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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就互聯網金融指導意見答記者問
原標題: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就互聯網金融指導意見答記者問
新華社北京7月18日電 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委18日聯合發布《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什么是互聯網金融?發展互聯網金融有哪些重要意義?
答:互聯網金融是傳統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利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通信技術實現資金融通、支付、投資和信息中介服務的新型金融業務模式。互聯網金融的主要業態包括互聯網支付、網絡借貸、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互聯網信托和互聯網消費金融等。
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對促進金融包容具有重要意義,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打開了大門,在滿足小微企業、中低收入階層投融資需求,提升金融服務質量和效率,引導民間金融走向規范化,以及擴大金融業對內對外開放等方面可以發揮獨特功能和作用。
問:為什么要制定《指導意見》?
答:作為新生事物,互聯網金融既需要市場驅動,鼓勵創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進健康發展。近幾年,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迅速,但也暴露出了一些問題和風險隱患,主要包括:行業發展“缺門檻、缺規則、缺監管”;客戶資金安全存在隱患,出現了多起經營者“卷款跑路”事件;從業機構內控制度不健全,存在經營風險;信用體系和金融消費者保護機制不健全;從業機構的信息安全水平有待提高等?;ヂ摼W金融的本質仍屬于金融,沒有改變金融經營風險的本質屬性,也沒有改變金融風險的隱蔽性、傳染性、廣泛性和突發性。
要鼓勵互聯網金融的創新和發展、營造良好的政策環境、規范從業機構的經營活動、維護市場秩序,就應拿出必要的政策措施,回應社會和業界關切,深入研究在新的市場環境和消費需求條件下,如何將發展普惠金融、鼓勵金融創新與完善金融監管協同推進,引導、促進互聯網金融這一新興業態健康發展。
問:《指導意見》在鼓勵創新、支持互聯網金融穩步發展方面提出了哪些政策措施?
答:一是積極鼓勵互聯網金融平臺、產品和服務創新。支持有條件的金融機構建設創新型互聯網平臺開展網絡銀行、網絡證券、網絡保險、網絡基金銷售和網絡消費金融等業務;支持互聯網企業依法合規設立互聯網支付機構、網絡借貸平臺、股權眾籌融資平臺、網絡金融產品銷售平臺;鼓勵電子商務企業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自建和完善線上金融服務體系,有效拓展電商供應鏈業務;鼓勵從業機構積極開展產品、服務、技術和管理創新,提升從業機構核心競爭力。
二是鼓勵從業機構相互合作,實現優勢互補。支持金融機構、小微金融服務機構與互聯網企業開展業務合作,創新商業模式,建立良好的互聯網金融生態環境和產業鏈。
三是拓寬從業機構融資渠道,改善融資環境。支持社會資本發起設立互聯網金融產業投資基金;鼓勵符合條件的優質從業機構在主板、創業板等境內資本市場上市融資;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各項金融政策,對處于初創期的從業機構予以支持。
四是相關政府部門要堅持簡政放權,提供優質服務,營造有利于互聯網金融發展的良好制度環境。鼓勵省級人民政府加大對互聯網金融的政策支持。
五是落實和完善有關財稅政策。對于業務規模較小、處于初創期的從業機構,符合我國現行對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稅收政策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結合金融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改革,統籌完善互聯網金融稅收政策;落實從業機構新技術、新產品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六是推動信用基礎設施建設,培育互聯網金融配套服務體系。鼓勵從業機構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鼓勵符合條件的從業機構依法申請征信業務許可,促進市場化征信服務,增強信息透明度等、
問:《指導意見》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分工和基本業務規則是如何規定的?
答:《指導意見》提出,要遵循“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原則,科學合理界定各業態的業務邊界及準入條件,落實監管責任,明確風險底線,保護合法經營,堅決打擊違法和違規行為。
在監管職責劃分上,人民銀行負責互聯網支付業務的監督管理;銀監會負責包括個體網絡借貸和網絡小額貸款在內的網絡借貸以及互聯網信托和互聯網消費金融的監督管理;證監會負責股權眾籌融資和互聯網基金銷售的監督管理;保監會負責互聯網保險的監督管理。
此外,《指導意見》還規定了互聯網支付、網絡借貸、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和互聯網信托、互聯網消費金融應當遵守的基本業務規則。例如,個體網絡借貸業務及相關從業機構應遵守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相關從業機構應堅持平臺功能,不得非法集資;網絡小額貸款應遵守現有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規定;股權眾籌融資應定位于服務小微企業和創新創業企業;互聯網基金銷售要規范宣傳推介,充分披露風險;互聯網保險應加強風險管理,完善內控系統,確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資金安全;信托公司、消費金融公司通過互聯網開展業務的,要嚴格遵循監管規定,加強風險管理,確保交易合法合規,并保守客戶信息;信托公司通過互聯網進行產品銷售及開展其他信托業務的,要遵循合格投資者監管規定,審慎甄別客戶身份和評估客戶風險承受能力,不能將產品銷售給與風險承受能力不相配的客戶。
問:《指導意見》對規范互聯網金融市場秩序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一是加強互聯網行業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開設網站從事互聯網金融業務的,除應按規定履行相關金融監管程序外,還應依法向電信主管部門履行網站備案手續,否則不得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
二是建立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規定外,要求從業機構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
三是健全信息披露、風險提示和合格投資者制度。從業機構應當對客戶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時向投資者公布其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相關信息,進行充分的風險提示。
四是強化消費者權益保護,在消費者教育、合同條款、糾紛解決機制等方面做出了規定。
五是加強網絡與信息安全,要求從業機構切實提升技術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戶資料和交易信息。相關部門將制定技術安全標準并加強監管。
六是要求從業機構采取有效措施履行反洗錢義務,并協助公安和司法機關防范和打擊互聯網金融犯罪。金融機構在和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代理時,不得因合作、代理關系而降低反洗錢和金融犯罪執行標準。
七是加強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組建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充分發揮行業自律機制在規范從業機構市場行為和保護行業合法權益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八是規定了監管協調與數據統計監測的內容。各監管部門要相互協作、形成合力,充分發揮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的作用,密切關注互聯網金融業務發展及相關風險,建立和完善互聯網金融數據統計監測體系。
問:《指導意見》發布后,人民銀行和其他有關部門將開展哪些方面的工作?
答:人民銀行將與各有關部門一道,加強組織領導和分工協作,抓緊制定配套監管規則,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組建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強化行業自律管理;密切關注互聯網金融業務發展及相關風險,對監管政策進行跟蹤評估,不斷總結監管經驗,適時提出調整建議。(完)
編輯:鞏盼東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指導意見 人民銀行 答記者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