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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征地拆遷等重大案件一審應有陪審員
原標題:最高法:征地拆遷等重大案件一審應有陪審員
記者21日獲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發《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實施辦法》。《辦法》規定,涉及征地拆遷、環境保護、食品藥品安全的重大案件,原則上應當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審理。公檢法工作人員和律師不能擔任人民陪審員,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不得擔任陪審員。
環保、食品安全重大案件應有陪審員
《辦法》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審案件,除法律規定由法官獨任審理或者由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的以外,均可以適用人民陪審制審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一審案件,原則上應當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審理:涉及群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人民群眾廣泛關注或者其他社會影響較大的刑事、行政、民事案件;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刑事案件;涉及征地拆遷、環境保護、食品藥品安全的重大案件。上述案件之中,因涉及個人隱私、商業秘密或者其他原因,當事人申請不適用人民陪審制審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不適用人民陪審制審理。
數量:可達法官員額數5倍以上
據新華社報道,辦法規定,基層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案件數量和陪審工作實際,確定不低于本院法官員額數3倍的人民陪審員名額,陪審案件數量較多的法院也可以將人民陪審員名額設定為本院法官員額數的5倍以上。
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每五年進行一次。經選任為人民陪審員的應當進行集中公開宣誓。
參審:就案件事實認定問題
獨立發表意見并進行表決
根據實施辦法,參與合議庭審理案件的人民陪審員應當在開庭前通過隨機抽選的方式確定。當事人有權申請人民陪審員回避。人民陪審員應當全程參與合議庭評議,并就案件事實認定問題獨立發表意見并進行表決。人民陪審員可以對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發表意見,但不參與表決。
10省份試點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
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發《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方案》,根據試點方案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授權,北京、河北、黑龍江、江蘇、福建、山東、河南、廣西、重慶、陜西等10省、自治區、直轄市被確定為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
昨日出臺的《辦法》明確,在人民陪審員資格審查中提供虛假材料的、一年內拒絕履行陪審職責達三次、利用陪審職務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賄賂的等七種情形,經所在法院會同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查證屬實的,除按程序免除其人民陪審員職務外,可以采取在轄區范圍內公開通報、納入個人誠信系統不良記錄等措施進行懲戒;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為了充分保障人民陪審員的利益,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不得向社會公開人民陪審員的住所及其他個人信息。人民陪審員制度實施所需經費列入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業務費預算予以保障。《辦法》提出:“人民陪審員因參加培訓或者審判活動,被其所在單位解雇、減少工資或薪酬待遇的,由人民法院會同司法行政機關向其所在單位或者其所在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糾正意見。”(記者 桂田田)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征地拆遷等重大案件 一審 陪審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