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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老鼠倉案嫌犯在地方法院獲緩刑 最高檢抗訴
原標題:最大老鼠倉案嫌犯在地方法院獲緩刑 最高檢抗訴
因最高檢抗訴,昨日(8號)法第一巡回法庭在深圳審理“國內最大老鼠倉案”。 圖/@央視新聞
因最高檢抗訴,被稱為國內股市最大“老鼠倉案”的馬樂案,于昨日在最高法第一巡回法庭再審開庭。馬樂曾是博時精選股票基金經理,因其操控76股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獲利1883萬元被稱為“國內最大老鼠倉案”。其被判處緩刑后,最高檢以適用法律錯誤為由提起抗訴。
昨日的庭審中,檢辯雙方就本案的事實和法律適用、馬樂的行為是否屬于情節特別嚴重、原審量刑是否適當等問題發表了意見。該案沒有當庭宣判。
馬樂案涉案交易累計達10億元
馬樂大學畢業后進入博時基金工作,2010年7月起擔任博時精選基金經理。2013年,馬樂炮制的“國內最大老鼠倉案”曾轟動一時。2014年3月,深圳市中級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馬樂在擔任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經理期間,利用其掌控的未公開信息,從事相關證券交易活動,操作自己控制的三個股票賬戶,通過不記名電話卡下單,從事相關證券交易活動,先于、同期或稍晚于其管理的“博時精選”基金賬戶買入相同股票76只,累計成交金額人民幣10.5億余元,從中非法獲利人民幣1883萬余元。
深圳市中級法院以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對馬樂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884萬元;違法所得人民幣1883萬余元依法予以追繳。因涉案金額巨大,該案被稱為國內“最大老鼠倉”案。
最高檢首對經濟犯罪提出抗訴
一審宣判后,2014年4月,深圳市檢察院提起抗訴。2014年8月,廣東省檢察院支持抗訴。2014年10月,廣東省高級法院作出二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后,廣東省檢察院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2014年12月8日,最高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抗訴。
按照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因此案的終審裁定是由廣東省高院做出的,按照法律規定,只有最高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此裁定提出抗訴。
據中國最大的法律檢索系統“北大法寶”的收錄情況顯示,從20世紀90年代到現在,這是最高檢向最高法在經濟犯罪領域提出的首起抗訴案件。
■ 追訪
證券從業者炒股將解禁
目前我國證券法規定,從業人員禁止“炒股”,但該規定有望破冰。已實施17年的證券法在本年度迎來第二次大修,4月20日證券法修訂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一審。根據修訂草案,證券經營機構、證券交易場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其他證券從業人員,將被解禁,上述人員“炒股”應當事先向其所在單位申報本人及配偶證券賬戶,并在買賣完成后3日內申報買賣情況。
“即便從業人員解禁,馬樂的行為還是要被追究刑責”,馬樂的辯護人張青松律師表示,這是因馬樂的行為利用了未公開的交易信息,這一點明顯具有違法性。
■ 背景
涉內幕交易125人被查
在某基金公司擔任投資經理的王先生透露,2013年底開始,證監會對從業人員提出嚴打內幕交易,對各家基金公司和券商以及上市公司進行了一輪專門培訓。馬樂就是在該輪“嚴打”中的典型,當時被抓的還有好幾個業內人員。今年,證監會發言人鄧舸通報稱,2013年下半年以來,已將從事內幕交易的125名個人、3家機構移交公安機關,這些案件涉及43家上市公司內幕信息。
■ 名詞解釋
“老鼠倉” 指證券行業相關從業者知道公司的一筆公用資金將要買某只股票,于是在股票尚在低位的時候,就用親戚或者朋友的賬戶先低價買入這只股,當數量巨大的公用資金買入,股價瞬間上漲,他再馬上賣出自己的股票,即可賺取中間的差價,從而獲益。老鼠倉的本質就是證券從業人員利用廣大投資者的錢,通過自己職務便利所獲得的內幕消息為自己牟取暴利。
■ 焦點
馬樂案“情節嚴重”還是“情節特別嚴重”?
在馬樂案中,地方法院認為馬樂行為“情節嚴重”,遂作出了“判三緩五”的判決,但檢方認為,馬樂的行為應屬于“情節特別嚴重”,即應該判得更重,遂提出抗訴。在庭審中,檢辯雙方就案情事實、適用法律等焦點問題進行了控辯交鋒。
1 法院
以“情節嚴重”作出判決
馬樂觸犯的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正是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的第180條第四款的內容。根據第180條第四款規定,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情節嚴重的,依照第180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犯內幕交易及泄露內幕信息罪,分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兩檔,分別給予不同的處罰。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其中“情節特別嚴重”的司法解釋為:證券交易成交額在250萬元以上的;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75萬元以上的及其他嚴重情節。
也就是說,就目前法律規定與司法解釋,犯內幕交易及泄露內幕信息罪“情節嚴重”的量刑在五年以下,“情節特別嚴重的”則要高出一個量刑檔次。但馬樂所犯第180條第四款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條文中僅規定“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而未規定“情節特別嚴重”情形之下應如何處罰。據此,法院以“情節嚴重”對馬樂做出判決。
2 檢方
馬樂案“情節特別嚴重”
最高檢的抗訴書顯示,作為證券業從業人員的馬樂“違反規定,從事相關證券交易活動,累計成交金額人民幣10.5億余元,從中非法獲利人民幣1883萬余元。”屬于利用未公開交易罪“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法院終審裁定以刑法第180條第四款并未對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有“情節特別嚴重”規定為由,對此情形不做認定,降格評價被告人馬樂的犯罪行為,此舉屬于適用法律不當。
檢方認為,首先,按照立法精神,《刑法》第180條第四款“情節嚴重”是入罪標準,在處罰上應當依照第180條第一款的全部罰則,即“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兩個量刑檔次進行處罰。其次,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與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的違法與責任程度相當,法定刑亦應相當。再次,馬樂的行為應當被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適用緩刑明顯不當,根據相關司法解釋,馬樂的交易金額與獲利,應被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辯方
無明確規定時應有利于被告人
馬樂案開庭后,辯方就檢方的抗訴意見提出以下幾個辯護意見。
辯方認為,法律對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僅限“情節嚴重”的規定,本案的兩審判決都較為客觀。就社會危害性方面,馬樂所犯的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與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有所區別,前者是業內從業人員利用自己的分析成果和未公開的信息為自己牟取暴利,但此舉并不會直接對市場造成影響、或者說影響的范圍程度有限;而后者的犯罪,則會直接影響股票價格,對股市產生影響,危害后果更為嚴重。
根據案情,馬樂被認定具有自首情節,并且將所有的贓款退還,符合被判處緩刑的條件。辯方表示,在法律條文表述容易引起誤解或者不明確的前提下,法院應該以有利于被告的原則進行裁判。 記者王巍 張媛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最大老鼠倉案 緩刑 最高檢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