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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排不當干擾維護司法公正
個別黨政領導干部插手具體個案,干預司法辦案的問題,是一個時期以來影響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一個頑癥。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人民法院落實〈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的實施辦法》,明確規定對法院以外的組織、個人在訴訟程序之外遞轉的涉及具體案件的函文、信件或者口頭意見,法院工作人員均應全面、如實、及時記錄,并留存材料,做到全程留痕、永久存儲、有據可查。而在同一天公布的《人民法院落實〈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的實施辦法》,則目標朝內,重在抵制來自法院系統內部的權力干預,以及內部工作人員打探、過問、請托之類的人情案、關系案的治理。
事實上,早在2009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在其發布的《關于司法公開的六項規定》中作出規定:“建立健全過問案件登記、說情干擾警示、監督情況通報等制度,向社會和當事人公開違反規定程序過問案件的情況和人民法院接受監督的情況,切實保護公眾的知情監督權和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而從實際情況看,一些黨政領導干部通過各種渠道關心、過問、影響、干預辦案的事例仍時有發生,有的還出現了權錢交易、徇私枉法,甚至鑄成了錯案,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即便在法院內部,保證案件的公正裁判同樣需要有一個良好的法治生態環境,不能見怪不怪、習以為常。而在這方面,也必須是各級領導干部率先垂范,同樣應當從抓“關鍵少數”開始。正因為如此,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在今年3月發布了《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中央政法委也公布了《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通過更為權威的方式,對黨政領導干部違法干預司法機關辦案劃出紅線。
從中央已經頒布的有關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的規定看,13條內容已經較為具體,它詳細列舉出多項違法干預司法的行為類型,還首次將縱容身邊人和親屬請托說情的間接干擾行為確定為違法性質。而最高人民法院此次頒布的12條實施辦法,則更為細化和富有可操作性,旨在把中央的要求真正落到實處,這體現了防止干預案件責任的剛性,表明了司法機關排除干擾、確保公正的堅定立場。應當看到,個別領導干部以各種名義插手具體案件、干擾正常辦案,嚴重影響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辦案,損害司法的公正與公信,而由于干擾來自一方黨政領導或上級部門,往往使具體辦案人員難以招架,必須通過強有力的制度設計和保障措施,才能有效地抵御。
司法實踐中出現的種種不正常現象表明,一些黨政領導干部過問、干預案件的理由也是多樣化的,而最為常見的還是借著社會輿論關注、案件重大敏感或者有人民群眾來信來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反映強烈等,有的甚至以下發“會議紀要”“紅頭文件”的方式,對司法機關正在辦理的案件施加影響,形成不當干擾。
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公布的兩個實施辦法,對排除不當干擾在程序上作出了較為細致的規定,尤其是針對來自外部的權力干預,要求法院每季度對過問信息專庫中涉及領導干部的內容進行匯總分析,報送同級黨委政法委和上一級人民法院;記錄內容涉及同級黨委或者黨委政法委主要領導的,要報送上一級黨委政法委和上一級人民法院。對干預司法、插手案件可能造成冤假錯案的,應當立即報告。同時,還列舉了15種需要“特別報告”的事項,希望通過這樣的操作規范,增強司法抗干擾能力,并通過法官自身的清廉和業務水平的提升,在司法的各個環節中體現公平正義,保證審判權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游 偉)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領導干部干預司法辦案 維護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