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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深圳地稅局科長低價購房受賄“放行”偷稅企業一審判十年
原標題:原深圳地稅局科長低價購房受賄“放行”偷稅企業獲刑
原深圳市地稅局稽查科科長葉某東接受某實業公司請托,未對該公司存在的偷稅、漏稅問題進行完整調查,并隨后低價購買該公司開發的樓盤,檢察機關指控葉某東從中受賄金額達68萬元。葉某東一審被南山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葉某東上訴后,市中院發回重審,但南山法院重審維持原判,葉某東再次提出上訴,昨日,本案在市中院二審開庭。
幫助偷稅企業趁機低價購房
2004年至2005年期間,葉某東先后擔任深圳市地稅局第三檢查分局及深圳市地稅局第三稽查局稽查科科長。2004年3月,因群眾舉報,深圳市地稅局第三檢查分局(2005年1月改名為深圳市地稅局第三稽查局)稽查科查處了深圳市金益達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益達公司)涉嫌偷、漏稅一案,2005年3月,深圳市地稅局第三稽查局做出處理決定:金益達公司補交稅款及罰金、滯納金共計2412848.18元。但查辦該案過程中,葉某東應金益達公司請托,未對該公司有關交易及1998、1999年的偷稅漏稅問題進行調查,為金益達公司提供幫助。
2006年,葉某東得知金益達公司在福田香蜜湖開發名為天寶物華的樓盤,遂向該公司總經理楊某提出欲購買該樓盤的錦園30B。2007年該樓盤開盤時,錦園30B的合同價為3800072元,但雙方約定葉某東只需支付2800072元即可。而后,葉某東考慮到其公職人員的身份較為敏感,且收受巨額好處,不方便直接以自己的名字購買。江蘇建興建工集團深圳分公司總經理張某記主動提出先將該套房產掛至自己名下,并辦理相關手續。
2009年天寶物華竣工并交付使用,葉某東對其裝修后入住。2009年12月24日,葉某東將該房產過戶至自己名下,并于2010年1月至4月期間向張某記支付房款2800028元,張某記立即將該款轉至金益達公司。
2010年左右,葉某東在辦理另一宗偷漏稅案中涉嫌違紀接受調查,為防止低價購房一事暴露,他便于張某記簽訂協議,虛構事實,謊稱葉某東以380萬元價格購房,目前尚欠100萬元。2011年,為掩蓋事實,葉某東又分兩次將100萬元轉至張某記的賬戶,隨后張某記將90萬元轉回葉某東指定賬戶,另外10萬元以現金交還葉某東。
經檢察機關鑒定,葉某東所購房產評估價值為3482000元。因此,公訴機關指控葉某東通過低價購買的交易形式收受請托人的財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受賄數額為68萬余元,已構成受賄罪。
南山法院一審判決葉某東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葉某東不服判決,向市中院提起上訴,市中院曾將此案發回重審,南山法院重審判決維持原判。葉某東再度提出上訴,昨日,本案在市中院二審開庭。
所購房屋價值成庭審焦點
二審庭審中,葉某東所購買的房產的價值成為焦點。
一審時,法院認定葉某東購買的涉案房產價格實際低于市場價格100萬元左右,屬于“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同時以涉案房產在2007年2月9日的評估價值,扣減葉某東實際支付款項所得的差額認定葉某東受賄數額為68萬余元。對此,葉某東的辯護律師認為,一審法院的認定建筑面積均價20653元嚴重高過評估價格。
對此,昨日庭審中,市中院當庭公布了其委托機構的估價,價值為330.4萬元。據了解,該估價低于葉某東家屬一方提供的估價,是目前各方所作出的估價中最低的,但葉某東的辯護律師仍稱房價認定存在誤差,需要一個更準確的估價。
此外,葉某東在庭上辯稱自己具有自首情節,而一審法院未對此予以認可。葉某東稱,其在接受檢察機關的調查時,曾經寫過一份報告書,闡述了自己以折扣價購買涉案房產的過程。但是,公訴機關則表示,葉某東雖然出具報告,但并未在報告中主動認罪,只是闡述了事發過程,因此不足以認定為自首。
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記者 卞德龍 實習生 張夢瑩 通訊員 王東興)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深圳地稅局科長 受賄 偷稅企業 獲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