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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緊牽住司法改革的“牛鼻子”——聚焦司法責任制改革
新華社北京7月27日電題:緊緊牽住司法改革的“牛鼻子”——聚焦司法責任制改革
新華社記者王茜、黃安琪
司法改革的根本尺度是提升司法公信力,司法改革的標準是人民群眾的滿意度,司法改革的“牛鼻子”是司法責任制改革。
有權必有責,有司法權力就有如影隨形的司法責任。當前,按照司法體制改革的頂層設計,遵循司法規律的內在要求,上海、廣東、吉林等第一批7個改革試點省市積極實踐探索,在推動司法責任制落實、促進司法人員公正司法等方面成效初顯;同時,也為這項改革深入推進投石問路,向“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目標不斷邁進。
理清權力清單 突出辦案者主體地位
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張小小“簽發單”的變遷折射出“審理者裁判”這一理念的落到實處。單子上的“簽發”“審核”“主送”“抄送”“承辦單位”等欄目變成了“合議庭成員聯合簽署”,層層送審、待領導簽發后才能定稿的行政化辦案也大幅削減。
這是合議庭運行更加規范的一個縮影。試點近一年來,上海市二中院受理并審結的裁判類案件共計13863件,其中由合議庭評議后作出處理的案件有13561件,占97.82%。來自上海其他試點法院的數據也顯示,由合議庭評議后裁判的案件比例均達到99.9%,提交審委會討論案件比例從過去的6%下降至0.1%。
同時,院庭長回歸一線辦案,案件不再層層審批,審理的質量和效率明顯提高。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法院2014年受理案件38000多件,今年將突破4萬件,是全國收案平均數的4倍,法官人均結案256件。院長萬選才說,雖然案件量猛增,但是案件簽發權的下發,多數案件審判不再需要“二道手”,審判經驗豐富的副庭長、庭長、副院長直接承辦案件,案件審判的效率和質量得到提高。
此外,“權力清單”使權力運行更加明晰、案件審理更加透明。海南省法院系統7月起實施《海南省法院司法責任制職責清單(試行)》,共八章四十條,細化了主審法官、合議庭、審委會等審判權行使主體的職責。上海市檢察院則將檢察長和檢委會的權力范圍減少至15項,下降約70%。
加強權力監督 讓辦案者成為責任主體
有權必有責,在廣東、上海、湖北、海南、吉林等第一批司改試點地區,大部分進入員額的法官、檢察官感到“責任大”“擔子重”“壓力大”。
北京市知識產權法院審判二庭法官李燕蓉說,以前辦案有“拐杖”可撐,案件怎么辦,逐級請示、層層審批。如今,司法責任制倒逼法官不得不丟掉“拐杖”,想方設法提高自身審判水平。
海南省萬寧市法院上半年收案1526件,結案1085件,結案率71.1%,較往年提高兩成多。院長戴義斌說,數字說明法官庭前準備扎實、責任心加強了。
而這些改變都來源于制度建設——逐步完善的內外部監督機制。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將案管部門擴展為業務管理部,采取流程管理、風險防控、跟蹤監督、質量考評等措施,以信息化手段實現對所有案件的集中統一管理,將辦案活動置于有效監督管理之中。
上海市檢察院規定,對自偵案件不起訴或撤案的、捕后不訴、訴判不一等11類案件每案必查。此外,還在深化檢務公開方面下足了“功夫”:除了重視權利告知、程序、文書公開、重視律師作用外,規定了公開聽證、公開宣告處理結果的案件種類和辦理程序。
在此次司法改革中,上海還率先成立了法官、檢察官遴選(懲戒)委員會,其重要職能之一就是對法官、檢察官嚴重違紀行為提出懲戒意見,并可以在一定范圍內對違紀法官、檢察官予以公開譴責。
此外,群眾的反饋往往是最好的監督,也是有效的“防腐劑”。上海市二中院制定了《案件廉政回訪制度規定》,按照“法院牽頭、群眾參與、共同監督”的總體要求,向當事人回訪法官廉潔司法以及司法作風等情況,以實實在在的舉措踐行司法為民、公正司法,確保司法清正廉潔。
排除權力干擾 保證司法權依法獨立公正行使
隨著《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的貫徹落實,“官員過問案件的現象有所減少,但并沒有完全消失”。一些接受采訪的基層法官這樣表示。
在司法改革中,“負面清單”“全程留痕”給領導干部戴上了“緊箍咒”。《廣東省健全審判運行機制完善審判責任制改革試點方案》規定,院長、庭長不得就案件實體處理直接否定或變相干預合議庭的意見;院長、庭長行使案中監督權,必須全程書面留痕;院長、庭長要對統一裁判標準的尺度擔起責任。另外,上級法院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預下級法院個案審理。下級法院原則上只能就法律適用問題及有特別規定的案件逐級請示。
在上海市二中院,院、庭長對個案進行監督、指導均以主審法官聯席會議、專業法官會議、審委會等組織化的方式進行。院、庭長在會上發表的意見建議要記入會議記錄并歸卷或留存,可以倒查到底。
此外,采訪中,一些司法人員表示,有時候想堅持原則,最擔心的就是被打擊報復。為排除權力干擾,各地也在積極建立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確保法官依法履職行為不受追究,即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將法官調離、辭退或者作出免職、降職等處分。
“一旦將違反法定程序干預司法的登記備案通報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真正落實到位,那么干涉司法的歪風邪氣必然明顯收斂,司法環境必然得到有效治理。”上海政法學院教授章友德說。
編輯:羅韋
關鍵詞:司法 改革 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