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府近日出臺的《海南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提出,為調動科研人員創業積極性,對于在職創業的,經單位同意,可在不影響工作、不損害單位集體利益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的前提下進行。
意見提出,對于離崗創業的,經原單位同意,自簽訂離崗創業協議之日起3年內保留人事關系,與原單位其他在崗人員同等享有參加職稱評聘、崗位等級晉升和社會保險等方面的權利。
編輯:薛曉鈺
關鍵詞:海南 事業單位 在職創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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