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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立法利于司法有效介入家暴
反家暴并不是執法部門或司法機關哪一家的事,而是包括行政、司法和家庭、校園、企業、社區等全社會的共同責任。預防和治理家暴也理應在行政、司法和社會這三個維度全面鋪開。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草案)》24日首次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草案共5章35條,對反家暴的原則、責任主體、預防和調解、人身安全保護令、家暴處置和法律責任作了具體規定。從之前公布的征求意見稿可以看到,已在一些地區試行的告誡書、人身保護令等制度得到了進一步規范。
在這個“立法艱難”的時代,不少法案從動議到審議動輒十余年,甚至更長時間。而“反家暴法”3年前才納入全國人大常委會預備立法項目,此番首次審議結果如何還未可知,但它從預備立法到法案起草、公開征集意見,再到首次上會審議的迅速推進,似乎表明各界對反家暴不乏共識。
有媒體特意挑出“家暴情節較重的將追刑責”作為報道的題眼,這無疑是個誤導。因為在反家暴領域并不是沒有法,只是法出多門,缺乏一部專門的“反家暴法”而已。且“反家暴法”并不是刑法,甚至也不屬于廣義的刑事法律,在沒有“反家暴法”時,家暴情節較重的一樣可以追刑責。因為現行刑法中可以關聯“反家暴”的個罪并不少。
除了憲法和刑法,與反家暴相關的法律條文還散見在民法通則、婚姻法、收養法、婦女權益保護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國家法之中。但是,當受害人遭遇家庭暴力想要尋求法律保護和司法救濟時,還是常常會感到“法到用時方恨少”。這也為“反家暴法”的出臺提供了必要性依據。借用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宋秀巖在作草案說明時的表述,制定專門的“反家暴法”是“為了維護平等、和諧、文明的家庭關系,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定,提高全社會反家庭暴力的意識和能力,有效預防和依法處置家庭暴力,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
反家暴并不是執法部門或司法機關哪一家的事,而是包括行政、司法和家庭、校園、企業、社區等全社會的共同責任。預防和治理家暴也理應在行政、司法和社會這三個維度全面鋪開。而對于已經發生的家庭暴力,關鍵還在司法維度。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經驗里,“清官難理家務事”的觀念仍頗為普遍。周遭的家庭暴力似乎長期發生在“家”里。知情人的報案,也常被執法者和司法工作者以“人家的家事”為由輕描淡寫地拒斥。
從歷史的視野來看,中國作為一個古老的親權國家,在面對個人本位的現代法治時,出現些許不適實為正常的社會反饋。“從身份到契約”的歷史跨越注定不會在短時間內完成。但法律理當承擔這一觀念變革的歷史使命與責任:作為社會結構基本組成細胞的家庭,與個人的合法權益并不沖突。執法者與司法人員基于人權保障而對家庭暴力進行“強制性干預”,是現代社會的必需。當然,司法干預也應立足于家庭糾紛的有效解決,防止“好心辦壞事”,釀成更大的悲劇。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反家暴立法 “家暴情節較重的將追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