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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院:黃興、林立峰、陳夏影不構成綁架罪
2015年2月12日,福建高院將再審陳夏影案。圖片來源:京華時報
林立峰和家人的合影。圖片來源:京華時報
中新網5月29日電 據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福建高院”消息,2015年5月29日上午,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在福州依法公開宣判黃興、林立峰、陳夏影綁架、非法拘禁再審一案,依法撤銷原判中關于綁架罪的部分,原審被告人黃興、林立峰、陳夏影不構成綁架罪,不承擔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責任;依法維持原判中關于非法拘禁罪的部分。
1996年4月,福建省福清市發生一起綁架殺人案,黃興、林立峰、陳夏影三青年被認定為嫌疑人。
1998年11月,福州中院一審以綁架罪、非法拘禁罪,數罪并罰,判處黃興、林立峰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追繳非法所得;以綁架罪判處陳夏影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法定代理人退回非法所得。同時,判令黃興、林立峰和陳夏影的法定代理人連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經濟損失。
一審判決作出后,黃興等3人不服,上訴至福建高院。福建高院曾于1999年9月、2001年7月兩次將本案發回重審。2006年,福建高院第三次作出終審裁定,維持福州中院判決:黃興、林立峰判處死緩,陳夏影無期徒刑。
法院判決后,三被告人及家屬多年申訴。林立峰于2008年在獄中病逝,黃興、陳夏影堅持申訴。
2015年2月9日,福建高院發出該案再審決定書,依法作出決定,再審黃興、林立峰、陳夏影綁架、非法拘禁一案。
福建高院通報稱,福建高院作出的(2015)閩刑監字第24號再審決定書認為,經復查,申訴人黃興、陳夏影、林信容、莊華英的申訴符合重新審判的條件。依照相關規定,決定本案由福建高院另行組織合議庭組織再審。
2015年5月29日上午,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在福州依法公開宣判黃興、林立峰、陳夏影綁架、非法拘禁再審一案,依法撤銷原判中關于綁架罪的部分,原審被告人黃興、林立峰、陳夏影不構成綁架罪,不承擔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責任;依法維持原判中關于非法拘禁罪的部分。
編輯:曾珂
關鍵詞:福建19年前綁架案 黃興 林立峰 陳夏影不構成綁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