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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迷信美國保健品為“萬能藥”

2015年06月15日 14:46 | 作者:徐正 | 來源:網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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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有中老年朋友拿著美國來的保健食品來問,這個好不好,該怎么用?我盡所知,告訴他如何如何。到最后,總能在原包裝的標簽上找出一行小字“This statement has not been evaluated by the FDA. This product is not intended to diagnose, treat, cure, or prevent any disease”,譯成中文是:聲稱未被FDA審查,產品不能用于治病。——這是什么意思呢?

  美國的科技發達,食品藥品的管理嚴格,在一些人們的心目中,保健食品也一定是“最棒的”。“百分之百的美國原裝進口”,這幾乎成了最響亮的廣告詞。實際上,知道了美國保健食品的管理,還真不敢恭維。

  自行上市,出了事才管   

  保健食品,在美國稱食品補充劑(Dietary Supplements)。美國按照1994年通過的《食品補充劑和健康教育法》管理。該法規定:食品補充劑在上市銷售時,只要不用新的原料,就不必經過安全試驗,也不必經過FDA(美國藥品食品監管局)的任何審批。廠家可在標簽上宣稱有提高健康、預防疾病的功效,但不能聲稱“可以治療疾病”。

  也就是說,作為企業的權利,食品補充劑想上市就可以上市。不需要政府批準(上市一個月內到FDA備案),這就是通常說的“備案制”。與我國,也與世界大多數國家(如加拿大、歐盟、日本、澳大利亞、韓國等)實行的“審批制”不同。我國要由食藥監局批準發文,給以“藍帽子”標志,才能上市。和管理私人的槍支一樣,美國的政策十分寬松。

  那如何來保證食品補充劑不對服用者造成傷害,即其安全性呢?法律規定生產廠商須確保食品補充劑的安全性(相當于第一責任人);而政府的機構(FDA),負責對上市后出現安全問題的食品補充劑采取行動,即“來滅火”。具體是,出了傷害后,搜集證據,勒令退市。而這種追責,程序很復雜。得開聽證會,進而交律師訴訟,由FDA提供證據交法院判決。例如有多年傳統使用的“麻黃草”制成品,作為食品補充劑(減肥)在美國銷售,90年代十分火爆,因出現了大量危及心臟的案例,FDA為此委托了專門的公司研究,提供科學證據,前后努力了近十年,最后通過法院庭審,才給以禁止。上市后要讓其退市確實太難!而這漫長的期間,服用麻黃制的食品補充劑的人,只能眼睜睜的成為“犧牲品”。

  守住“不傷害”的底線

  自然,如果食品補充劑出了眾多的人命案或大的傷害,對“愛打官司”的美國,眾多的訴訟案件會使廠家難以對付。歷史上那些藥品災難的肇事公司,好多都以企業賠款、破產、老板的自我了結謝罪結束。這成了懸在老板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也就逼得廠家要自律。備案制,就是以廠家的自律為基礎的。

  但如不是急性的毒性,而是慢性的不良反應,需長期服用才可能會對身體的損害。由于因果關系難以查明,證據收集困難,是很難確定的。好在有幾個規定劃出了紅線,發現越軌會給以警告、給以懲處。這些規定是標簽上要寫明成分,不能使用上市時已成為藥物和食品添加劑的物質(可能的活性較大),還有如用了1994年前沒用作食品補充劑的物質,都必須申報審查。這些法規盡可能地保證了“不傷害”的底線。

  于是食品補充劑的生產大都使用老早就被人們服用的食品和植物(草藥),已知有毒的誰敢去冒險?但未知的、可能是慢性的毒性就對不起了,沒有文獻、沒有研究。誰都不知道危害,就假定是“無害”的吧,等發現了再禁止。這也是沒有辦法的事。不過,安全性的問題還不是個問題。

  但人們服用食品補充劑,并不只是希望他沒有害處,而是要用它增進身體的健康,不然花那個錢干嘛?作為廠家,也只有讓可能的購買者相信他有效,非常有效,才賣得出去,才能大賣。有宣示的必要,于是就有標簽上的有效性聲稱,以及廣告。

  有效性,多是廠家的自說自話

  營養學和醫學發展到今天,某些營養物質與身體健康的關系已有足夠的研究,科學上早有定論。為此FDA發文批準了十二個可供廠家在標簽上寫出的物質與身體健康的聲稱。例如:鈣降低骨質疏松的機會,脂肪含量低減低患某些癌癥的機會,低鈉食品減少高血壓的機會等等。

  FDA還公布了4個有國家科學局權威認定的“保健聲稱”,如:“全谷食物可降低心臟病和某些癌癥的機會”,“抗氧化維生素有助于減小腫瘤風險”等。上述那些批準的保健聲稱,數量不到20個(參見FDA官網)。

  顯然,其數量與市上眾多的食品補充相比少得可憐,絕大部分產品號稱的健康有益都不在上述清單中,怎么辦呢?。依美國的法律,廠家仍然可以對它的產品做聲稱,只要在標簽上注明:聲稱未經FDA批準,本品不能用于診斷、處置、治療、預防疾病,(見本文標題后的英文)就為合法。你要用來治病,誤了事,廠家是盡了告知義務的,沒有責任。再離奇的保健聲稱,也不關FDA的事,反正只是廠家自己的觀點,信不信由你。

  至于廠家的促銷廣告,則不管FDA的事,由聯邦貿易委員會負責監督,而FDA只能配合。專業的管不了,那不專業的部門管理的側重點自然不同。

  在這種制度下,產品標簽還比較規范,也比較含糊。自說自話也可,只要不宣稱是被FDA批準的就行,讓顧客自己去學習、去判斷。但網站上或促銷人員的宣傳說辭,卻是肆無忌憚。有人認為似乎回到了100年前美國的“萬能藥”時代。

  這種對食品補充劑“放任自流”的管理方式,使新品上市的投資低,回收快。市場空前繁榮,同時也良莠不齊。人們只能自行判斷。FDA經常收到有關使用食品補充劑的問詢,除了說說一般原則外,大都是一推了之,請詢問你的醫生。如要問更多,請找生產廠家。簡直無可奈何。

  企業總是驅利的。食品補充劑的企業常打擦邊球,混淆補充劑與藥品的界限(這界限本身就不那么清楚),不說治病,而只說對病患的健康有好處是合法的。有的牽強附會,科學上剛在探索的,離應用“八字還沒有一撇”的,都已上了新產品的宣傳材料。如什么基因食品、納米食品、干細胞保健食品等等都可在世上折騰好幾年,直到被人們看穿為止。

  好在守住了“無傷害”的底線,食品補充劑又用不了醫療保險費,看病應吃藥,自行判斷吧。這就是美國的食品補充劑的現狀,符合美國的國情。

  需要點明的是:不要看見“FDA”字樣就覺得高級,也要看清楚具體寫明了什么。即使是被FDA批準,也未必是“萬能”的。不要被這種宣傳所迷惑。

  (原標題:美國的保健食品 崇拜不得)

編輯:趙彥

關鍵詞:美國保健品 萬能藥 F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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