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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進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建設的前提、重點和關鍵

2015年07月01日 07:44 | 作者:楊松 | 來源:人民政協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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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加強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建設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近日印發實施了,這是我國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人民政協事業發展進程中的大事。《實施意見》開篇就強調:人民政協是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專門協商機構。《實施意見》還闡述了加強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建設的重要意義、指導思想和重要原則,進一步規范了政協協商的內容、形式,明確了人民政協制度建設的重點和加強政協協商能力建設的要求,是指導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建設的重要文獻。認真貫徹落實好《實施意見》是當前各級政協的一項重要政治任務。貫徹落實《實施意見》,努力推進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建設,前提在于充分認識人民政協所具有的顯著民主優勢,重點在于推進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關鍵在于加強政協協商與其他協商渠道的銜接配合。

一、 人民政協具有顯著的民主優勢

  人民政協作為我國政治生活中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形式,在提高我國民主的參與廣度、參與效率、參與質量等方面具有顯著的優勢。

  政協協商有利于提高民主參與的廣度。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公民政治參與的積極性空前提高,無論是基于對公共事務的關注,還是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都具有強烈的表達意愿。當前,我國人民民主雖然獲得很大發展,但還不能完全適應人民日益增長的民主需求,這其中一個很重要的方面是缺少廣泛政治參與的制度化平臺。人民政協是我國代表性最強、聯系面最廣的政治組織,中國所有合法政黨、主要人民團體、56個民族和5大宗教團體都有其代表人物擔任政協委員。政協的每一個界別,都是聯系群眾的一條重要渠道,也是公民政治參與的一條重要渠道。政協協商在發揚統一戰線內部民主的同時,還能夠把民主觸角伸向各界群眾,有利于提升我國民主的參與廣度。

  政協協商有利于提高民主參與效率。當前社會,價值取向多元,利益訴求多樣。人民政協作為一種組織化程度較高的政治組織和民主形式,堅持商以求同、協以成事,通過加強協商互動和討論溝通,能夠使各種不同思想觀點在交流交融中,增進了解、加深理解、消除誤解、取得諒解,可以極大地提高民主參與的效率。

  政協協商有利于提高民主參與質量。人民政協是我國政治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政協表達各種意見建議,是在中國現有政治體制框架內進行的,是在體制內表達訴求,風險可以得到有效控制;同時,政協匯聚了我國社會各個方面的優秀人才,是一個綜合性的“人才庫”和“智囊團”,有條件、有能力深入研究一些具有綜合性、戰略性、前瞻性的重大問題,為黨委和政府決策提出高質量的參考意見和建議。政協協商的這些特點,都有利于提高民主參與的質量。

二、 重點推進政協協商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

  《實施意見》指出:加強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建設,要重點推進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

  推進政協協商的制度化。制度,即成文的規定。推進政協協商制度化建設的重點,要搞好制度銜接。黨委議事規則、人大立法條例、政府工作規則以及黨政干部任用條例等重要制度性文件,要把政協協商作為一項重要程序要求加以明確。要完善配套制度。地方政協要依據《實施意見》,加強配套制度建設,包括出臺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的專項規定,以及會議和經常性工作的專項文件等。總之,要構建結構合理、層次清晰、科學規范的人民政協制度體系。

  推進政協協商的規范化。規范,即標準。推進政協協商規范化建設的重點,要規范協商主體。政協協商的主體,除參加政協的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各人民團體和各族各界人士外,還必須明確,黨委、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等,也是政協協商的主體。在協商內容方面,要處理好廣覆蓋與可操作之間的關系,既要廣覆蓋,又要可操作,重點在可操作性上下功夫。要規范協商形式。一方面,要綜合運用各種協商形式,更為靈活、更為經常地開展協商活動,另一方面,也要嚴格界定各種協商形式的內涵和外延,使其各得其所、名符其實。

  推進政協協商的程序化。程序,即次序。政協協商的程序,既包括內部運作程序,又包括外部銜接程序。推進政協協商程序化的重點,一是要加強內部程序的規范。從目前看,政協協商的內部運作程序,主要是協商活動的準備、協商活動的開展、協商成果的報送等幾個方面。對于政協協商內部程序的規范,主要是細化操作流程,使協商活動一環緊扣一環,高效有序進行。二是要加強與外部程序的銜接。這是目前政協協商程序化建設的重中之重。概括起來說,就是政協協商與黨政工作的銜接程序,從而真正把中共中央關于“把政治協商納入決策程序”的要求落到實處。

三、 加強政協協商與其他協商渠道的銜接配合

  《中共中央關于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指出:“發揮各協商渠道自身優勢,做好銜接配合,不斷健全和完善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政協要認真貫徹落實,以求在銜接配合中形成各種協商形式的整體合力,提高政協協商的實效。

  加強與政黨協商的銜接配合。政黨協商,主要是指中國共產黨與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之間的直接協商。但是,人民政協作為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重要機構,完全有必要、也有可能實現政協協商與政黨協商的銜接配合。比如,加強民主黨派與政協專門委員會的聯合調研,為民主黨派直接向黨委提好意見奠定堅實基礎;通過提案、調研報告、社情民意信息等政協渠道向黨委報送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的意見建議;舉辦好重要協商會議和活動,組織黨委領導同志與民主黨派和無黨派委員進行直接協商等。

  加強與政府協商的銜接配合。《意見》指出,“堅持社會公眾廣泛參與,加強與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工商聯等的溝通協商”;“完善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提案辦理聯系機制,建立和完善臺賬制度,將建議和提案辦理納入政府年度督查工作計劃,辦理結果逐步向社會公開。”這些規定,為政協協商與政府協商的銜接配合提供了有利條件。比如推進提案辦理協商,建立交辦、辦理、督辦提案協商機制等。

  加強與基層協商和社會協商的銜接配合。根據《意見》精神,政協在這方面應當也可以有所作為。在基層協商方面,要充分發揮基層政協委員的作用,積極參與鄉鎮、街道的協商,積極參與行政村、社區的協商,積極參與企事業單位的協商。在社會協商方面,要充分發揮社會組織中的政協委員作用,推動社會組織有序開展協商,更好為社會服務;適度擴大政協協商參與面,邀請新社會組織參與政協協商。

  (作者系全國政協委員、湖北省政協主席)

編輯:付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