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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批轉《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設總體方案》
新華社北京6月17日電經李克強總理簽批,國務院日前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制定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設總體方案》(以下簡稱《方案》)。2015年《政府工作報告》要求建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這是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一項重要改革措施,也是進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實現“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的基礎和前提。
《方案》指出,我國法人和其他組織長期存在“多頭賦碼”、“多碼共存”現象,帶來諸多問題。實施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相當于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放一個全國統一的“身份證號”。通過在源頭統一賦碼,多次辦理改為一次辦理,“多碼”改為“一碼”,將極大地方便法人和其他組織辦理注冊登記,進一步為創新創業松綁,有效激發市場活力,也將極大地促進部門間信息共享和協同監管,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為進一步簡政放權、放管結合、轉變政府職能奠定基礎。
《方案》明確,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共18位,包括五個部分,分別是1位登記管理部門代碼、1位機構類別代碼、6位登記管理機關行政區劃碼、9位主體標識碼(組織機構代碼)和1位校驗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可最大限度與現有各類機構代碼實現兼容,也有利于社會識別機構類別、注冊地和登記管理部門等信息。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覆蓋所有法人和其他組織,一經發放,終身不變。
《方案》提出,采取“預賦碼段、實時賦碼、及時回傳”的賦碼方式,由組織機構代碼管理部門預賦主體標識碼碼段,登記管理部門向法人和其他組織實時賦碼,賦碼后將相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并回傳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數據庫,與其他部門共享。
《方案》要求,工商部門自2015年10月1日起實施,實現“三證合一”、“一照一碼”,其他登記管理部門在2015年底前實施。《方案》實施后,不再發放現有注冊登記碼和組織機構代碼;對新設立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注冊登記時一次性發放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和登記證照;對已設立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原則上在2017年底前完成代碼和證照轉換,舊證照在過渡期內繼續有效。發放、換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和登記證照不得收取費用。
編輯:羅韋
關鍵詞:代碼 統一 登記 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