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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網絡支付管理辦法三大焦點 日常消費影響不大

2015年08月02日 10:37 |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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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解讀網絡支付管理辦法三大焦點 日常消費影響不大

  中新網8月2日電(種卿)7月31日,央行發布《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隨后,意見稿中部分條款被誤讀,包括“第三方支付賬戶最高支付額度僅為5000元”等,引發“網購一族”的擔憂。

  而事實上,“個人網購單日限額5000元”系誤讀,有專家表示,限額只是針對支付賬戶余額的扣款,而不針對銀行賬戶。同時,限額也只是在交叉驗證數量和方式不充分的前提下產生,對擁有包括數字證書和電子簽名兩類或者以上的支付賬戶,單日累計限額由支付機構與客戶通過協議自主約定,并無硬性限制。

  5000元限額只針對支付賬戶

  網購族仍可任性“買買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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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行發布《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隨后,意見稿中部分條款被誤讀,包括“第三方支付賬戶最高支付額度僅為5000元”等,引發“網購一族”的擔憂。

 

  《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支付機構采用不包括數字證書、電子簽名在內的兩類(含)以上要素進行驗證的交易,單個客戶所有支付賬戶單日累計金額應不超過5000元(不包括支付賬戶向客戶本人同名銀行賬戶轉賬)。

  有網友質疑,一部蘋果手機都超過6000元,這還能愉快的網購嗎?

  對此,央行相關人士回應稱,5000元限額只是針對支付賬戶的扣款,而不針對銀行賬戶,無論是單日消費還是年消費對于銀行賬戶來說均沒有限制。即消費者在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支付超過5000元的付款時,超過部分可從支付賬戶綁定的本人銀行賬戶中扣除,并不妨礙購買較高價值的商品。

  至于為什么選取5000元作為標準?央行相關負責人8月1日就征求意見稿答記者問時表示,根據對國內典型代表性支付機構2014年網絡支付業務數據的分析,80.12%的個人客戶使用支付賬戶余額進行消費、轉賬、購買投資理財產品等,全年累計付款金額不超5000元;98.5%的個人客戶不超過20萬元。因此,《辦法》對綜合類支付賬戶、消費類支付賬戶分別規定的年累計20萬元、10萬元限額,對不同安全級別的支付指令驗證方式分別設置的單日付款不超過5000元、1000元的限額。

  由此可見,使用個人支付賬戶余額進行大額支付交易的用戶絕不在多數。

  “設定限額目的不是為了限制消費,而是要規范第三方支付業務。”北京大學金融與證券研究中心主任曹鳳岐向中新網財經記者表示,隨著互聯網金融的發達,像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企業的資金流動規模已十分驚人,如何讓“賬上”的錢動起來成為他們考慮的問題,所以才有了余額寶、螞蟻花唄等更多支付以外的金融服務。

  曹鳳岐認為,在互聯網金融行業發展還不完善的背景下,《辦法》就是要控制第三方支付企業的資金總量和金融業務范疇,先劃清界限,讓其先回歸到支付通道本身。即使對企業來說,資金規模的不斷擴大也未必是件好事。

  用賬戶余額向他人轉賬需交叉驗證

  專家:多重驗證方式已被廣泛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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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正在上網購物。中新社發 張斌 攝

 

  不可否認,防控資金風險是《辦法》的主要目的之一。從這個角度來看,《辦法》提出了一種通過“驗證”方式來劃分個人支付賬戶級別的分類管理方式,并據此授予不同級別賬戶差異化的使用權限。

  《辦法》規定,通過五個(含)以上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對身份基本信息完成多重交叉驗證的個人客戶,支付機構可為其開立綜合類支付賬戶,余額可用于消費、轉賬以及購買投資理財產品或服務; 三個(含)以上、五個以下交叉驗證的客戶,可開立消費類支付賬戶,余額僅用于消費以及轉賬至客戶本人同名銀行賬戶。

  可以說,分類管理理念貫穿意見稿始終,這其中最重要的手段就是“交叉驗證”。

  《辦法》對支付賬戶設置了高中低三種層級的消費等級,最高檔是支付賬戶無消費額限制,中檔是5000元以內,低檔是1000元以內。最高級別包括數字證書或電子簽名在內兩類驗證信息,中檔不包括數字證書、電子簽名在內兩類驗證信息,低檔只包括一類驗證信息就夠了。

  “非面對面交易中,以驗證方式來劃分消費等級是合理的。”曹鳳岐如是說。

  對于熱衷“網購”的消費者,數字證書、電子簽名等信息驗證手段已不足為奇。以支付寶為例,在今年6月8日,就將數字證書、短信校驗服務、手機寶令全面升級為智能安全防護系統。

  上海金融與法律研究院執行院長傅蔚岡告訴中新網財經記者,數字證書等驗證方式在大型支付平臺已經被啟用,安裝在電腦上即可生效。如果更換或重裝電腦,只需手機校驗就可重新安裝數字證書。

  支付機構不得為信貸、融資機構開設賬戶

  專家:余額寶等業務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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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有觀點認為《辦法》對第三方支付從事互聯網金融業務做的限制,將影響支付寶、財付通等第三方支付企業從事互聯網金融業務,余額寶也將不符合規定。

  記者梳理意見稿發現這一觀點的依據來自第八條規定:支付機構不得為金融機構,以及從事信貸、融資、理財、擔保、貨幣兌換等金融業務的其他機構開立支付賬戶。

  “該規定并不影響支付機構為相關機構提供支付服務。”央行相關負責人表示,現行支付體系為傳統金融機構提供了高效安全的支付清算及結算安排,并符合國際支付清算監管慣例和準則。

  傅蔚岡也表示,支付機構雖然不能為互聯網金融企業開立支付賬戶,但仍可為其提供支付通道服務,將付款人的款項劃轉至企業的銀行結算賬戶。因此,《辦法》并不會影響余額寶等金融業務的開展,并且余額寶自誕生就避開了這種風險。(完)

 

編輯:王瀝慷

關鍵詞:網絡支付 管理辦法 日常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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