【追逃4】
“勸返李華波”其妻自首是關鍵
2012年3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修改后刑訴法新增特別程序,為李華波案辦理帶來了重大“利好”。2014年8月29日,上饒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了李華波違法所得沒收一案。該案件成為了我國檢察機關運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追繳潛逃境外腐敗分子涉案贓款的第一起案例。
今年3月,法院一審裁定認為,李華波將其所貪污公款中的人民幣2953萬轉移至新加坡,被新警方查封的李華波夫婦名下的財產,以及李在新用于“全球投資計劃”項目投資的150萬新加坡元,均系違法所得,依法均應予以沒收。
“對李華波的成功勸返,促使其妻子徐愛紅回國是關鍵。”據鄱陽縣檢察院檢察長肖連華透露,最初,徐愛紅辯稱自己對李華波作案并不知情,是無辜的。經過反復做工作,今年1月,徐愛紅主動打電話給肖連華,要求談回國事宜,并寫下自首書,同時表示將勸說丈夫自首。
1月30日,徐愛紅攜兩個女兒回國自首。李華波最終也選擇了回國投案自首,并于2月2日書寫了自首書:“我自愿服刑完畢后回中國投案自首,自愿撤銷在新加坡的所有訴訟,并配合新加坡司法機關將涉案資產悉數歸還中國政府……”
5月9日上午,服刑了10個月的李華波在新加坡移民局官員的押送下,登上了前往中國的航班。下午,航班到達北京首都國際機場,兩名公安人員押解李華波走出機艙。隨后,肖連華向李華波宣讀了逮捕決定書并交付執行,“李華波回到江西后,檢察機關將進一步完善證據,依法起訴李華波,由法院依法審判。”肖連華說。
“李華波案”流程圖
2006年10月至2010年12月,李華波涉嫌利用職務便利、伙同他人作案。
2011年1月,李華波一家四口獲得新加坡永久居民資格,春節期間潛逃。
2011年2月,最高檢通過公安部向國際刑警組織請求對李華波夫婦發布紅色通緝令。
2011年,最高檢檢察長曹建明多次與新加坡方面溝通此案。
2012年9月,新加坡以三項“不誠實接受偷竊財產罪”指控李華波,涉贓款18.2萬新元。
2012年11月,因李華波不認罪,辦理李華波案的偵查人員許軼峰走進新加坡國家法院,對李華波案件刑事訴訟出庭作證。
2013年1月,修改后的刑訴法正式實施,鄱陽縣檢察院即決定對李華波、徐愛紅啟動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調查。
2013年8月,新加坡法院一審判決認定新加坡總檢察署對李華波的所有指控罪名成立,判處李華波15個月監禁,同時判決將指控的18.2萬新元贓款歸還中國。
2014年8月,上饒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李華波違法所得沒收一案,該案成為了我國檢察機關運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追繳潛逃境外腐敗分子涉案贓款的第一起案例。
2015年1月,徐愛紅攜兩個女兒回國自首,2月2日李華波最終選擇回國投案自首。
新京報記者 張媛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紅色通緝令” 2號疑犯 “小官巨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