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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法保護幼女凸顯法治深意
施行了18年的嫖宿幼女罪,已被全國人大常委會刑法修正案(九)三審稿刪除,這無疑是我國法治建設中一個了不起的進步。按照三審稿的規定,取消嫖宿幼女罪后,嫖宿幼女行為一律按奸淫幼女論處,犯罪行為人最高可被判處死刑。嫖宿幼女罪的刑法條款即將被更為嚴厲的條款所替代,幼女的合法權益也將得到更為強大的保護。
嫖宿幼女罪是1997年修訂刑法時增加的針對保護幼女的規定。當時的考慮,是為了更嚴厲打擊這種犯罪行為。近年來,嫖宿幼女犯罪頻頻發生,繼而出現對受害者保護不夠的新情況。一些政協委員、人大代表和專家學者不斷提出,嫖宿幼女罪的設立是以降低對幼女性權利的保護力度為代價去追求所謂的“公正”,它淡化了對寶寶發生的寶寶犯罪行為后果的認識;在公眾視野中,強奸是重罪,而嫖娼是輕罪;強奸罪的加害方遭普遍譴責,而嫖宿罪的受害方只是被部分人所鄙視,忽視了對受害方身心嚴重傷害的撫慰。
執法司法環節也產生一些問題,每當司法機關將罪名掛上“嫖宿幼女罪”的時候,總會引來一片質疑。讓人聯想到現行刑法中“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的條款,存在著巨大的自由裁量空間和違法人員權力尋租空間;受害者系自愿、自己不知對方不滿14周歲等,常常成為犯罪行為人企圖逃脫嚴厲懲罰的借口。執法標準的模糊,導致有的案件被私了,受害幼女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護,也使得這類案件屢屢發生。
以嫖宿幼女罪對犯罪行為人定罪量刑,其實是將“強奸犯”的標簽換成了“嫖客”,這極有可能削弱社會對犯罪行為人的譴責力度,也不利于從嚴懲治和防范這類犯罪。同時,“嫖宿”一詞可能給幼女帶來的“污名化”也被廣泛詬病。幼女往往是被欺騙、引誘甚至脅迫才被嫖宿,思維和行為的被強迫常常被忽視。嫖宿幼女,也會有意無意給幼女貼上“賣淫”和以營利為目的標簽,導致認識上產生偏差,處罰上產生輕判。
受害幼女大多生活在普通群眾家庭,尤以農村留守兒童為主。可以說,嫖宿幼女罪存廢涉及保護幼女的價值理念,影響當前預防女童性侵和加大女童保護工作的開展,關系百姓普遍關心的弱勢群體權益保護措施的落實,關系著法治建設的價值取向。
現行刑法中,對強奸罪的量刑為有期徒刑3到10年,情節嚴重的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雖然對嫖宿幼女犯罪的起刑點是5年,比強奸罪的起刑點3年高,但對其處罰只是有期徒刑和罰金,遠沒有強奸罪最高可處以死刑的處罰嚴厲。故而,取消嫖宿幼女罪,將嫖宿幼女罪合并到強奸罪,可以看出立法者對法治精神的嚴謹態度,更加有利于嚴懲奸淫幼女的犯罪行為,極大遏制組織幼女賣淫的犯罪行為,切實加強幼女合法權益的保護力度;有利于統一這類案件的司法裁判標準,更好地體現公平正義。(作者是北京市法理學會副會長)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嚴法保護幼女 嫖宿幼女罪