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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審批案件 法院院長該干什么
今年3月份,廣州中院出臺相關文件,正式在兩級法院全面推進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工作。逐步取消案件審批制后,廣州法院的院長、庭長們審批案件的權限被大幅縮減,原則上他們不再審批合議庭法官辦理的案件結果。(《南方都市報》8月12日)
廣州中院作為司法改革試點單位,邁開了司法去行政化的關鍵一步:院長不再審批案件,將審判權真正交給合議庭和承辦法官,為落實“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打牢基礎。
在以往法官隊伍素質整體不高的時期,為防止差錯案件的出現,行政審批制被嫁接到了法院審判管理之中,庭長、院長審批制也的確起到了一定的把關作用。這就形成了不少法院司法裁判的模式:承辦法官們負責前期的案件庭審,最后落槌定音的卻是院長、庭長。這也形成了一個眾所皆知的事實:發給當事人的裁判文書上署名的法官,往往不是決定案件裁判結果的人員,因為案件裁判前還須層層上報至庭長、院長審批后才能正式下發。
在審批制下,法官責任制被弱化,獨立性不夠導致依賴性強,院長卻不得不把相當大的精力用在案件審批上,疲于聽案件匯報、看案卷材料。逐步取消審批制,就是逐步給院長減負,使院長從審批中解脫出來,做院長該做的事。
那么,審批制取消后,院長該干什么呢?
院長首先是法官,這是其必然的身份,而且一般都是法官中的精英。院長如果進入了法官員額,又不辦案,則是對有限的司法資源的浪費。取消審批制,院長就有了更多的精力參與案件審理,尤其是那些新類型案件、重大疑難案件、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等,院長要親自擔任審判長進行審理。今年7月初召開的全國高級法院院長座談會,對院長辦案有了明確的要求,即院庭長“經考核符合入額條件的,應當進入法官員額,但必須作為主審法官履行審判責任”。
當然,在終身負責制下,院長也沒有免責的特權,自己主審的案件得自己負責,這也就排除了院長審案走過場的可能。但院長畢竟不是專職法官,還有大量的行政管理和黨務工作,如何合理確定院長辦案的數量,必須從實際出發、科學界定。
取消審批權,意味著法官的擔子重了,但放開后,法官能挑得起嗎?這是個兩難命題。為了解決法官不辦無把握的案子,廣州中院規定:合議庭把握不準的案件可以提交庭長、院長審閱,庭長可啟動審判長聯席會議、專家法官會議,院長也可以視情況提交審判委會員決議。
這樣一來,法官還是可以推著院長走,自己把握不準的,找庭長、找院長,那院長剛從審批制中跳出來,會不會又陷入審閱制中?如果不能限制法官提交審閱的條件,這種可能性就會存在。而且,這是替法官想的一條辦案求助之路,由院庭長們為法官辦案提供智力支撐。如果院長對法官辦案不放心,怎么辦?除了自己辦案外,沒了案件審批權的院長,就不能過問其他法官所辦理的個案嗎?答案應當是否定的。
在審批權逐步取消的過程中,院長不能也不應該當“甩手掌柜”,應當履行好領導與監督職責。根據中央政法委今年3月下發的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院長因履行領導、監督職責,可以對正在辦理的案件提出指導性意見,但應當依照程序以書面形式提出,口頭提出的,由辦案人員記錄在案。
這就是說,院長基于領導、監督職責可以就個案提出意見,這種指導性意見只供合議庭和承辦法官參考,最終的決定權還是在法官手里。記錄在案的好處在于厘清責任,法官沒有采納導致錯案的,責任肯定在法官;法官采納后導致的錯案,院長也應視情況承擔相應的責任。
院長在什么情況下提出的指導性意見是屬于領導、監督職責,這一條是界定院長是否有權過問案件的關鍵。因而很有必要對此予以明確,不然,法官無所適從,院長也沒有權力邊界。
就個案提出指導性意見,這是院長的事前監督。案件判決后,就個案質量進行評查,基于信訪、申訴等啟動案件復查等,這也是院長履行領導、監督職責的重要部分。
消審批權后,院長應當回歸法官身份辦大案、難案,也應當履行好領導、監督職責,指導其他法官辦好案,這都是院長應該干的事,也是必須干好的事。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法院院長不再審批案件 取消案件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