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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院裸體上訪:當事人與永州"司法慣例"較真

2015年06月08日 19:37 |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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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者按】6月8日,一張5名男子赤身裸體并排站在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門口的照片在網絡上流傳。知情人士稱,當天上午,湖南永州老上訪戶李天明等找了一伙人員組織上訪,其中5人赤裸上訪。

  李天明是誰?他為何要以如此方式上訪?

  澎湃新聞搜索發現,2011年,由中央政法委機關報《法制日報》主辦的《法制周末》刊文《“司法慣例”作怪永州》,詳細披露了一起由永州市法院審理的承包方李天明與發包方的一個工程合同糾紛案。

  該報道稱,發包方代理律師向永州法院提交了一份民事證據,這份證據是李天明涉嫌另一起刑事案件的偵查材料,而該刑事案件還在偵查當中。

  報道稱,作為涉嫌刑事案件的偵查材料被作為民事證據舉證,在永州是“司法慣例”,沒人去質疑。直到李天明在這起民事糾紛中的較真,才引起各方關注。

  以下是《法治周末》的報道:6月8日上午在湖南省高院門前的一幕。

  正在偵查中的刑事案件材料,公安機關可以允許律師復印出去作為民事證據使用,這一做法在湖南省永州市被視為“司法慣例”。

  近日,永州市中級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揭開了這一“司法慣例”的一角:其中一方當事人的代理律師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民事證據,這份證據是另一方當事人涉嫌刑事案件的偵查材料。

  顯然,作為涉嫌刑事案件的偵查材料,已經被作為民事證據而被舉證。這一“司法慣例”是否合理合法,之前沒人去質疑。

  直到去年,隨著一起普通刑事案件當事人李天明的較真,這種“司法慣例”才引起了各方關注。

  當事人認為,警方將正在偵查中的刑案材料向外提供,沒有法律依據,是一種違法泄密行為;而辦案民警卻認為,只要法律沒有禁止的行為就可以為。

  公權力機關是否應遵循“法無規定不可為”?法律界人士認為,這種“司法慣例”不僅沒有法律依據,還會給公安機關惹上動用刑偵手段為當事人獲取民事證據的嫌疑。

  刑案材料成民事證據

  李天明與發包方的合同糾紛案,在永州市中級法院繼續開庭,圍繞著一份特殊的"民事證據"是否合法有效,案件雙方當事人打起了"口水仗"。

  說它特殊,因為這份"民事證據"的來源很不一般,它不是來自普通的民事主體,而是來自當地的公安機關。這份由對方提供的"民事證據",正是李天明和另外一名犯罪嫌疑人被控涉嫌詐騙罪的相關刑案材料。

  此前,李天明和張某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他們被舉報在工程承包中有詐騙嫌疑。案件被報送到永州市檢察院,該檢察院經審查后認為,此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決定不予批捕。

  在法庭上,李天明的代理律師對此份"民事證據"來源的合法性產生了質疑:刑事案件還在偵查中,案件材料到了對方律師手中。

  對于這份"民事證據"的來源,對方律師避而不答,一再表示:"我們是合法取得的。"

  記者看到,這份復印出來的"刑案材料"共有23份訊問筆錄和詢問筆錄,厚達93頁。在材料第一頁上加蓋了"永州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的公章,并簽有"復印屬實"字樣。

  在永州市公安局,經辦此案的永州市公安局經偵支隊一大隊大隊長吳俊受領導指派,接受了《法治周末》記者的采訪。

  "這份刑案材料確實是從公安機關復印出去的,是陽光公司的律師來要求復印的,律師復印時提供了律師事務所的公函。"吳俊對記者說。

  吳俊還說,陽光公司的律師并沒有復印全部案卷材料。"整個案卷材料有5本,他們只選擇復印了其中一部分。"

  打官司過程中被刑事立案

  事情還得從7年前說起。

  2004年5月28日,永州市水利水電建設公司與祁陽縣陽光水電開發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曬北灘電站發電引水隧洞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李天明經人介紹,承包了曬北灘電站C1標段的建設工程。

  2009年7月,整個工程完工。就在雙方結算工程款時,李天明和陽光公司發生了分歧。

  2010年3月2日,李天明將陽光公司起訴至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陽光公司支付5072萬余元工程款并賠償逾期付款損失。庭審中,被告陽光公司稱,該工程項目的中標價為1427萬余元,該公司已經支付了1530萬余元,沒有拖欠工程款。

  "工程款翻倍的原因是,后來承建方與該公司陸續簽訂了幾份補充協議,另外還增加了一些工程項目。"李天明說。

  2010年6月13日,永州市中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定,陽光公司與水建公司簽訂的施工合同及施工過程中的補充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屬合法有效。法院一審判決陽光公司支付李天明工程款本息共6892萬余元。

  9月13日,永州市公安局以李天明和陽光公司工程部副主任張某在工程承包中有詐騙嫌疑將其刑事立案,報案人是陽光公司董事長周小平。隨后,張某和李天明被刑事拘留。

  10月11日,永州市公安局向永州市檢察院提請批捕犯罪嫌疑人李天明和張某,永州市檢察院經審查后認為此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決定不予批捕。

  隨后,李天明和張某被取保候審。

  李天明被刑事立案的同時,他與陽光公司的民事訴訟還在進行。

  永州中院一審宣判后,陽光公司不服,向湖南省高院提起上訴。2010年11月,湖南省高院裁定將此案發回永州中院重審。

  2011年2月21日,永州中院開庭重審此案。在法庭上,李天明的代理律師收到了對方律師提供的新"民事證據"。

  辦案民警稱這是"慣常做法"

  那么,公安機關正在偵查中的刑事案件訊問(詢問)筆錄等刑事案件材料到底能不能向外提供,吳俊說出了他的看法。

  永州市公安局經偵一大隊隊長吳俊認為,將刑事案件中的相關材料提供給他人打民事官司,并無不妥,而且是當地司法實踐中的慣常做法。

  "相關的法律法規并沒有禁止公安機關對外提供刑事案件中的材料給受害人打民事官司。"吳俊認為,只要法律沒有禁止的行為就可以為。

  對于刑事案卷材料是否屬于秘密這一問題,吳俊也有自己的看法。

  "公安機關的偵查案卷中的材料是否屬于秘密,法律法規沒有明文規定,但我們在辦案中一般視同秘密看待。"吳俊對《法治周末》記者說。

  至于案卷材料被復印出去后,是否會造成當事人之間串供的擔憂,吳俊認為這種擔心沒有必要。

  "犯罪嫌疑人都已經取保候審了,人都放出來了,案卷材料復不復印出去,沒多大影響。"吳俊說。

  吳俊同時透露,刑事案卷材料作為民事證據使用,在當地司法實踐中很常見,他可以在永州法院找出很多這樣的案例。

  不過當《法治周末》記者詢問該大隊是不是經常將刑事案卷材料提供出去給他人作民事證據使用時,吳俊又謹慎地答道:"這是第一起,以前從來沒搞過。"

  吳俊最后強調:"能不能將刑事案件材料提供出去,不是法律層面上的問題,而是操作層面上的問題。"

  吳俊稱,對于哪些刑事案件的材料可以對外提供,哪些不能對外提供,由公安機關研究決定,自由裁量權在公安機關。

  但對于誰來監督公安機關的這項"自由裁量權"這一問題,《法治周末》記者在采訪中沒有找到答案。(

 

編輯:曾珂

關鍵詞:湖南高院裸體上訪 5名男子裸體上訪 裸體上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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